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有经济的份额问题
张念瑜
[提要] 北洋政府时期的经济模式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很大的差别。前者是自由竞争式的资本主义,后者是国家资本主义。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遵循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原则,以“节制资本”和“国家之基本工业”作为发展国有经济的依据。但随着抗战和统制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不断膨胀,使民营经济萎缩,有损公平与效率原则。但各行业国有经济的比重是不同的。工业的公营企业只占3%左右;农业中种植业、牧业、渔业都是家庭或合作社等民营,国营林业比重较大。重要矿产由国家全部或部分经营。邮政、电信、铁路、航空、义务教育、社会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上属公营;水运、公路运输、非义务教育,公营比例也超过50%。1940年代开始推行公医制度,但因经费和管理问题而失败。
1928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随着东北易帜,全国统一,国民政府成为了全国的合法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新政之初,确立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国有经济事业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也是当时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经济是北洋政府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延续,国有经济得到延续与发展;其次,深受孙中山先生的国家资本思想的影响;[1]第三,受1920年代由曾琦 、李璜、左舜生、陈启天等人组成的国家主义派的政治思想的宣传的影响。[2]第四,受当时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和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理论的影响。尤其是苏联避免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1929-1933年),使当时的国民政府和知识界倾向于统制经济模式。从有关民国法律法规来看,实行公营经济的基本理由是市场垄断和风险(现在经济学讲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对此,我根据可获得的资料,按行业或“条块”进行梳理。
一、国营矿业权和民营矿业权
1930年5月10日,中华民国制定了《中华民国矿业法》,12月1日施行。后经多次修改(我们根据1949年8月6日修订的版本)。《矿业法》规定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依矿业权所登记之上地区域,称为矿区。矿区面积多以公亩计算,其不能以公亩计算的矿区,如河床之砂金矿,则以公尺计算。根据依法获得矿业权的主体,可分为国营矿业权和民营矿业权。法律规定,凡属国防所需或特种重要之矿产,有由政府经营之必要者,专划为国营矿区,是为国营矿业权,如石油、铜矿、钨矿、锰矿、铝矿、锑矿、铀矿、铣矿、钾矿、磷矿、钼矿和其他由实业部呈准行政院指定的矿产。国营矿业权既经设定,其经营或办理初不必全由政府直接经营,也可出租民营,其年限以20年为一期,但实际出租的情况并不多。出租民营的矿区为数甚少,大部由资源委员会直接经营。由表1可见,钨夹锡、石油、石油夹煤气等,完全由国营,铁矿、钨矿和铜矿,国营矿业权的比例高。
民营矿业权,按性质分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当探矿权期间届满后,可优先取得该区的采矿权。按面积分,又可分为大矿业权和小矿业权。煤碳矿区地面水平面积不及15公顷的,称之为小矿业权,逾此即为大矿业权。而以500公顷为限。其他各矿则以矿区地面之水平面积不及2公顷或河床长度不及一公里者为小矿业权,逾此即为大矿业权;而以350公顷或5公里为限。小矿业权仅限于采矿权。凡在交通不便或矿业不发达的区域,其矿产品为该地域所需要的,得由当地管理部门呈请设定为小矿业权。在法制上有限制的矿业,民营矿业权的比重比较低。根据国民政府的统计,民营企业在钼矿、铅矿、金矿、银矿、钴矿、铭矿、砒矿、水晶、钾矿、石棉、云母、石膏、明矾、天然硫磺、重晶石、硝酸盐、弗石、笔铅、火粘土、滑石、苦土石、大理石、磁土、长石、岩盐等矿业拥有全部的矿业权。[3]
二、工业中的公营资本和民营资本
我国新式工业,发轫于清代洋务运动时期。最早的新式工厂,首推铁工业,1865年江南制造局创办(官办)。随之,天津机器制造厂也设立。冶炼工业发轫于1882年,李鸿章试办磁州煤铁矿,未获成功。到1890年,始成立汉阳铁厂,1905年创办本溪湖煤铁公司。在民国前还创立了新式水泥厂。到1911年,全国厂矿521家,其中矿治工业72家,机器工业3家,纺织工业193家,食品工业100家,其他153家。[4]
民国以来,新式工厂不断涌现,如造纸业、酸碱等化学工业、电化厂、橡胶业、搪瓷业、碾米业、面粉业、榨油业、烟卷业、烟草业等新式工厂。根据实业部推行的全国工厂登记数据的统计,从1932年5月起至1937年底止,登记工厂共计3,935家,资本3.779亿元,职员43,824人,工人457,123人。其中以纺织和饮食品业为最多,各占22%和23%。其次为化学业,占14%。冶炼,机器和五金等三业均少,共计不及14%。[5]
抗战爆发后,新式工厂的数量仍然在发展,工业增长速度是比较快的(见图1)。截至1940年止,内迁后方工厂448家,[6]登记工厂的总数为4,451家,比1937年增加了516家。截止1947年6月底,登记中的现存工厂数计11,877家,资本额2226.06亿元。在厂数方面,以饮食品、纺织、化学及机器各业为多,分别占比为27.94%、20.32%、19,16%和12.83%。冶炼业仅占1.48%。在资本方面,纺织业占比37.17%、化学业占比18,10%,饮食品业占比17,75%,治炼业仅占1.34%。[7] 1938-1947年后方主要工业品产量也是逐年增长的(见表2)。同时,中华民国纺织业比较发达,而机器业似尚在萌芽时期。这也说明,中华民国的工业化水平很低,尚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
从世界历史来看,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国家对基础建设和重工业必须要有巨大的投入。因为民间尚没有能力进行巨额的长期投资。晚清的洋务运动时期,新式矿厂经历过官办、官督商办和商办三个发展阶段。只有通过这种发展路径才能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稳步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业中的公营资本总体上只占3.45%,其中治炼工业占比20.29%,机器工业占比6.66%,其他基本上由民营资本经营。总体上,民营资本占比94.48%,外商经营占比2.07%(见表3)。
到1947年6月底止,工业部门雇佣职员97098人,工人 598542人。其中公营企业雇佣职员2987人,占比3.08%;雇佣工人96474人,占比16.12%。民营企业和外商企业雇佣职员和工人的比例为85.69%(见表4)。
三、商业与专卖制度和出口统购统销制度
(一)商业公司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社会。从事买卖活动的商贾很多,但组织制度极为简陋,商业方式也是墨守成规。自1842年南京条约订立后,西欧的新式商业模式始渐兴起。清末政府始设农工商部。民国建立后,改为农商部。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成立了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行号商票、矿业等注册事宜。随后设工商部,后与农矿部合并为实业部。1938年初复改组为经济部,制定保障商人利益的法规
