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国有农场及其经营管理
张念瑜
【提要】在隋唐到明清的传统社会,宋朝是市场经济最为繁荣、海外贸易最为发达的时代。宋朝土地私有化程度高,相对应地,国有土地占比低,屯营田占比也最低。而北宋屯营田面积又大大小于南宋,军队屯营田则多于民屯和民营。无论是兵屯兵营还是民屯民营,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禁军、厢军是拿俸禄的职业化军队,从事屯营田,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效果都不好。北宋面向客户、流民募招的弓箭手(乡兵)营田,既解决了边防军队部分给养问题,又解决了部分无产业家庭的生计问题,效果最好。南宋用官庄制度替代营田制度,初期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官庄的基本生产资料需要官府供给,受政府公吏体制的低效及其腐败的影响,田政日削,最后导致官庄衰败。
宋朝是一个重商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度。宋朝政府经营国有手工业、国有商业和国有农业。国有垦田,也称官田或公田,具体包括屯田、营田、官庄、职田、学田等。
宋朝的官田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继承前朝后周的官田。但后周的官田并不多。后周“系官庄田仅万计” , 已在后周广顺三年(953)由周太祖郭威“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1]。宋朝立国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买卖是合法的。土地私有化发展高潮有三个时期:一是真宗、仁宗朝;二是徽宗朝,三是南宋初期。因而,宋代的民田比例是非常高的,相应地,官田占比低。《文献通考》记载,神宗元丰三年(1080),“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2]。显然,官田占比只有1.373%。漆侠估计, 熙宁元丰之际垦田最少达700万顷, 而各类官田总额为32.2万余顷, 国有地占垦田总数的4.3%左右(漆侠.p.340),魏天安(1991)认为两宋的官田占全国垦田总额应在10%以上。实际上,不同时期,宋政府掌握的垦田数量是变化的。
在汉代就有屯田制度,但关于屯田的经营管理问题,我没有做过认真的研究。故此,我在读宋代经济史时,对宋代政府关于官田的经营管理作特别的关注,也切身体会到宋朝的国有农业制度的得失教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故将有关资料进行了整理。
一、两宋屯田、营田的基本情况
在唐宋时期,一般讲“屯田以军,营田以民”。但在边陲的战乱条件下,往往由军队来营田。同时,由于军队屯田的效果不好,政府只好募民屯田。这个特点是北宋和南宋共有的。
北宋屯田、营田的地域与战争和国家疆域的变化密切相关。北宋与辽的接壤地区是河北路和河东路[3]。在历史上,幽云十六州之地(今北京至山西大同地区)是中原汉族政权抵御北方少数民族的天然屏障。天福三年(938年),后晋的开国皇帝石敬瑭按照契丹的要求把燕云十六州割让给辽,并一直由辽控制。宋太祖赵匡胤按照先南后北的策略统一全国所形成的疆域,“疆理几复汉、唐之旧,其未入职方氏者,唯燕、云十六州而已”[4]。太平兴国四年(979),宋太宗为夺取燕云十六州而“北伐”辽,由此引发宋辽战争,直到景德元年(1004)宋辽订立“澶渊之盟”,北方边陲进入了和平时期。
由于战乱等原因,人民纷纷南迁。由此造成北方缘边地区出现大量荒芜的田地。端拱二年(989),太宗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但营田“寻而罢”[5]。淳化四年(993),知雄州何承矩请求在顺安寨屯田。但因辽军南侵,屯田的农业生产遭到破坏。河北路的军屯普遍推广的时间是在真宗与辽订立“澶渊之盟”的第二年。真宗在汝州、颍州、古原州、襄州等非边陲地区屯田。真宗天禧末(1921),诸州屯田总共达4200多顷,占全国垦田的0.08%[6],而河北屯田岁收2.94万多石,保州(今保定市)最多,逾其一半。江淮、两浙承魏制,都有屯田[7],实为民屯。
仁宗景祐五年(1038年),西夏(1038-1227年)独立建国。此后宋夏发生了长达三年之久的战争。庆历四年(1044),北宋与西夏达成和平协议,史称“庆历和议”。不过,后来到了宋英宗、宋神宗、宋哲宗、宋徽宗统治时期,宋夏之间又多次爆发了战争。
宋夏的边境以陕西横山、甘肃东部、青海湟水为界。在仁宗、英宗朝,北宋在宋夏的战争中没有掌握战略主动权。到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强军、励精图治。熙宁年间向西攻取青唐吐蕃和角厮罗等政权,拓地两千余里,建立熙河路,对西夏逐渐开始占据战略主动权。元丰年间,宋军进一步扩大战果。元丰五年(1081)正月,宋廷改熙河路为熙河兰会路。兰州归入北宋版图。哲宗、徽宗前期在宋夏对峙中仍然掌握了战略主动权。
真宗景德二年(1005),在陕西路夏州、银州、绥州、宥州、灵州等州募弓箭手(乡兵)营田。“诏:人给田二顷, 出甲士一人, 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8]。此为以役代租的授田制。真正在陕西路大规模募弓箭手营田的是神宗朝。随着熙宁年间战争的胜利和领土的扩张,宋政府首先募蕃兵屯田。同时,募弓箭手营田(参见表1)。靖康二年(1127年),北宋被金朝所灭,西夏获得生机,得以蚕食宋朝西北领土,北宋在西北建立的营田制度也基本瓦解。。
建炎南渡,南宋与金朝的边境以淮河为界;西部以大散关(今陕西宝鸡市西南)及秦岭以南为界;西南以岷山、大渡河为界。北宋时期北方的屯田和大部分营田不为南宋所属。但南宋继承了五代十国时期所保留下来的营田、官庄(福建路)。南宋募民营田始于绍兴元年(1131)(参见表2)。但有关宋史资料并没有屯田、营田数据的记载。南宋的屯、营田数可能大于北宋,但有几个因素限制了南宋屯、营田的发展:第一,五代十国时期遗留下来的营田一般交纳二税,与私有土地并无二样;第二,南宋疆域的缩小,营田一般为有主的民田,战争结束之后,田主返还,营田须归还原主;第三,高宗、孝宗因财政困难而大量出卖官田[9]。,
二、军队屯田与营田
(一)屯田与营田的概念及其关系
屯田之“屯”,是指戍守、驻扎的意思。营田之“营”为宋朝军队的一个建制单位[10]。《宋史》记载,元丰二年(1079)营田康识向上要求厢军营田时建议:“人给一顷耕之,余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11]。当然,“每50顷为1营”与“500兵为1营”是两回事。显然,屯田和营田都是始于军队耕种田地[12]。
