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
2022-06-23 13:16:43
  • 0
  • 0
  • 5
  • 0




清代的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

                 张念瑜

 

[提要]清政府货币当局和官办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居支配地位。户部的宝泉局、工部的宝源局和各省政府设置的钱局负责铸币。 户部和各省又设置官银钱号,负责发行钞票和大钱,到清代后期,各省官银钱号成为地方性银行。大清皇室(内务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当铺、银炉,与民争利。

大清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和广东流行银号;江浙、上海等地流行钱庄。票号基本上被山西人所垄断,而当铺则由安徽人独占鳌头。票号退出历史舞台的基本原因是过份依赖政府公款兑汇业务,又没有与时俱进进行改革;钱庄是十分接地气的金融机构,但防范风险需要完备的制度安排。

 

 

 

 

我在《清代的货币和物价》一文介绍了清代货币制度演变和货币铸行情况。但对货币的管理体制和金融机构的演变情况未做介绍。本文拟对清代政府货币当局和民间金融机构做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清朝在户部设立了宝泉局,并在各省设立钱局;在工部设立宝源局。清代中后期在内务府和各省设立官银钱号。民间设立的金融机构有钱庄、票号和典当。1840年鸦片战争和“五口通商”后,外国在大清设立银行及分行;1880年代以后,大清设立新式银行。

通过梳理清代金融业的发展,可以观察中国近来以来制度的演进。

 

一、大清政府的宝泉局和宝源局

 

1644年,大清定鼎北京,沿袭明朝规制,置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并且各设东作厂、西作厂、南作厂、北作厂(相当今的造币厂)。其长官分别由各该部汉右侍郎(相当现副部长)兼充,所以又置监督,专门掌管全局的事务。清朝同时规定宝源局铸钱用于工部所管的各项工程,宝泉局铸钱供官民流通使用。工部宝源局铸有顺治光背、背“工”字、背“工一厘”钱,以及顺治到光绪各朝背满文“宝源”钱;户部宝泉局铸有顺治光背、背“户”字、背“户一厘”钱。清朝顺治14年(1657),改铸满文“宝泉”(ᠪᠣᠣ ᠴᡳᠣᠸᠠᠨ),此后成为定制。

户部宝泉局铸行的钱币供军民所用,故各省设有宝泉局,也隶属户部。各省铸钱须经户部额定批准,并由户部提供母版。钱的背面上铸该省钱局名(见表1)。表1中的各省额定数是嘉庆五年制定的。以前四朝各省的钱局多少是不同的。[1]直隶省承德府宝德局只存续于咸丰朝,[2]铸有咸丰通宝铁钱,咸丰重宝铁钱、铜钱及咸丰元宝铜钱。山东先后设立过四个钱局,即山东省局宝济局、临清镇局、莱州局、宝东局。[3]



二、大清政府设立的官银钱号

 

官银钱号是清政府设立的金融机构。初期,称之为官钱局,也称之为官钱铺。咸丰三年才命名为官银钱号。光绪末年,各省设立官银钱局或省银行。故此,我们将官银钱号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康熙乾隆年间(1662-1795年)的官银局或官钱铺

官银局或官钱铺初创于大清前期的康雍时期。但史料并没有记载设立的具体时间。清初设立官钱铺,可能是由于当局想将粜卖常平仓所贮米谷所得的钱文换成银两,便于贮存。[4]雍正9年(1731),户部在京设立官钱铺。乾隆年间,银贵钱贱,私人钱庄和银铺套利活跃。[5]乾隆二年(1737),户部和提督衙门奏请在京师内外设官钱局10所,用银两向当铺收进制钱,再投放市场,以平市场钱价。[6]这个时期的官钱铺主要业务是“兑换银钱,倾熔银锭”,[7]并借官钱铺平抑市场钱价。官钱局或官钱铺根据需要立废,并不是常设机构。

(二)道光咸丰年间(1845-1861年)的官银钱号

嘉庆年间,钱铺的业务进一步拓展,不仅做原来的银钱兑换业务,并发行钱票。钱票与铜钱不同,其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一种信用。据记载,当时北京的一些私营钱铺老板突然停业逃匿,持票人无处兑现。[8]而钱铺发行钱票的活动到道光时期有增无减。当时北京有私营钱铺四五百家,资质良莠不齐。道光10年(1830)由都察院奏定新章程,制定关于歇业钱铺的处理办法,并规定新设立(私营)钱铺需要有五家钱铺担保。