根据有关法规,凡普通商业行号,依商业登记法规定,由当事人向营业所在地主管官署申请登记;依公司法规定,应由所在地主管官署核转中央主管官署审核登记。中国公司组织最早由招商局设立,而后铁路、制造、银行等各业公司始相继兴设立。资本来源有外商投资经营的,也有官款专营的,有官商合办的,有官督商办的,但长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商事设部,清朝政府颁布了《公司律》和《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14年农商部颁布公司条例。1923年复加修订。1927年全国注册局成立,各项规章虽暂依旧制,但于北京政府注册的公司,仍应向该局补行登记。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再次修订,正式颁布公司法。自1931年7月起施行。1946年初,再将前订公司法重加删正。同年四月由国民政府命令公布施行。1946年2月由经济部公布收复区各种公司登记处理办法,以作为处理的依据。特种营业如保险、交易所等,亦已分别另订保险法、交易所法等进行管理。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五类,到1947年6月止,无限公司1138家(占比14.58%),有限公司457家(占比5.86%),两合公司106家(占比1.36%)、股份有限公司6083家(占比77.95%)、股份两合公司20家(占比0.26%)。另外有外国公司的分公司125家。[8]
民国公司的设立或登记,受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很大。由表5可见,1928-1936年期间,每年设立的公司数量较多,其间也受世界经济大萧条的影响。抗战期间,公司设立的数量大幅度减少。战后恢复时期,公司设立数量大幅度增加。
各种公司,按其经营业务可分为农、矿、工、商及交通运输五类。在这五类行业中,商业登记的公司为3773家,占比48.35%;实缴资本1,975.833亿元,占比35.32%,仅次于工业的56.73%(见表6)。商业公司多于农矿和交通,与当时政局不稳定、货币贬值严重、投机盛行等因素有密切关系。
在商业公司中,尚未查到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比例。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掌握战略物资,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战后却兴起了“官办商行”的腐败之风,如宋子文掌控的中国建设银公司、宋子良控制的孚中实业公司、孔祥熙和宋霭龄之长子孔令侃所经营的扬子建业公司。[9]
(二)政府专卖或专营
中国自汉武帝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推行专卖制度,但专卖的产品不同。1941年4月1日,国民党第五届八中全会通过财政部长孔祥熙等人提交的《筹办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物价》的议案,决定对盐、糖、烟、酒、火柴、茶叶等六种商品实行专卖。5月26日,财政部成立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法规计划。从财政部到各省县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从产、运、供、销等各环节实行统制。
抗战时期,专卖收入相当税项收入的15-33%,其中盐税及其专卖收入所占比例高,战后专卖收入占比大幅度下降(见表7)。
(三)国民政府对出口的农矿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
1937年1月,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建议筹建中国贸易公司,旨在加强国营贸易和外贸统制来解决长期形成的“入超”问题。7月,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将财政、金融、商业、贸易等各项经济事业纳入统制轨道。国民政府对民营出口贸易进行管制的同时,逐步强化国营贸易的建设,并推出统购统销政策。国民政府随着战时形势的需要对某些大宗的外销农矿产品实施统购统销。这些产品主要包括茶叶、桐油、猪鬃、矿产品(主要包括钨、汞、锑、锡、钼、铋等)、生丝和羊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部分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需要形成一个封闭系统。这个系统的各个环节需要得到有效的管控,诸如统一收购、合理运输和储存,限制内销,查禁走私等。以保证外销农矿产品保证质量和数量,并控制损耗。为了做好外销农矿产品的统购统销工作,国民政府出台了有关法规,并由财政部贸易委员统筹管理,各省成立有关专门机构,严格审核被指定参与统购统销工作的商栈。战时由国营机关统购统销出口的主要农矿产品,自1938年至1945年抗战结束,总价值高达15068万美元,占同期出口总值20080万美元的75%。[10]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开始放松管制,国内外的经营方式分为公营、民营、公民合营、中外合营及外资单独经营等方式。除军火以及钨、锑等物品政府组织进出口专业公司负责经营外,其他国内外贸易均以民营为原则。同时,国民政府对进口也放松管制,对工业原材料、日用品的进口不需要审批。只有糖、烟叶、煤油、胶片等少数几种商品需要输入许可。
但是,进口大于出口而形成的“入超”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1946年11月17日修订贸易规定,重新统制外贸,对进口也实行统制。对常规的需求需要进口配额,并禁止有关商品的进口。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出口,其中政府收购、出口限价和严禁走私输出。[11]
四、国营现代交通运输业
中国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以机器为动力的交通运输业始于晚清。1895年,清政府发布兴筑铁路《上谕》,以路权做抵押,举借外债修筑津芦铁路、芦汉铁路和粤汉铁路。1904年,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赎回路权、自办铁路的主张。
1906年,邮传部成立,专门管理全国轮船、铁路、电报、邮政事务。1907年11月,邮传部尚书陈璧上书《拟设交通银行折》,要求设立交通银行,专门负责办理轮船、铁路、电报、邮政四个事业单位款项收付,筹款赎路。1908年3月4日,交通银行在北京开业。到民国,近代交通运输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铁路、公路、航空和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基本上由国有机构经营;水运事业,公营比例小于50%。同时,交通部设立汽车零配件厂、火车机器厂等交通运输相关的厂矿。战后接管了20多家敌伪交通运输方面的厂矿。[12]
(一)国营铁路运输
自清光绪二年(1876年)吴淞铁路完工后,铁路开始在中国出现。至清宣统二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中国境内共修筑铁路约9,400公里,其中由列强直接建设经营的占41%,列强通过贷款控制的约占39%;国有铁路,包括中国官商自筑和收回自办的仅占约20%,设备标准不统一,技术落后。
1912年孙中山在辞去临时大总统后,于同年10月14日在上海筹办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全国铁路建设,并出任中华民国铁道协会会长。1917年成书的《建国方略》,其中“实业计划”就包含铁路计划,企划了“完成铁道十万英里(十六万公里)”的宏伟蓝图。