屯田始于汉武帝时西域军屯。建安元年 (196年) 曹操在许昌募招农民屯田,为民屯。此后,屯田制被历朝历代所沿用。而营田的说法始于北魏。北魏宣武帝时命范绍为西道6州营田大使。隋唐同时行屯田制和营田制。唐朝前期也存在军队营田[13]。唐中晚期,营田为民耕种。实际上,屯田与营田属两种管理体系。屯田由工部管,营田由户部管[14]。显然,屯田的收获归军队,营田的收获归政府。如果军队营田,这种营田实际上变成了屯田。
宋代沿袭了唐制,但又有差别。宋代中央政府在工部设置屯田郎中和员外郎,其职责为:“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之事。”[15],但在地方政府部门却针对屯田和营田而分别设置屯田务和营田务。由于两宋边陲不断变动,出现大量军队营田和民屯的现象。英宗朝提点刑狱郑民宪廷议时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 [16]。显然,屯田、营田逐渐趋同,故宋之后不再用“营田”一词,元明清却沿袭屯田制。
(二)禁军、厢军和乡兵屯田和营田
宋代的兵制包括禁军、厢军和乡兵。禁军是战斗部队,包括步兵和骑兵,主力驻扎在京师,各地也驻扎了部分禁军。发生战争,禁军由京师调往边陲参加战斗;厢军是“诸州之镇兵,以分给役使。”[17],实际上,厢军是为中央有关部门和诸州提供畜牧缮修之役和军需物质供应等各种杂役;乡兵“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也。”[18]。北宋的乡兵类似于唐代的“府兵”[19],不脱产,集中团训,“上番”服役。另外,在仁宗、英宗朝,还有蕃兵,即募招宋夏边境依附于宋的羌、吐蕃等族壮勇组成。“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20]。
根据史料记载,在陕西用兵期间,仁宗朝中书省右正言田况奏报,陕西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旧皆民田,已荒芜,建议营田,“以保捷兵不习战者分耕,五百人为一堡[21]。这一建议不被皇帝采用。“保捷”兵是驻扎在陕西的禁军。皇帝不同意让禁兵屯田、营田。但在南宋,却差拨和选募正规禁军(包括拣汰军兵)到官庄从事农业生产。在北宋,从事屯田和营田的军人主要是厢军和乡兵。而厢军与乡兵在屯田、营田的管理上是有差别的。
(三)禁军、厢兵屯田和营田
北宋初期,各地藩镇兵中壮勇者抽调为中央禁军后,剩下的老弱者“留本城”,充当厢兵[22]。此后,厢军普遍实行募招制。厢军入伍的资格,不强调家庭户第,甚至还有犯人刺配到本州充当厢军,以供役使,称为“配军”。全国厢军数量庞大(见图2),蕃号达二百几十个[23]。厢军与禁军一样,都是职业化军队,实行的是募兵制。禁军、厢兵都拿俸禄。所以,禁军、厢军从事各种杂役和屯、营田并不从工作成果中直接取得报酬。
禁军、厢兵屯、营田,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制度。军人数量与垦田、耕牛数量是匹配的。真宗咸平四年(1001),陕西转运使刘综建议在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计划开田500顷,置下军2000人、牛800头[24]。每个军人耕种25亩(12市亩),62.5亩配一头牛。
元丰五年(1083),熙河营田康识要求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余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五十顷为一营。因四砦堡缺少农作厢军,许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 [25]。此地厢军每人耕种1顷垦田(48市亩)。
政府主管屯田、营田的机关对厢兵屯、营田也采取了一些奖惩办法。神宗熙宁九年(1076),诏:“……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优劣为赏罚。……”[26].但是,厢兵屯、营田效果都不好,有的废营田制,有的招民耕种。例如,仁宗朝,在襄、唐二州营田。襄州得谷33万余石,为缗钱九万余;唐州得谷6万余石,为缗钱二万余。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余缗,唐州四万余缗,得不补失。故此,“诏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27];又如, 英宗治平四年(1067),河北屯田司奏:“丰岁屯田,入不偿费。”于是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收其兵为州厢军[28]。
史料对厢军的生产经营管理的记载并不详细。宋代的禁军、厢军都是职业化军队,军人家属是随军人居住在军营的(王曾瑜.pp.317-319)。史籍明确记载南宋军队营田随军携带老小家属[29]。那么,厢军屯、营田,家属应该是参与的。否则,平均每个厢军耕种一顷垦田(100宋亩,48市亩)是无法完成的。实际上,各级军官并不会从事农耕生产,一般军士可能被私役。因而,从事农耕的军士实际上耕种的垦田就不止一顷了。由此推断,厢军家属是参加农耕的。由于厢军屯、营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故宋政府参照弓箭手营田情况来进行奖惩。也就是说,厢军屯、营田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惩。但怎么奖惩,史籍不载。
(四) 募弓箭手营田
乡兵也称之为民兵。乡兵也由兵部掌管[30]。乡兵采取征籍制和募招制两种方式[31]。征招的对象是主户;募招的对象是客户和蕃兵等。实行征籍制的乡兵是兵役:一是派往边陲为“防守之兵”,二是在本县乡维护治安。募招的是有偿性的劳役。这也是宋王朝贯彻平衡赋役原则的具体体现。
宋朝乡兵有各种蕃号,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见表3)。因西夏立国,宋夏的边陲战争之缘故,陕西诸路征募的乡兵较多,即三个壮丁中选出一个为乡兵。英宗治平元年(1064),河北义勇军15万,河东义勇军8万,陕西义勇军13.8465万人。“熙宁以来,则尤重蕃兵、保甲之法,余多承旧制。……南渡而后,土宇虽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32]
由上可见,按照征籍制征招的乡兵主要是用于防御和治安。但考虑到边陲战乱,土地抛荒严重,宋政府采取各种办法使荒芜的田地复耕,以供军需。其中采取募招乡兵、蕃兵[33]屯田、营田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五) 弓箭手营田的经营模式
募招的弓箭手营田与禁军、厢军营田,都是军队营田,具有严格的组织管理制度。但两者区别是明确的。营田的禁军、厢军是职业军人,是拿俸禄的;为营田而募招的弓箭手是不脱产的民兵。