民国元年(1912年),北洋政府在原清代邮传部改组的交通部之下设“路政司”以主管全国铁路。1928年10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将铁路事务自交通部划出,在行政院之下设立铁道部,并于1932年颁布了《铁道法》,还制定了一系列与铁路建设、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铁路运输、财政、组织等各个方面,另外又开创了以中外合作的方式筹集资金。[13] 1929年,国民政府实施铁路国有政策,原有铁路企业之股份,由铁道部换发公债。在战前,中国又一次掀起了筑路高潮,国民政府以完成粤汉、陇海两路为重点,并在华东、华北地区在不依靠国外资金援助的情形下成功修建了浙赣、粤汉、同蒲、江南、淮南、苏嘉等线。到抗战前尙有铁路7,416公里(未包括同时期东北三省修筑的4500公里)。[14]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利用军事物资着手兴建湘黔、湘桂、黔桂、滇缅、川滇等线,以便利撤退到西南四省战略大后方的战略转移。1938年国民政府将铁道部并入交通部。在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在未被占领地区建成了1500公里铁路,在支持经济和军事上起了重要作用。但受战争的破坏,至1944年底仅余陇海西段、滇越滇段及川滇诸线,里程缩至1,625公里。[15]
1945年抗战胜利,中华民国重新控制东北地区以及接管台湾,国民政府分别设置东北运输总局(兼管公路和铁路)和台湾铁路管理委员会(台湾铁路管理局前身)以管理铁路事务。
在表8中,我把同蒲铁路列为民营可能有些牵强。但同蒲铁路建设项目没有列入国民政府铁道部筑路计划。同蒲铁路完全是山西军阀阎锡山筹措资金,主持修建的。日本人占领后,将其米轨(窄轨)改为准轨(标准轨道,轨距的标准是1435mm)。1945年日本投降后,阎锡山又掌握山西大权,接管北同蒲铁路。后又因解放战争遭到破坏,到新中国后才修复。江南铁路是在张静江主持下,由江南铁路公司建设和营运,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将其中部分拆毁,以免资敌;1938年日本人修复。抗战胜利后,江南铁路公司的员工复员,重新接管了江南铁路,对线路和站场设施进行维修和整治。1946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拆除江南铁路用于抢修津浦铁路。1948年1月,江南铁路公司向银行贷款原路修复,9月1日恢复全线通车。新中国成立后收归国有。台湾新店线由台北铁道株式会社建造和营运,战后(1949年由台湾铁路管理局买收,成为辖下支线,1965年停运。因此,1946年国营铁路营业路线里程占比90.75%, 民营铁路占比9.25%。
国营铁路的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和特种车。铁路和车辆受战争的破坏很严重,1946年达到了战前的数量。从1937年开始,客运数量开始锐减,到1946年才超过战前的水平(见表9)。1946年国营铁路的货运尚未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936年货运量为34364千吨,1946年则为23232千吨。在1946年国营铁路货运中,商运货物占比49.38%,政府用品占比25.67%。其余为他路材料和本线材料。在商运货物运输中,矿产品占其比例为57.49%,农产品占20.95%,林产品占6.8%,畜产品占4%,工业品占10.98%。[16]这也说明战后的国民经济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
(二)国营公路运输
公路与中国传统社会的马路不同。公路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中国首条公路是1906年建成的广西镇南关至龙州的一条长55公里的汽车公路。在抗战前夕全国已有十万余公里公路。但因抗日战争期间的破坏,需要不断修复。因而,后方公路仍大量修筑。战后,国民政府一方面修复旧路。同时新建国道、省道。国道网由中央直接主办,形成全国公路干线。大部份可利用已成公路依照甲等及乙等工程标准改造。甲等标准规定每日可能行驶自动车750辆以上,平均速率每小时80公里;乙等标准每日能行自动车300-750辆,平均速率每小时60公里。省道由省方主建,中央予以督导补助,形成全国公路支线,多系依同等工程标准,日行自动车50-300辆,平均时速40公里。另外,没有列等之乡村公路,则以能行胶轮车(现在称平板车,人拉或用畜力拉)为主。到1947年6月止,全国公路里程130,219公里,已通车的为74,046公里(占56.86%),未修复的为56,173公里(占43.14%)。[17]
公路的发展和汽车的引进是相互促进的。但中华民国并不能够生产汽车,基本上依靠进口。截止到1947年6月底,除军车外仅有66,120辆,低于1937年的68,917辆(见表10)。1947年国营运输机关拥有客车813辆(占比19.28%)、货车4,190辆(占比11.78%)。[18]
公路通常也会有马车行驶。私人和民营企业的汽车也是在公路上行驶。因而,国营公路客运、货运占全国总的客运和货运量的比例是多少很难统计。但国民政府对国营客运和货运数量则有统计。同样,公路运输受到战争的严重影响。1937年国营公路客运6 246千人、1080524千人公里;1946年客运为4511千人、448937千人公里,都低于战前水平。1937年国营货运55千吨、31464千吨公里;1946年货运量为349千吨位、104937千吨公里,运量吨数高于战前,但都是短途运输,延吨公里却低于战前。同时战后的货运低于1941-1945年的战时水平。[19]
(三)国营航运
我国的航政脱胎于同治年间的漕运管理,兴办于逊清道光年间,当时一切水运事务都由海关总税务司兼理。民国二十年开始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处分设航政局,又于次要港埠各设办事处。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哈尔滨航政局停办。
最早的轮船公司是招商局。该局创立于晚清洋务运动时期的1872年。光绪十一年(1885年)实行官督商办,宣统元年收归清政府邮传部管辖。1927年乃由政府派员清理,成立商有官办之局。1930年收归国营。在清政府专设招商局之外,各省设官轮。晚清注册的轮船有数十家,但资本甚小。当时有轮船517艘,总吨数为11.4885万吨。[20]
民国时期,轮船公司发展很快。1919年,注册的轮船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国有轮船2215艘,总吨数为28.8291万吨。轮船公司数量多,总吨位较小。1932年,在统计的88家公司中,只有国营招商、民营的三北、政记、肇兴四家轮船公司超过了1万吨。[21]抗战时期,我国轮船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见表11)。
到1947年6月底,全国轮船总数3348艘,总吨数88.3483万吨。20吨以下的船551艘,20-200吨的船270艘,201-242吨的船242艘,500-8000吨的船只85艘。[22]
抗战胜利后,我国沿海贸易权、内河航行权及引水权等,均根据平等新的之规定,航权已全部收回,航业发展桎梏尽除,航运在不断恢复。战后水运航线扩张,船舶需要激增,其自敌、侨接收的轮船又多半破旧不堪。为此,国民政府乃奖励购造船舶,截至1947年6月底止,属于政府订购已到之舶共有116艘,26.6多万吨;民营航商订购已到者有115艘,25.7多万吨。1947年全国轮船吨数较战前约增加了50%左右。
截止到1947年6月底,轮船按类分,包括轮船1,746艘;766,738 吨;拖船 451般,56,843吨;机帆船548艘,46,560吨;渔船138艘,7,224吨;小轮船465 艘,6.118吨。按所有权性质分,属于国营和公营的轮船共646艘,占比19.3%;总吨数40.1651万吨,占比99.9991%。民营轮船虽然数量多,但总吨数不到1%(见表12)。
(四)国营航空运输
1918年,北洋政府设立航空事务处,管理民用航空事业。1919年3月,北洋政府交通部成立“筹备航空事宜处”,着手买进国外飞机,招聘外籍驾驶员。4月,从英国购买了爱弗罗式小飞机2架、亨达利·佩季式大飞机6架,计划筹办京粤、京沪、京蜀、京哈和北京至库伦(今乌兰巴托)之间的民用航线。1920年4月24日,中国第一条民用航线——京沪航线京津段试飞成功,于5月7日正式开航。
南京国民政府也积极发展航空事业。1930年8月由交通部与美商合资创办中国航空公司;1931年2月由交通部与德商合资创办欧亚航空公司;1939年12月交通部复与苏联订立合约,合资组建中苏航空公司,专营自新疆哈密经迪化、伊犁至苏境阿拉木图一线。1941年8月中德绝交后,欧亚航空公司由交通部接收,于1943年3月与航空委员会合作,将该公司改为中央航空运输公司。中国民航事业进步较快,战时对于运输物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7年1月民用航空局成立,民航运输业务有一定的发展。