宋辽订立“澶渊之盟”之后,北方边陲遂进入和平时期。宋真宗开始关注西北,并在泾原路等地营田。而泾原路地理位置为今宁夏南部,地广人稀,多为蕃民所居。真宗景德二年(1005),知镇戎军曹玮建议募边民为弓箭手营田,“有警可参正兵为前锋”。诏:“人给田二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设堡戍,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校长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置巡检以统之。”其后,鄜、延、环、庆、泾、原、并河东州军,亦各募弓箭手营田[34]。这种“以役代租”的授田制也称之为“陕西弓箭手营田模式”。我们可做如下解释:
第一,“人给田二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容易出现歧义。实际上,这个诏令正式实施时改为“予田二顷, 再更秋获, 课市一马, 马必胜甲, 然后官籍之, 则加田五十亩。” [35],即每个弓箭手授田二顷, 有马者加五十亩。这也是弓箭手授田的基本原则。
第二,弓箭手营田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所募弓箭手是民兵。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每个弓箭手授田二顷(96市亩),是由弓箭手家庭共同耕种的。有关天禧元年( 1017)的一条记载称:“镇戎军彭城界风雹害弓箭手田苗者八百余户”[36]。这里讲的是“户”。
第三,建立以堡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制度。募弓箭手营田,首先要转为军籍,在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在脸上剌字。在弓箭手营田的地区设军事堡寨,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官员,校长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并设置巡检。显然,弓箭手营田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弓箭手营田的租税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弓箭手营田是否交纳租税,交多少,没有统一的规定。陕西路沿边,神宗以前有纳租者, 所纳数额不详;神宗以后,由于战事较多, 上番频繁, 一般蠲免租赋。河东、河北部分州、军一直缴纳较轻的租粮, 大致为每亩纳三升[37](崔永红.1993)。
宋仁宗和神宗朝,西北沿边募弓箭手营田发展很快。仁宗在河东路麟州、府州地区募弓箭手营田,加上真宗时期开辟的泾原路的营田,已具规模。庆历四年( 1044),鄜延路、环庆路、泾原路、秦凤路募弓箭手3.258万人、马9560匹(汪天顺.2010)。如果人给二顷,马给50亩,总垦田为6954000亩(3337920市亩),亩产一石,共生产粮食63976.8万石。如果弓箭手家庭按五口计算,总人口为162900人,每人每天消费原粮2.5斤,共消费粮食14864.625万石,可以为军队提供粮食49112.175万石,可养兵53万人。
宋神宗在西北扩大了版图,但其经略的重点在熙河路。熙宁元年(1068),王韶上《平戎策》,提出“收复河湟,招抚羌族,孤立西夏”的方略,并被任命为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相当今机要秘书),率军击溃羌人、西夏的军队,设置熙州,主导熙河之役,收复熙、河、洮、岷、宕、亹五州,拓边二千余里,对西夏形成包围之势。熙宁五年(1072)置熙河路(治所为今甘肃临洮县),辖熙、河、洮、岷四州及通远军。宋政府对熙河开边经略是全方位的,包括开垦土地、兴修水利、发展手工业,促进贸易,建立行政组织,安抚羌人、吐番等少数民族。同时,为节省馈饷,也进行营田。
王韶在熙河营田,通过多种方式根括土地。熙宁三年(1070),在渭水上游古渭寨(今陇西)一带,勘得空闲荒地四千余顷,委托王韶募弓箭手营田;熙宁六年, “出绸绢二十万, 委托王韶买熙河路蕃部余田[38]。为补充营田劳动力的不足,宋政府还从淮南、两浙、江南、荆湖、成都府等地迁移大批谙熟耕种稻田的犯罪农民成为砦户,“而熙州王韶又请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挥(或五个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熙河多良田。”[39]。通过各种措施,宋政府在熙河的营田是有成就的。“以熙河四州较之,无虑万五千顷”[40],加上兰州新垦空闲荒地至少有两万顷(姚兆余.1994)。
哲宗、徽宗时期继续实施开疆拓土政策。但主要根括空闲荒地进行营田。随着金朝的入侵和北宋的覆灭,几代人的开疆拓土和营田事业也毁于一旦(见表4)。
三、民屯与民营
(一)政府屯田、营田的管理机构
我们在前文已述,宋朝中央政府尚书省工部设屯田郎中和员外郎,掌管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地方上一般设“务”、“营”等机构。凡有营田的州(军) , 长吏并兼“制置营田”、“制置营田事”、“制置营田使”、“招置营田使”。太祖太宗时期,营田皆置务。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务。大中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营田务为屯田务。天圣四年,废襄、唐二州营田务。庆历元年,陕西置营田务 [41],等等。
(二)民屯、民营土地的来源问题
农民屯田、营田(以下简称民屯、民营)有一部分是官田,也有一部分是对外扩张得到的土地,如神宗在与西夏战争中获得的土地。还有一部分是有主的、荒芜的民田。民田荒芜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处于与西、辽、金、蒙古族政权的接壤地区,田主因战乱逃离他处;二是逃避高利贷、逃避政府的差役和苛捐杂税。如两宋之际, 金兵南侵, 江淮一带“人户逃窜, 良田沃土悉为茂草”[42]。“民去本业, 十室而九空, 其不耕之田, 千里相望。”[43]。这些土地被国家置为营田,但其私有土地的性质并没有改变。这一事实, 史料有记载:绍兴中, 南宋政府在江淮、两浙、荆襄等地“检踏系官不系官应干荒可以耕种者, 于内虽有主未曾归业,亦许时暂种莳。” [44]。并明确规定, 拘作营田的私田, “十年内许地主识认… … 后有旨, 三年内田主自言者, 给还三分之一, 余听指射荒田, 以足元(原) 数”。绍兴五年三月, 又规定:“五年内归业, 即许佃人画时交还。”[45]。绍兴二十三年三月, 镇江府驻扎都统制刘宝等提出: 民户识认营田者, “偿纳自开耕以后三年每亩用过工本钱五贯五百文足, 给还原田。” [46] ,得到朝廷的批准,等等。
(三)应募租佃屯田、营田的农民的资格问题
宋政府对耕种屯田、营田的家户有一个资格规定。按照规定,主户中的下户、无田或少田的客户、流民和退伍军人等有资格申请种屯田营田。政府还会提供有关优惠政策,并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主户中的下户。
乡村主户中的下户是第四等户(自耕农)、第五等户(半自耕农)。宋政府容许下户耕种官田,并且给予优待, “在法官田, 谁许下五等人户请佃, 所以优之也”[47]。对请佃了官田的下户, 宋政府有时还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光如果第四、第五等民户所佃官田为豪强贱买时,要退还原佃人所付支出钱[48],并待容许“秋成之后”才出卖。
2.客户。
宋政府对客户租佃官田是有政策支持的。真宗咸平二年(999)下诏: “应从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49]。由于客户所佃耕的荒地又都是瘠卤难耕的土地。每亩开垦的工本费须五千五百钱[50]。为此,政府借给他们耕牛、种子以及工本钱等。宋初,宋州、毫州、陈州等地, 大都用人力挽犁而耕。太宗淳化五年(994),官府对这些地区的客户, “每一牛, 官借钱三千,令自于江浙市之。” [51]。南宋初,张浚所拟定的官庄法规定:“每庄官给缺牛五头,并合用种子、农器(如未有谷, 即计价支钱),每户别给菜田十亩,先次借支钱七十贯。” [52。客户所借的牛款或耕牛, 都必须交纳牛租, 一年“每一耕牛纳课一十石” [53]。牛或老或病不能耕作时, 仍“勒令虚纳租课”;牛死则“官司勒令陪填” [54]。。其它的借贷, 客户也必须按期偿还, 有的在收成时,以“断斗折还” , 有的分作“两年两料还纳。” [55]。有的“均作五年拘还” [56]。通过这些措施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
3.流民。
流民是指主户和客户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新落脚地因时间短也没有租佃和登记为客户。故将这类人归为流民。宋代针对流民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募民垦荒,招流民为兵,募流民参加营田和官庄耕种。流民与一般客户一样,没有耕牛和生产工具,没有种子等。官府也借给耕牛、农具、工本钱等。孝宗乾道八年(1172), 对南逃到安丰地区请佃官田的流民, “每户给田五十亩, 牛一头, 犁耙牛具之属。其已请田之人,无牛具者, 一例给之。” [57]。
4. 退伍军人。
宋代沿袭唐末、五代以来的募兵制。宋太祖曾说:“吾家之事,唯养兵可为百代之利,盖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变生,有叛兵而无叛民。”[58]。这成为了宋朝的国策。实际上,多征兵会减少农业劳动者。但若募招游民,则“免废农亩而夺耕民, 真长久之画也。”[59]。“禁军, 无赖乃投募, 非农民比。尽收无赖而厚养之, 又重禄尊爵, 养其渠帅, 乃所以弭乱也。”[60]。真宗、仁宗时期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大量流民,并募招流民为兵。真宗时“内外兵九十一万二千”;“宝元(1038)以后,募兵益广,……至是,兵一百二十五万九千。”;宋英宗治平中(1066年),全国在籍兵员116.2万人 [61]。熙宁三年(1075)五月下诏:“河朔流民寓京者如旧制募招教阅”,达到“以除盗恤饥”的目的[62]。建炎南渡后,于绍兴四、五年间平定了北方流民武装集团动乱,普遍将其中的青壮年收编为军人。一时间,大量的流民武装成员,因招或败降被编入南宋军队中,大小首领都委以官职。由于受招安和封官的人数特别多,各地流传着“若要官,杀人放火受招安”的俗语[63]。当时韩世忠“军中多招安强盗”[64]。
宋代在边境地区实行了兵屯,也用军队营田。同时,让退伍的军人承租官田。高宗绍兴六年(1136),都督行营府措置江淮屯田时就规定: “不披带拣退军兵, 有愿请佃者, 并依百姓例, 仍别置籍”[65];。绍兴十八年(1148), 高宗下诏, 除了重申允许老弱士兵承佃官田外, 还对承佃的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并依百姓体例, 以五顷为一庄, 官给耕牛五具并种粮等,其所收物解, 以十分为率, 四分给力耕之人, 六分官收”[66]。绍兴二十七年(1157),中书省向高宗上奏: “淮东等处有拣汰军人愿请佃荒田, 开耕人数各以标拨及支破请给毕”。高宗随即下诏, 令诸路有老弱士兵请佃官田者, “依淮东事理施行”[67]。当时, 除了老弱士兵承佃官田外, 有些军人死亡之后, “其妻其子, 遂为穷民” , 对于这些人, 宋政府也用同样的办法进行安置, “许请射荒闲田耕种, 支与一年请给, 令买牛种, 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68]。
(四)耕种屯田、营田的农民募招方式
第一, 公开募招农民租佃官田。宋代官田租佃采取募招的方式, 募招工作由州县官吏负责进行。其程序是张贴招佃告示, 所谓“出榜招人请佃”[69]。榜文的内容,大致写明招佃的地点、对象和租佃的办法等。孝宗乾道六年(1170) 淮西屯田的招佃就申明, 不准“见任官及僧寺、道观、公吏等人诡名冒佃”, 如有违反, 则要上奏朝廷给以惩处。除这些人外, 其余“不拘西北流寓及两淮居民以至江浙等处客户, 并许不以多少, 量力踏逐承佃”[70]。这是根据当时的法令, 即只有客户、下户、流民等有资格请射荒地、官田。
第二, 佃农与官府之间要订立租佃契约。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下诏, 各州县分旷土给农民佃种时, 应与佃农“明立要契, 举借粮种及时种莳,候收成依契约分, 无致争讼”[71]。这是一种分成地租制的契约。也有定额地租制。如南宋绍兴府出租学田时,有“佃户张万三” , 租佃“字拾壹号水田四亩叁角, 坐落十二都横巷南岸” , “纳上米肆石捌斗”[72],合1.38石/宋亩。同时,租佃官田,政府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如徽宗宣和元年(1119), 浙西州县民户租佃官田, “每户给户帖一纸, 开具所佃田色, 步亩四至, 著望应纳租课。”[73]。南宋初, 官府下令州县, 要求官吏必须清查官田“见系甚姓名人户佃赁, 逐户各有无官司给到凭据, 如无,即系冒占。” [74]。