中国航空公司所用飞机,多向美国厂家购买,欧亚航空公司则全用德方股东汉沙航空公司所出飞机。两航空公司均采用小型飞机,载重约六七百公斤,客座只有4个至8个不等,设备简单,速度较慢。嗣后逐逐渐改用中型及大型飞机,如道格拉斯DC-2,DC-3,容克斯JU-52 等式,载重约2000至2500公斤;客座自14个至20余个,设备较为齐全,速度亦快。抗战爆发后,两公司机件的补充渐感困难。1943年欧亚公司改为中央航空公司,始由航空委员会拨充大小军用损旧飞机11架,修理改装,权为使用。中国航空公司也由政府就美国租借法案中指拨C-53,C-47及C-43式飞机若干架供其调配。惟以办理中印空运,须越驼峰飞行,飞机损毁较多。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接收敌伪飞机分拨一部份作为民用。中国航空公司在1946年度内又添购C-54式飞机6架及C-46式飞机8架。中央航空公司也向美军剩余物资清算委员会购得C-46式飞机93架、C-47式展机48架、524式飞机2架及B25式飞机11架,但这类飞机仅可拆移零件,用以配修其他飞机之用。1947年1至6月,中国、中央两个航空公司飞机续有补充,虽迭经失事损毁,其数量较前仍有增加(见表13)。
(五)客货运价指数
由表14可见,1937年为基期,定1937年的运价为100,现期的值叫做指数,即现期值/基期值=指数/100。指数/100也称之为倍数。1947年铁路客运价格指数为474879,即1947年运价是1937年的4748.79倍(=指数/100)。
价格普遍性上涨与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有直接的关系,但不同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的差异则与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有密切关系。由表14可知,公路和轮船客货运价指数上涨得更快。公路客货运价指数上涨快,说明公路运输需求大;轮船客货运价指数上涨快,与出国人员多和进口货物多有密切关系。
五、国营邮政
我国的邮传之法由来已久,在周代就有官邮,设置步传和马传。到明代永乐年间(1403-1424年)始有民办信局,从事收寄业务。清光绪二年(1876年)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建议设立送信官局,1878年在京师、天津、烟台、牛庄、上海五处设立邮局。1890年“令通商口岸推广举办”。[23]归总税务司兼管。这是我国邮政试办时代。
1892-1894年总税务司赫德、总督张之洞鉴于列强竞于我国通商口岸,擅立邮局,先后请正式开办邮局,以期统一邮权。赫德向总理衙门呈送邮政章程十三条。1894年2月总理衙门议定推广海关所设邮递,与各国联邮,井以赫德所拟之章程入奏,奉旨依议,1896年我国邮政于是始获正式成立。[24]由于当时邮局业务范围有限,并且各地政府还有驿站和政府的文报局,使得民营的“民信局”得到较大的发展。现在有人把“民信局”视为现代快递业的鼻祖,比较恰当。
1906年,清政府设立“邮传部”。1911年邮局事务由海关移归邮传部管辖。1912年,邮传部改为交通部,仍设邮政司。1913年北洋政府宣布裁驿归邮,各地方政府办的文报局也随之裁撤,政府各部门公文传递全部归属邮政。1919年6月5日颁布《邮政总局经理邮政储金章程》。7月,邮政部门开始创办邮政储蓄、汇兑业务。[25]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于交通部内设邮政司,部外设邮政总局。1929年冬开办航空邮递。1933年11月,官办邮政取得绝对优势地位。上海邮政管理局通告上海的民信局,限定于1934年底全部停止营业。[26] 1943年4月交通部将部内电政司裁撤,成立邮电司,各地设立邮电局。
1935年以后,民信局基本停业,邮政完全采取公营的方式。但受战争的破坏比较严重,战后几年的各项指标都没有超过战前的水平。邮政交寄存函件和包裹,1932年的统计是亏损的(-826.61万银元)。23个省市和邮政总局全年收入为国币3222.451万元银元,其中邮票收入占比达95.21%;全年支出4049.554万银元,其中薪工占比48.06%,津贴占比10.46%,办公用费占比9.84%,运费占比24.61%。[27]
战前邮政储蓄汇兑业务发展比较快。例如,1932年,办理储蓄的邮政局532家(占邮政局总的4.46%), 储金20554575.92元,[28]占当年银行钱庄存款22.738亿元的0.9%。[29]
战前邮政汇兑业务发展也比较快。1932年国内汇兑,开发汇票和兑付汇票各5620702张,银元各178065873.4元;[30]国际汇兑:开发汇票26142张,银元1536607.75元;兑付汇票40166张,银元2137053.99元。[31]抗战时期和战后,没有找到数据。我推测邮政汇兑还是有的。例如,在国外求学的,需要国内汇生活费;华人华侨华工向国内汇款,等等。
六、国营电信
中国近代电信是由西方商人带入的。电政分为有线电报,无线电报和电话三种。
(一)有线电报
有线电报始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英国人雷伊那地架设由上海至吴淞口的电线。后因当地老百姓反对而拆毁(像慈禧令马拉火车一样的情况)。1871年丹麦的大北电报公司私自在上海架设海底电线,往南,与厦门香港连接;往北,与长崎、海参崴连接。1873年以电线借与中国利用为条件,申请其在上海登陆,并获得清政府许可。清政府与大北公司签订合同。其时英、美、法、意各国纷纷申请在中国境内安设电线,清政府没有同意。光绪五年(1879年),李鸿章奏请在大沽、北塘、海口炮台至天津架设电线,并与大北公司签订合约,自福州天后宫通至南台及马尾。1882年自上海通至天津及广东。1884年由上海沿江通至汉口,由天津通至北京。1884-1885年间复与大北公司签订合约,许可其登陆。此时正值中法战争,迫切需要敷设电线,加以津沪通电以后,清朝人物渐知电报的好处,因此,盛宣怀招集商股商议,从而形成电政官督商办的局面。此后20年间敷设了很多电线,如由北京通汉口,通西安;由汉口复通泸州。由北京横断蒙古展至哈克图(现属俄罗斯),以与欧洲陆路电线连结。由广州通九龙,与香港电线衔接。由于有线电报投资期长,风险大,不宜商办,于是设电政大臣,由官督商办改为商股官办。1906年,清政府设立邮传部,翌年设电政司,裁撤电政大臣,以电政司长兼电政督办。1910年复将各省官线收归部办。民国以后,改隶于交通部电政司。曾一度设立电政总局,1928年复裁撤电政总局,仍由电政司直接管辖。据1933年统计,全国电报局所,除辽、吉、黑外,共942所,线路长9.14万公里。[32]由于有线电报业受外商合同的束缚,同时受国内对外对内战争的影响,导致历年亏损,发展缓慢(见表16)。
(二)无线电报
中国的无线电报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最早在海圻、海容、海筹、海琛四军舰及南苑、天津、保定行营设立无线电报,主要为军事服务。其后各地无线电台陆续增设,无线电报机械主要设立在边陲要塞或沿海口岸,其目的主要为军事和航行服务,但也有收发商电的业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始由建设委员会积极建设。1928年在国内商业繁盛的地区,先后设立短波电台22所,传递电报与有线电报相辅而行。因通信迅速的缘故,无线电报营业突飞猛进。1929年8月,无线电移归交通部管辖,共接收各地电台28处。交通部接管以后,为联络无线电通信起见,划分全国为若干通信区,扩充各地无线电台,同时开设国际通信大电台,以期收回国际通信主权。到1933年底止,国内无线电台达43处,归电政司管辖。国际电台直接通报地点有马尼拉,香港,爪哇,旧金山,柏林,巴黎,西贡,日内瓦,莫斯科等九处,归国际电信局管辖。业务发展迅速。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有线电报遭受严重破坏,无线电报却得到迅速发展。战后采用大量新式精良的无线电机,报话设备有大的扩充。1936年无线电收发机只有137部,到1947年6月底,无线电机有640部,其中且包括报话双用机及最新式的短波及超短波机、单边带话机等。1947年上半年开放对美国的无线电话,并逐渐发展无线电传真。无线电使用的电力,最高达二万瓦,超出战前十倍。[33]