第三, 佃农有退佃和迁移的自由。承佃官田的佃农和官府之所签定的租佃契约,都有一定的年限。官田和私田有所不同, 它有不少是荒地, 开垦时不仅成本高,而且产量也低。经过几年耕垦变成熟田后, 才能有较高产量, 所以租佃契约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租佃年限届满之后, 佃农可以退佃迁移。南宋时, 有些佃农从地狭人稠的狭乡移到地广人稀的宽乡去请佃官田, 政府不仅容许, “即付给据津发前去”, 而且还给予优待, 借贷牛具种粮,并放免租课”[75]。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 在“放免”绍兴初年都督府所置的官庄时, 规定: “若见佃人不愿承佃, 即开具田段坐落去处, 所纳租课数目, 别行招人承佃。”[76]。湖北地区请佃荒田的佃农, 如“不愿开耕, 即许退佃”[77]。高宗绍兴三年(1133) 曾朋令地方官吏, 出租职田时, 如“强抑人户租佃” 或“佃户无力耕种, 不令退免,各徒二年。” [78]。职田是宋政府专门拨出供应官员傣禄收入之用的土地(即职田), 遍布于全国各地。这不仅说明在广大范围内租佃职田的佃农是自愿请佃并有退佃的自由, 而且这些权利还得到政府法律的承认。
第四, 佃农取得了较长时间的租佃权和佃权买卖问题。在租佃制盛行的宋代, 政府出租官田, 其目的主要考虑的是地租, 政府也就容许租佃权的买卖或流转。神宗朝, 各地的“屯田省庄, 皆子孙相承, 租佃岁久”[79]。哲宗朝, 万寿、汝阴、颖上三县的官田, 被佃农租佃耕地种, “动皆五六十年以上, 与产业无异”[80]。有些地方的官田, 在出租时, 官府甚至还允许佃农有永佃权。如北宋时江西吉州的屯田由于租重, 官府即“许民间用为永业” (《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哲宗元佑年间, 在抚州金羚县, 所建立的官庄, 也是“籍其名数, 计其顷亩, 定其租课, 使为永业。”[81]。孝宗乾道时, 泉州一些地区的官田, “谕见佃人岁以所纳之数输官, 听其永耕, 佃户乐从”[82]。所谓“永业”或“永耕” , 与私有土地没有多少差别。
第五, 佃农还具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官田转化佃农私有土地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客户、下户、流民请射荒地,政府规定其土地为开垦者永业。如南宋政府规定: 佃农佃耕荒田, 满三年或五年不拖欠租税的, “与充己业”。对于这类土地,官府允许“经官印契割移” [83]: 并办理割移的手续。另一种途径是,租佃营田、屯田的僵农,租佃时期长,上交赋税与私有土地一样只交二税,官田转化为私田,如四川资州“属县有营田, 自隋唐以来, 人户请佃为业, 虽有营田, 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84];再如租佃福州官庄的佃农, 因租佃“岁久, 虽名屯田之名, 父子相承, 以为己业”[85]。实际上,北宋和南宋的所谓“授田”,史籍只记载“授田”没有记载“还田”,所授之田最终几乎都转化为私有土地。
四、南宋的官庄
宋元史家马端临指出:“屯田因兵屯得名,则固以兵耕;营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筑室,以居其人,略如晁错田塞之制,故以营名,其实用民而非兵也。……而官庄之名最后乃出,亦往往杂用兵民也。其间又有牧地者,本收闲地以给牧养,后亦稍取可耕者以为之田,而边地荒弃者,又立顷亩,招弓箭手田;其不属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给大抵参错,名虽殊而制相入也。”[86]。实际上,官庄是与私庄(豪强地主庄园)相对应的。历史上的官庄比私庄出现晚, 但至迟在五代时期官庄就已经产生了,北宋初期在福建路仍然存在大量官庄[87],但用官庄制度替代营田制度而作为官田的经营模式,并通过政策措施来推广,却始于南宋绍兴年间。
我们知道,由于受金朝的压迫 ,南宋北方边界已经收缩到秦岭淮河一线。因而,两淮却成为了边陲和前线。两淮地区“良田沃土,悉为茂草”[88]。其他地区也存在大量的“抛荒”现象。南宋政府在荆湖北路、陕、蜀等“关外”地区、两淮、江南等地区广泛开展屯、营田(见表1)。但由于营田一哄而起,成效甚微,“淮南营田四五年间,不闻获斗粟之用”[89]。绍兴五年,建康府指令各地营田“依民间自来体例,召庄客承佃”,改为官庄[90。根据建康府官庄的基本规定[91],官庄基本制度的内容是:
(1)官庄土地的来源。官庄的土地是州县系官空闲田土并无主逃田,“行拘籍见数”。
(2)公开募招客户承佃,采取自愿应招的原则。如果是军兵,“依百姓例,仍别置籍开具”[92]。但庄客的封建隶属关系却强于佃客(浮客)。“客户五家相保为一甲”,“各系于官,不得自由”[93]。绍兴二十九年,知蕲州宋晓言:“两淮营田募民而耕之,官给其种,民输其租,始非不善。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室之人,而有司拘种斛之数,每遇逃移,必均责邻里,谓之附种。近年以来,逋亡者众,有司以旧数岁督其子利,致子娉邻里,俱受其害[94]。
(3)生产组织。每县以十庄为则,每五顷为一庄,召客户五家相保为一甲共种。甲内推一人充甲头,仍以甲头姓名为庄名。” [95]。也就是说,每庄为1甲,每甲五户,耕种五顷(240市亩)。“客户五家相保为一甲共种”应该是指以家庭独立生产为基础,共同使用政府提供的种子、耕牛、农器等。
(4)政府提供耕牛、农器、种子和提供优惠贷款。政府对每庄官给耕牛五头,并合用种子农器,如未有谷,即计价支钱。每户别给菜田十亩,先次借支钱七十贯。仍令所委官分两次支给,春耕月支五十贯,田月支二十贯。分作二年两料还纳。。若收成日,客户可自愿选择折成实物偿还。如果街市增二分利息,客户折算时要随行就市加20%偿还本息[96]。
(5)每庄盖草屋15间,每间破钱三贯。每一家给两间,余五间准备顿放斛斗。其合用农具,委州县先次置造,仍具合用耕牛数目申行府节次支降[97]。
(6)每庄摽拨定田土,从本县依地段彩画图册,开具四至,以《千字文》为号,由官府登记地籍。
(7)采取分成地租办法分配产品。收成日,将所收产品除桩出次年种子外,不论多寡厚薄,官中与客户中停均分[98],即官府四分,客户脱离分(含种子)。到第三年,因开垦荒闲田土,费工费力,除椿留次年种子(五升)[99])之外,“收成日,于官中收到课子内,以十分为率,支三厘充县令尉添支职田,仍均给。”[100]。客户与官府的实际分成比例是4:6。同时, “客户仍免诸般差役、科配。”[101]。
(8)严禁州县公人“搔扰官庄官户,及乞取钱物,依法从重断罪外,勒令罢役。仰当职官严行禁止,如有容纵,当议重作施行。”[102]。
绍兴六年(1136),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103]。
由营田转为官庄,官府开始有地租收入了。绍兴五年,官庄产量中官收四分,庄户分得六分。绍兴六年,除种子和职田份额之外,官与庄户五五分成。“省记绍兴六年官中所收约七十四万硕,庄户所分一同。”[104]。后来,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按规定应该为官庄提供的种子、耕牛、农器,不及时、不适用,甚至不落实。并且,“奉行峻速,或抑配豪户,或驱迫平民,或强科保正,或诱夺佃客。给以牛者未必付以田,付以田者或瘠薄难耕,虚增田亩,攘佃户合分课子,以充其数,多鬻己牛以养官牛,耕己田以偿官租,反害于民。”[105];“田政日削,牛死不补,客去不追。耕熟之田,认者辄与迤递不振,日就废坏。今虽有存者,所得无几,若再行招召,愈更艰难。”[106]。