(三)电话
中国电话装设始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丹麦人濮尔生所办北京津沽电话。1900年以后,各国多在租界自设电话,并出现越界接线的现象。1902年以后,武汉、上海、南京地方官先后筹款自行设立电话。1905年清政府收回京津各线。1909年,各省官商渐有集资兴办电话事业的。民国以来,陆续收归部办。到1933年底部办市区电话,除吉林,长春,洮南等处外,共有19处,线路长3156公里。长途电话共12区,通话处所381处,线路长1.459万多公里(不包括各省市地方政府所经营者的线路)。
1947年6月底止,全国共有市内电话交换机之容量为161,690号,其中东北区占23%,冀、鲁、晋区占12%、台湾区占11%,苏、浙、皖区占8%,北平占16%,天津占14%,南京4%,上海3.3%,重庆2.4%,汉口1.3%,其他各地占1%。市内电话用户数为115,898号。[34]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电信统计数据只有国营电信,1945年、1947年、1948年没有分公营和民营,但194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1934-1935年注册的民营电话公司44家,其中江苏17家(占比38.6%),浙江9家(占比20.45%)山东、福建各5家,绥远3家,湖南、河北、广东、察哈尔滨尔各1家。民营电话机21010号(占29.16%),1934年1-6月部办市内电话机51042号(占比70.84%)。[35]
七、公营银行
近代以来, 中国现代金融业是一个自然历史发展过程。现代金融业的组织形式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等。传统的银号钱庄、典当业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北洋政府时期,外商金融机构比重较高。民国二年(1913年)10月颁布《禁止通用外国纸币、银币条例》,但除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代表国家发行纸币外,各省地方银行、私营银行也发行纸币。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逐步建立四行二局为骨干的金融体制。随着抗日战争和战时经济动员的发展,国民政府逐渐将货币发行权集中到中央银行。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金融业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银行是金融业的主体。由表17可见,1946年金融机构5468家,银行总行数占31.27%,分行占比87.56%。银号钱庄分支机构比较,总号总庄占比43.25%。另外,以合作社为基础建立的合作金库总库占比18.98%。这是民国时期金融机构的特色。这些土生土长的金融机构特别接地气,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国家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国家银行包括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同时把四行二局一金[36]称为中央特许银行。在公营银行中还有省县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银行。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民营银行(包括银号、钱庄)。由表17可见,中央特许银行和省县地方政府设立的银行,总行占比29%,但分行占比则为67.76%(见表18)。1946年四家国家银行普通存款(对企业和机构)50318.22万亿元(占比98.31%)、放款79928.03万亿元(占比98.14%。商业银行对企业和机构的普通存放款业务是微不足道的(见表19)。
第三,保险业,公营企业数量少但质量大。截止到1947年6月底,保险总公司112家,分公司352家,公营保险公司只有3家,即中国保险公司(中央银行投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农民银行投资)和中央信托局保险部。这些公营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都达500万元,借助公营的优势,业务是民营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
第四,银号钱庄、典当业、信托业基本上以民营企业为主。需要说明的是,公营的中央信托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托公司。
第五,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和邮政储金汇业局对金融机构、工业、厂矿进行了大量投资经营。[37]
八、公立教育
1840年以来的外侮内患,使中国精英们深刻认识到“今日为中国前途计,莫亟于教育。”。[38]清末兴办新式学堂,始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京师大学堂管理学务大臣(管学大臣),管理京师大学堂并统管全国教育事宜。1903年,改称学务大臣。1905年12月6日,清政府设学部。清政府试行了一系列新法规,并于1906年废除科举考试制。
1902年8月15日清政府正式公布《钦定学堂章程》。因该年是农历壬寅年,也称《壬寅学制》。具体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共6件,初步建立了新式学制框架。民国建立后,中央设教育部,各省市设教育局,管理教育行政事务,各县则仍设劝学所。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设立中华民国大学院(相当于教育部)。1928年江苏、浙江等省试行大学区制,但不久均裁撤。中央恢复教育部,各省一律设教育厅。1940年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将教育局改为县政府管辖的一个科,后来恢复县敎育局。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初步建立了现代国民教育体制,同时建立了社会教育体制。
(一)国民教育体系
中华民国国民在不同年龄接受不同程度的教育。幼稚园(4-6岁)、国民学校(初级:6-10岁;高级:10-12岁)、中学(初级:12-15岁;高级:15-18岁)和职业教育、大学(18-22岁)、研究所(22-26岁)。[39]的教学内容和教育方法是有针对性的,形成一个严格的教育体系。
国民学校教育为义务教育。它与一般小学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包括适龄小学教育,也包括逾学龄后加以补习的教育。国家财政对国民学校的办学经费有相应的拨款,如1945学年度,全国国民学校及小学岁出经费为218.182亿元国币。[40]学杂费没有统计,应该不高。
中学、大专、大学有私立的。以1945年为例(见表20),中学教育中,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的比例为6.45:1.33 :1。公立中学占比48%,私立中学占比52%;公立职业学校占比64.4%,私立职业学校占比35.6%;公立师范占比98.7%,私立师范占比1.3%。根据加权平均数计算,公立中学(含师范、职高)占比为63.27%。
1945年(见表21),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的比例为1:1.25: 1.31。国立、省立占比65.4%。
国民政府只对公立学校进行财政拨款。全国国民学校及小学岁出经费:1936学年度为1.186亿元国币,1945学年度为218.182亿元国币;全国专科以学校的经费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也是不断提高的。1925年为15,406,808元,1928年增至17,97,510元,1929年为23,505,543元,1931年为37,619,07元,1945年为16,766,763,264元。[41]尽管财政给予拨款,但学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还是非常高的。只有富农子才能上得起一般中学。如果要念大专和大学,起码是小地主家庭。
(二)公派出国留学
民国时期朝野对出国留学是非常重视的,因而有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对于公费留学生,教育部对公费生研习科目要事先与派遣机关详细议定;自费留学生须经考试合格者才准许出国留学。1929-1946学年度出国留学生9524人,其中自费生8140人,公费生1344人。[42]公费留学生占比14.11%。
(三)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的场馆、教员的工资及教育费用等都是由财政拨付。1928学年度,全国社会机关仅为10,773所,教职员仅14,405人,社会教育经费仅3,636,466元。至1936学年度全国社会教育机关数增至158,038所,教职员数增至208,145人,经费数增至16,275,610元。但经长期的战争破坏,1946学年度社会教育水平仍然没有达到战前水平。[43]
九、公共卫生和公营医院
中华医药源远流长,历朝历代不断发展进步。清末新政,引入西方医药及其组织制度,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及卫生司,以掌理全国卫生行政。1910年,又另设京师临时防疫事务局,以防止东三省鼠疫传入关内,开我国实施预防传染疾病之先声。民国肇造,民政部改为内务部,下辖卫生司。1928年11月撤销卫生司,改设卫生部,为全国最高卫生行政机关。1931年4月后裁并卫生部,成立卫生署隶属内政部。1936年12月卫生署改隶行政院。1938年1月又隶内政部。至1940年4月再改隶行政院。1947年5月扩大卫生署为卫生部,以推进卫生业务,卫生部下附设各种业务机构60家,包括医院、专科医院、防疫、检验和药厂等。[44]
1934年湖南、甘肃、宁夏、青海四省相继成立卫生实验处;江西设立全省卫生处,陕西成立卫生委员会。1935年浙江成立省卫生实验处。1936年云南成立全省医生实验处。1938年广东成立省卫生处,福建成立全省卫生处,贵州成立省卫生委员会。1939年四川成立省卫生实验处。至抗战胜利时,全国共有省卫生处16处。截至1947年6月,全国有26个省市成立了卫生处。东北各省则于东北行辕政治委员会设卫生处,主管东北九省卫生事务。各省卫生处多设有各种卫生事业机关,全国共计428家(有病床13357张),如省立医院、省卫生试验所、卫生人员训练所及卫生材料厂等。[45]
根据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县卫生工作属于公安局职掌,必要时得呈准设专局。1932年规定县设县立医院,江、浙两省先后有数十县成立县医院。1934年全国卫生行政技术会议通过县卫生行政方案,决定县设卫生院,江西、湖南、陕西等省均逐渐成立了卫生院。1940年5月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公布,确定县设立卫生院,掌理全县一切卫生行政及技术工作,县以下区设卫生分院,乡设卫生所,保设卫生员,分别办理各该区域内卫生保健事项,如简易疾病的诊疗、传染病处理、种痘、预防注射、改良水井、处理垃圾、助产、学校卫生、出生及死亡报告等。截止1947年6月底,全国共计成立县卫生院1,397所,县卫生所18所,区卫生分院352所,乡镇卫生所783所。[46]县卫生院(所)是分等级的。1942年前后安徽省将其47所县卫生院划分甲乙丙三等;1945年改为甲乙丙丁四等;1946年将55个县卫生院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甲乙两等卫生院总编制为22人。[47]卫生部颁布的《管理医院规则》(1929 年4 月16 日),明确了以治疗为目的,设置病床、收容病人者为医院。医院至少有医师两人、药师或药剂生一人。[48]
截止1947年6月底,中央及省市卫生机关有医事人员32020人,其中医师5550人。中央直属机关医疗、防疫、保健工作:住院人数为15527人,种痘709012人,接生1598人;各省市机关医疗、防疫、保健工作:住院人数为5624215人,种痘6964504人,接生91075人。[49]显然,西医医院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多数县设立了卫生院(所),医师非常少。乡、镇、保虽然规定有“卫生员”,但不是正规医师,性质相当于1960-70年代的“赤脚医生”。
1940年代初,国民政府遵从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遗教,开始主动地推行公医制度,以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水平。[50] 1941年安徽省政府组设的省卫生总队即积极推行公医制度,其所办各项医疗业务对民众概不收费。[51]不过,在诸多公立医疗机构中,也只有少数几家较好的卫生院推行了“医疗卫生事业完全由国家经营,所需经费均由国库或地方自治经费项下支给,全国民众都有无条件享受之权利”的公医制度。[52]其他公立医院无论是战时,还是复员期间,都存在经费拮据的问题,致使公医制度推行困难。[53]
十、结束语
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54]同时,“分工”与“私有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55]故此,马恩认为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消亡,国家也自然消亡。因此,我们不能把国家、国家所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或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
我国历史上的西周,土地属国王(天子)所有。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候、诸候分封给大夫(封建主),封建主再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庶民)。封建国家为此建立了一套经济统制体制。同时,工商手工业属于官营,即“工商食官”。[56]显然,西周是国有制加统制经济。这种模式是儒家的理想。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封建国家所有制经济不断缩小,私有制经济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但国家所有制经济一直是存在的。
中华民国是中国近现代化的重要历史发展时期。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府比较“弱”,各地军阀尾大不掉,外商侵占了中国的许多经济主权,连海关都由洋人管辖。因而,民间经济是自由放任的。这符合儒家的自由经济发展理念和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清末至1919年是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社会团体组织发展的最好的时期。1920年后却进入了军阀混战时期。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开启了“黄金十年”发展期。国民政府遵从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发展统制经济、节制私人资本。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为适应战时国民经济总动员,实施经济统制,国有经济不断膨胀,但却严重挤压了民营经济。
此前买过几本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有经济的著作,但侈谈国有经济的经营管理制度问题,对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与结构没有全面的数据描述。我最近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有经济的比重与结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国有经济的依据.