五、结束语
在宋代,运输方式有四类,即:人力肩挑背扛、人推独轮车、牛车和马车、漕运。这四者对道路的要求是不断提高的。如果将粮食从陕西关中地区运输到陕西六路前线,人力肩挑背扛、人推独轮车所运输的粮食不够运输人员自食。到西北、河北前线,没有直达的水路,漕运几乎不可能。因此,只有通过牛车和马车运输军需粮草。这需要有马路。同时,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运输人员的贪污也十分严重[107]。故此,《宋史》记载:“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108]。节省馈饷即节省运送粮饷的费用。
第一,禁军、厢军屯田效率太低,最后或废或募民屯田。
宋代有禁军(野战部队)、厢军(后勤部队)、乡兵(民兵)和蕃兵(羌人、吐番等蕃民组成的乡兵)四类兵。根据史料记载,在陕西用兵期间,仁宗拒绝了用禁军中“不习战者”屯田的建议。但到南宋却存在动用禁军屯田或耕种官庄的情况。在有关史料记载中,很多记载只记载军屯或兵屯,有的又明确记载为厢军屯田、营田(见表1)。我们可以把其归为厢军。因为禁军和厢军都是职业化军队,是拿俸禄的(包括俸钱(料)、月粮和春冬衣服)。但禁军、厢军及其内部各等级间存在巨大的差别,也很复杂。北宋时期“厢军将校”的俸钱从1.5万文至35万文,共分17个等级,并配有食盐(王曾瑜.p.216)。王安石军队体制改革后,熙宁四年有关地区厢军的禄米和衣服(包括军属的食用)情况是: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100文,月粮二石,春衣绢二匹、布半匹、钱1000文,冬衣绢二匹、紬半匹、钱1000文、绵十二两[109]。
我们主要以西北地区为主来计算厢军粮食生产收支情况。西北地区(陕北、甘南)种植粟黍,大约每亩一石左右。厢军人均分田一顷。在正常年景下,每个厢军耕种一顷田是有盈余的(见表5)。如果每个厢军耕种的垦田达不到一顷或年景不好,亩产低于一石,厢军屯营田将出现亏损。例如,仁宗朝,军队在襄、唐二州营田。襄州亏损4万余缗(千文),唐州亏损二万余缗[110]。军屯出现亏损或废,或募民租佃。实际上,在边疆地区实行民屯,宋政府除了蠲免租税之外,还采取提高收购价格和劝籴等办法。因为就地和籴可节省运输费用。但禁军、厢军屯营田的数量很小,军屯效率太低。
第二,募招弓箭手、蕃兵营田,对于巩固边防、节省馈饷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
北宋的弓箭手是乡兵。乡兵实行征招制和募招制。征招的对象是主户或有产业的家庭,由此征招来的弓箭手派往边疆防御和本州县治安。募招的对象是客户、流民等无产业的家庭。
在边疆地区屯、营田有利于节省馈饷,就地解决边防军的给养问题。真宗景德二年,在曹玮的建议下,宋真宗在陕西与西夏交界的镇戎军开始募弓箭手营田。以后,随着领土的扩大,募弓箭手营田扩展到陕西六路;在河北路也有募弓箭手营田的举措。募弓箭手营田的两关键问题是土地和弓箭手的来源问题。宋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土地,如购买、根括荒闲田地和“抛荒”的民田等。弓箭手主要是就地募招,也从其他路募招。募招的弓箭手不限于汉族,也募蕃民和蕃兵。
宋真宗时在镇戎军募弓箭手营田规定,每个弓箭手授田二顷, 有马者加五十亩。所募弓箭手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故蠲免租赋,也称“以役代租”授田制。实际上,弓箭手营田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准军事化的组织管理体系。这种模式也称陕西弓箭手营田模式。但在陕西沿边各路,神宗以前有纳租者, 所纳数额不详;神宗以后,由于战事较多,上番频繁, 一般蠲免租赋。河东、河北部分州、军一直缴纳较轻的租粮, 大致为每亩纳三升,低于二税。不过,为随乡入俗,对蕃民、蕃兵的租赋要高一些。因为蕃部许多地区实行的是农奴制。
总体上讲,北宋募弓箭手营田,对巩固边防、就地解决军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金朝的入侵和北宋的覆灭,几代人的开疆拓土和营田事业也毁于一旦。
第三,募招农民屯营田的垦田数量有限,加上政府管理不善,成效不明显。
当兵屯效果不好时,政府往往募民屯田。“若江、浙间名屯田者,皆因五代旧名,非实有屯也。” [111],故南宋“屯田”募民租佃很普遍。宋代的屯、营田不限于边疆地区。其土地来源包括户绝田、抛荒、泛涨江涂田、为国家籍没的田产,也有一部分是对外扩张得到的土地,如神宗在与西夏战争中获得的土地。
宋代对请射荒地和应募屯、营田的人员资格是有严格规定的。按照规定,只有下户、客户、流民和退伍军人有资格公开应募租佃屯田、营田等官田。如果冒名顶替、弄虚做假,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
农民应募租佃屯、营田需要与官府订立佃契约,佃农有退佃和迁移的自由;佃农取得了较长时间的租佃权,并可以将其佃权买卖;佃农租佃契约很长,可传子孙,还具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
农民应募租佃屯、营田,是以家庭为基本的经营单位,但有严格的组织管理。粮食生产一般采用分成地租制,非粮食生产大多采用定额地租制。官府参照民间的通例来确定地租。由于屯、营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不及私人地主的垦田,地租率往往低于民间地租率。
北宋募民屯、营田的垦田数量很小,成效并不明显。南宋初期,各地普遍地开展营田事业,但因一哄而上,效果不好。绍兴六年,南宋政府正式将官庄制度替代传统的营田制度。
第四,南宋的官庄因官府管理不善而出现虎头蛇尾的结局。
南宋政府针对营田效果不好的实际情况,于绍兴五、六年推广官庄制度,以此替代营田制度。官庄制度规定,官庄的土地是州县系官空闲田土和无主逃田,并公开募招庄客。每个官庄以一人为长,安排客户五家,耕种五顷垦田(240市亩)。官府给每个官庄牛五具和耒耜等,另给十亩为蔬圃,贷钱7万文钱,建15间房,每户2间。初年(绍兴五年),除留次年种子后,官府与庄客五五分成;第三年(绍兴七年),再扣三分为职田,产品均分。当时江南地区大多数亩产2石,种子五升/亩,实际地租率为65%。
在民间,佃农自备牛具,地租率为50%;如果使用地主的牛具、住房等,地租率也达到70-80%。显然,官庄的地租是低于民间的地租。这对庄客是有利的。与营田制度相比,官府也取得明显的收益。绍兴六年两淮地区官庄产品“官中所收约七十四万硕”。后由于 “田政日削,牛死不补,客去不追”,加上官庄的基本生产资料全由政府公吏分配,以及公吏的腐败,导致官庄衰败。进一步说,庄客宁愿逃匿到私人地主家接受更高的地租也不愿在官庄租佃。这也说明,国有农业、国有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政企分离。
注释:
[1]《旧五代史》卷112。
[2]《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3]河东路为今山西长城以南、闻喜县以北全境、及陕西葭县以北之地。
[4]《宋史》卷85志第38《地理一》。
[5]《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6]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全国垦田534758432亩(漆侠,1982.p.58)。
[7]《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8]《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60, 景德二年五癸丑。
[9]《宋史》卷173志第126《食货上一一》。
[10]宋神宗改革时全面推广的“将军法”:10人为“火”,5火为队,10队为营,营的长官也称“指挥”;若干个营组编为“将”。康定初(1040)因西夏立国,各路增加禁军,大州一2营,小州1营,全国共288营(《宋史》卷187志第140《兵一》)。
[11]《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12]胡三省(1230-1302)注《资治通鉴》时道: “营田之名,盖缘边多隙地,蕃(番)兵镇戍,课其播殖以助军须(需),谓之屯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仍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复有主务败阙犯法之家,没纳田宅,亦系于此。自此诸道皆有营田务。”(《资治通鉴》卷248)。
[13]如高宗仪凤中,“(黑齿) 常之以河源军正当贼冲, 欲加兵镇守, 恐有运转之费, 遂远置烽戍七十余所, 度开营田五千余顷, 岁收百余万石。”(《旧唐书·黑齿常之传》。
[14](唐·张九龄、李林甫主撰《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卷七《尚书工部》。
[15]《宋史》卷163志第116《职官三》。
[16]《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17]《宋史》卷187志第140《兵一》。
[18]《宋史》卷190志第143《兵四》。
[19]《宋史卷190志第143〈兵四〉。
[20]《宋史》卷191志144《兵五》,第4740页。
[21]《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2]《宋史》卷189志第1423《兵三》。
[23](《文献通考》卷152 《兵考四》。
[24]《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5]《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6]《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7]《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8]《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29]宋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 ), 工部郎中徐子寅“放淮东楚、杨、泰州、盯胎、高邮军兴置官庄五十四个, “招集流移归正种田人一千三百一十五名, 老小五千四百二十七口, 盖造屋宇二千四百四十九间, 开垦田九百一十四项九亩”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五。
[30]《宋史》卷163志116《職官三》。
[31]《宋史》卷190志第143《兵四》。
[32]《宋史》卷190志第143《兵四》。
[33]神宗熙宁年间,时陕西旷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远方有输送之费。熙州(治所在今甘肃临洮县)王韶请求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熙河多良田,熙宁七年(1074),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许奏辟官属以集事(《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年(乙巳,1005)。
[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9 [ M] , 北京, 中华书局,1979年第2534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0, 天禧元年九月己未。
[37]《宋史) 卷190《兵四》. 第4718页。
[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 47 熙宁六年十月。
[39]《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4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 70 熙宁八年十一月。
[41]《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4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
[4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
[4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
[4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7。
[4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7。
[47]宋彭龟年撰《止堂集》卷六《乞寝罢家田指挥疏》。
[48](《宋会要稿》《食货》六十三之二二四至二二五。
[4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七)。
[5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六《营田》。
[5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七。
[52]]《宋会要辑稿· 食货》二之十五。
[5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九十七。