南京国民政府关于国营、民营经济的范围划分 ,总的原则是遵循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的原则。1924年1月由孙中山亲自主持起草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57]
1928年10月国民党的《训政时期施政宣言》指出:“惟进行经济建设之原则,必以个人企业与国家企业之性质而定其趋向。凡夫产业之可以委诸个人经营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由个人为之,政府当予以充分之鼓励及保护,使其获得健全发展之利益······若夫产业之有独占性质,而为国家之基本工业,则不得委诸个人,而当由国家经营之。此类事业,乃政府今后努力建设之主要目标,并将确定步骤,以求实行”。[58]显然,国民党将“国家之基本工业”列为国家经营的范围,比孙中山先生的“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范围更广。根据这一原则,国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建设大纲草案》、《关于建设之方针案》、《国家建设初期方案》、《中国经济建设方案》、“筹办国营矿业计划”(农矿部)、“基本工商矿业建设计划”(工商部)、“建设基本工业计划”(建设委员会)、《铁道法》、《公用事业管理条例》,[59]以及《实业建设程序案》、[60]“实业四年计划”(实业部)、[61]“重工业建设五年计划”(资源委员会)、[62]“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6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64]《矿业法》、[65]《土地法》、《森林法》等。[66]
第二,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国有经济的比重。
评估国有经济在各行业中的比重,首先涉及到的是指标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些指标应该包括企业数量、实缴资本数量、生产能力、雇佣工人和职员数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成本和效益情况,等等。但由于统计数据的获得性问题,很难全面收集这些方面的数据。我根据能够收集的数据,分行业列出:
1.农业中的国营经济。
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是土地。根据1946年4月29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土地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的土地为全民所有,其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消灭者,为国有土地。[67]天然湖泊、河流、近海都是公有土地或水域,高原、大山、沙漠、草原、荒地为公有或国有土地。国民政府对利用这些土地有法规规范。从事牧业和渔业的,都是家庭或民营组织。到1946年,沿海各省市有渔民105.4万人。[68]
林地除了公有或国有土地.之外,还有一部分属于“共有土地”(相当于现在的集体土地,尤其是南方丘陵地区由家族所有的林地)。1934年有林地面积439.5亿公亩(100平方米),而国营林场在清末就有雏形,到民国时期不断发展,1932年中央林场和省、县公营林场初步建立,[69]到1946年,全国形成了66个林区,各省育苗2亿株、造林1.5亿株。[70]
1946年,全国耕地14.1亿亩,农户6322.1万户,人口3.31842亿人(占全国人口的74.42%),[71]农民户均拥有耕地22.31亩。到1947年6月,全国有16.2万个合作社,合作社社员2015.1万人,合作社股金206.443亿元。[72]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并未达到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的理想。彼时耕地基本上是私有的。官有田地和军屯田地比例非常低,只有西北春麦区军屯田地比例在10%左右(见表22)。虽然耕地以私有制为主,但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兴修农田水利、江河修防。1947年完成农田水利工程82个,贷款452亿元,受益农田259万亩;修防长江、黄河等江河11.5万公方(立方)。[73]为农业灌溉、减灾防灾提供基础性保障。
2.国营矿业权的比重。衡量指标是矿藏地上的面积。钨夹银、石油、石油夹煤气,国营矿业权的比重为100%;国营铜矿占比99%,钨矿92%,铁矿75%,煤矿30%。其他矿产权基本上为民营。
3.工业中国营经济的比重。衡量指标包括企业和资本数量、雇员数量。到1947年6月底止,公营(国营和地方政府经营)工厂数占比3.85%,资本额占比3.45%,职员占比3.1%,工人占比16.13%。
4.商业中的国营经济。国民政府经营商业并不是通过设立公营企业来实施,而是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名称的办事机构,甚至招选民营企业来经营。民国政府经营商业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卖,即对盐、糖、烟、酒、火柴、茶叶等六种商品实行专卖。专卖收入一度达到税收的三分之一。二是对茶叶、桐油、猪鬃、矿产品(主要包括钨、汞、锑、锡、钼、铋等)、生丝和羊毛的外贸实行统购统销。三是对田赋由收钱改为征收粮食等实物(征实)。从1941年7月至1945年6月,大后方通过征实、征购和征借等方式从农民手中所得到的稻麦总量约为2.6亿市石,[74]同期籼稻、糯稻、小麦总产量为39.6亿市担,[75]征实、征购、征借占比6.6%。
5.国营现代交通运输业。民国时期的现代交通运输业受战争的破坏严重,1946年还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铁路:1946年国营铁路营业路线里程占比90.75%, 民营铁路占比9.25%;1946年国营铁路客运124,198,871人公里、货运23,232千吨。(2)公路:到1947年6月止,全国公路里程130,219公里,已通车的为74,046公里(占56.86%)。1947年国营运输机关拥有客车813辆(占比19.28%)、货车4,190辆(占比11.78%)。(3)水运:内河航道整修、港口及水运的其他基本设施工程都是由国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到1947年6月底,全国轮船总数3348艘,总吨数88.3483万吨。属于公营的轮船共646艘(占比19.3%),总吨数40.1651万吨(占比99.9991%)。民营轮船虽然数量多,但总吨数不到1%。(4)航空运输,包括客运和货运(含邮运),基本为国营,当时只有中国和中央两大航空公司。
6.国营邮政。在1935年之前存在由明代永乐年间(1403-1424年)兴起的民办信局。1935年以后,民信局基本停业,邮政完全采取公营的方式。民国时期的邮政业务包括交寄函件、交寄包裹、邮政储蓄和汇兑。
7.国营电信。民国时期的电政包括:(1)有线电报。基本上由公营,但受战争的破坏严重。到1947年6月底 ,全国有电信局所1,625个,线条115千条公里。(2)无线电所。基本由公营。由于战争对有线电报的破坏,促进了无线电报的发展,到1947年6月底,无线电机有640部。(3)电话。包括市内电话和长途电话。民国有注册的民营电话公司,但统计数据没有连续性。1934-1935年注册的民营电话公司44家。民营电话机21010号(占比29.16%),1934年1-6月国营(部办)市内电话机51042号(占比70.84%。
8.公营银行。民国时期的银行业包括国家银行(四行二局一金)、省市县银行和民营银行、银号钱庄。但国家银行是主体。公营银行总行占比29%,但分行占比则为67.76%。1946年四家国家银行普通存款50318.22万亿元(占比98.31%)、放款79928.03万亿元(占比98.14%。商业银行对企业和机构的普通存放款业务是微不足道的。
9.公立教育。民国的国民学校教育阶段是义务教育,基本为公立学校。国民学校教育包括小学教育,也包括超龄人员的教育。中学、大学为非义务教育。1945年公立中学(含普通中学、师范、职高)占比为63.27%。1945年,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的比例为1:1.25:1.31。国立、省立占比65.4%。1946年公费留学生占比14.11%。
10.公共卫生和公营医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到乡保之基层的卫生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设立了相应的医疗试验研究机构、医院、药厂等,并通过法律进行规范。1940年代初,国民政府遵从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遗教,开始主动地推行公医制度,以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但由于经费和管理问题,其公医制度是失败的。
第三,国民政府部委经办企业情况。
国营是指国家经营,实为中央政府部委经营企业。地方政府办企业也是由其下属机构经营企业。民国人将国营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合称为公营。国民政府经办企业的部委有建设委员会、实业部、经济部、资源委员会、交通部、粮食部、教育部、国防部等。这些部委所经办的企业都与所管辖的领域有关。例如,粮食部经办中国粮食工业公司和陕西省麻袋制造厂;教育部经办造纸、印刷、仪器等生产企业。经办企业最多的是资源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经办的企业包括电力、、石油、矿产品、电工、化工、钢铁、机械等。1947年,资源委员会经营的电力占全国的60%以上、煤矿占25%以上,垄断了国内石油采掘、提炼、经营,并供应全国石油需求的20%以上;钢铁厂每年产20万公吨铁。资源委员会在全国各区生产事业的生产价值为52442亿元法币。[76]
第四,公营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此后因受世界“经济大萧条”的影响,使我国农村经济萧条。当时学术界出现“重农派”和“重工派”之争。1931年“九一八”事变,使国民政府在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面达成共识。1935年资源委员会颁布了《重工业建设五年计划》。[77]同时,加强了军需物资的生产。因而,国有经济不断膨胀,,战后因接受敌伪产而使国有经济进一步扩张。这样使国有经济膨胀虽然是因战争所迫,却是违反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因公营企事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和“条条块块”,经营管理呈现多样性。
公营企事业经营管理也是遵循《公司法》(1929年)等法规。为适应国有经济的扩张,1946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78]公营企事业依法设有董事会、监察机构和经理层。中央部委经办的企业由部委有关机构“多线”管理;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也受多个政府部门的平行管理。[79]公营企事业受多个政府机构管理,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企业组织庞大,员司滥冗;普遍存在浪费,效率低下。这为当时社会所病诟。[80]但根据陈真先生摘编的资料来看,许多公营企业是有利润的。例如,1941-1946年资源委员会所属的171家企业(含分处),有的企业盈余,有的企业亏损。总的营业收入2731亿元,收支相抵后盈余400多亿元。[81]
注释:
[1]张忠民. 孙中山国家资本思想及其对南京国民政府国有经济政策的影响[J].史林,2007(3)。
[2]陶宏伟,2008:12。
[3]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15-124。
[4]严中平,2012:70。
[5]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31。
[6]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41。
[7]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311。
[8]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57。
[9]郑会欣.战后中国的“官办商行”[J].民国档案,2014(1)。
[10]杨福林,雷宁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农矿产品出口统购统销政策述论[J].农业考古,2013(4)。
[11]张嘉璈,2018:384-390。
[12]陈真,1961:932。
[13]李长玲,2008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铁路政策研究(1927-1937)[M].山东师范大学。
[1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79。
[15]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79。
[16]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83。
[17]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87。
[18]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88-289。
[19]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90。
[20]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95。
[21]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99-1100。
[2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291-292。
[23]《清史稿》卷152、邮政10。
[2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991-992。
[25]刘籽艺.邮政储金汇业局缘起略论[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26]苏全有,崔海港.论近代上海民信局的兴衰 [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27]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996-997。
[28]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04。
[29]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672。
[30]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06。
[31]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08。
[3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1009。
[33]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03。
[3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03-304。
[35]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0:173。
[36]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
[37]陈真,1961:958-970。
[38]梁启超.教育政策私议从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C].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937页。
[39]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09-310。
[40]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26。
[41]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16-317。
[4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 317。
[43]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29-336。
[4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39。
[45]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40-341。
[46]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40。
[47]王瀛培.民国时期安徽公立医院的建设与评价[J]. 滁州学院学报,2011(12)。
[48]樊波、梁峻、袁国铭.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研究[J].价值工程,2011(04)。
[49]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44-345。
[50]黄庆林.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医制度[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25(1):31。
[51]安徽省卫生处编.安徽卫生处四周年纪念特刊[Z].合肥:安徽省卫生处,1946.
[52]卫生署:《卫生建设五年计划草案提要》,1946年//黄庆林《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医制度》,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25(1)。
[53]王瀛培.民国时期安徽公立医院的建设与评价[J]. 滁州学院学报,2011(12)。
[54]马克思和恩格斯,1995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人民出版社,第84页。
[55] 马克思恩格斯,1972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人民出版社,第37页。
[56] 《国语·晋语四》。
[57] 孙中山,孙中山文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342页。
[58] 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建设丛刊》第六册,台北:中正书局,1971年第39页。
[59] 罗家伦等主编:《革命文献》,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64-1980年,第22辑第367页,第79辑第161-162页,第76辆第148-154页,第30辑第913-923页,第75辑第2页,第26辑第75-76,130页,第25辑第753-754页,第28辑第159-163页。
[60 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建设从刊》第六册,台北:中正书局,1971年第41页。
[61]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第一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页。
[62] 《重工业建设说明书》,资源委员会档案28(2)-54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63] 章乃器等编:《中国经济恐慌与经济改造》,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第104-105页。
[64]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09,321页。
[6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第五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3-63页。
[66] 赵兴胜.论国民政府国营与民营经济范围之划分[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67]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土地法》,法学出版社会印行,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1-2页。
[68]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86。
[69]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548-555。
[70]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84-85。
[71]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68。
[7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73。
[7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97。
[74]1941-1945年,全国征实稻谷110489332市石、小麦26100956市石;征购稻谷51317816市石、小麦12716580市石;征借稻谷51514625市石、小麦7974740市石。合计2.6亿市石。(《近代中国》(双月份刊),台北,1986年第51期;转引自陶宏伟,2008:127。)。
[74]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76。
[75]陈真,1961:878。
[76]陶宏伟,2008:102-104。
[77] 陶宏伟,2008:104。
[78] 胡文涛.1946年《中华民国公司法》的产生、特点及影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79] 张晓辉.民国时期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制度研究——以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为例[J].民国档案,2003(4)。
[80] 陈明远:《滥论公营事业》,载《财政评论》第11卷第四期,1944年4月;陈真,1961:1448-1449。
[81] 陈真,1960:139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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