[5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四。
[5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十五。
[5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十七。
[5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四十十。
[58]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5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三, 景德三年七月庚戊。
[6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2 , 熙宁八年四月甲子。
[61]《宋史》卷179志第132《食貨下一》。
[62]《宋史》卷189志第142《兵三》。
[63]北宋末张知甫《张氏可书》。
[6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1,绍兴二年十二月戊戌。
[65]《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十三之一二一。
[6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二。
[6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十九)。
[6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十九)。
[6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十八)。
[7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兰之一四九至一五O。
[7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一六三。
[72]《两浙金石志》卷一三四《绍兴府建小学田记》。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十三。
[7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五。
[7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十八。
[7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四。
[77]《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
[78]《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三十六。
[79]《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80]《三苏全集·东坡集》卷三O 《申省论八丈沟利害状第二首》。
[81]《象山先生全集》卷八《与苏宰》。
[82]《福建通志》卷一二五《宋宣绩, 汪大》。
[8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十一。
[8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三十六。
[8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一七五至一七八。
[86]《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87]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 , 福建转运使方仲荀上言:福州王氏时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 自来给与人户主佃, 每年只纳税米。仁宗天圣三年( 1025 年) , 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文中也有“福建八州皆有官庄。”(《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8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四。
[89]留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一六,绍兴四年九月乙卯纪事。
[9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五至一六。
[9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五。
[9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一二一、一二三。
[9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99]《齐民要术·卷二》:“稻地美,用种亩四升。”“良地一亩,用子五升,薄地三升。 谷田必须岁易。”
[10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10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10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五。
[103]《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104]《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10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二0。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二。
[107](《宋史》卷175志第128《食貨上三》。
[108]《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货上四》。
[109]《宋史》卷194志第147《兵八》。
[110]《宋史》卷176志第129《食貨上四》。
[111]《文献通考》卷七 《田赋考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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