道光中叶(1835年),“银外泄而贵,朝野皆欲行大钱以救之。……上意初不谓然,卒与官票、宝钞行焉。”[9]道光25年(1845),内务府在京城设立天元、天京、天利、天贞和西天元五座官钱号,统称五天官号,发行银钱票,成为内务府官铺的一部分,所得归入内务府。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各通商口岸也曾设立官钱铺,并协理代征外商税务及普通信用业务。

咸丰元年(1851),暴发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年),引起北京钱业界出现挤兑风潮。咸丰三年二月中旬,北京谣言四起,持有钱票的人一齐到钱铺兑现,钱铺措手不及,纷纷倒闭。十五日一天就倒闭了200多家钱铺。但到咸丰九年九月间,北京又有510家钱铺,其中389家是道光10年之前设立的,没有互保关系;另外新设立的121家是有互保关系的。另外还有金店、参店、烟店、布店也兼营银钱兑换业务。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咸丰九年九月间政府又做出了加强互保的规定。[10]这是对私营钱铺逐步规范。

咸丰二年,福建巡抚王懿德亦申请印行钞票,被廷议否决。实际上,因对付太平天国运动,“是时银亏钱匮重,而军需河饷糜帑二千数百万,筹国计者,率以行官票请。”咸丰三年,命户部制造钱钞与银票相辅并行。第一批印行10万两银票。银票分为1两、5两、10两、50两四种;第二批印制200万两银票。[11]同年,户部设官钱总局,并在京招商承办官银号,相继开设了乾豫、乾恒、乾益、乾丰及宇升、宇谦、宇丰、宇泰、宇恒等官号,不仅办理兑换票钞业务,而且经管八旗兵饷。当时,清政府并命各省亦筹设官钱局以推行票钞、大钱。但仅有福建、陕西、山西等极少数省份奉行。后因滥发票钞,官银钱号无法维持,不及数年各官银钱号相继裁撤。

(三)光绪宣统年间(1875-11911年)的官银钱号

在咸丰年间,各省对发行不断贬值的大钱和纸币并不积极。但到光绪20年(1894),各省财政支绌,纷纷设立官银钱号以发行纸币,从中牟取余利。光绪22年(1896)张之洞首先奏请设立湖北官钱局并发行钱票、银元票。[12]此后各省纷纷申请设立官银钱号。有一省设立一个钱局的,也有一省设立几个钱局的,其历史虽然各不相同,为各省库之金融机关。[13]光绪年间,设立官银钱号的省份有:直、鲁、奉、吉、黑、豫、晋、苏、赣、闽、浙、鄂、湘、秦、陇、川、粤、桂、热河等19个省。[14]但各省官银钱号发行的银钱票是不同的,有的发行银两票、有的发行银元票,有的发行铜元票,有的兼而有之(见表2)。



官银钱号的普遍设置,在财政和货币供给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一是缓解银钱的紧缺;二是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市场上的外国货币和国内私营钱庄、票号、当铺所发行私票的消极作用。但官银钱号的弊病也日益显现。各省对官银钱号的控制日益严密,并成为省政府的“私库”。大清银行成立后,清廷要求国库收支以及各省官款,统一由大清银行调拨。各省不甘心被中央所制,绝大多数的官款仍存放于各该省官银钱号,以便随时支取。同时,当时各省官银号并无严格的发行制度,滥发纸币,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并且,各省官银钱号发行的钞币混杂,阻碍了清廷推行纸币的计划。有鉴于此,清廷发布法令予以规范,同时,通过改革,促进官银钱号转型。

  光绪29年(1903),清政府命载振、伍廷芳参照西方有关法律起草商律。是年12月,起草完毕上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其中《商人通例》9条,《公司律》131条。《公司律》具体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呈报方法、经营管理方式和股东权利等内容,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种,这也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所通常规定的公司种类。清政府要求各省按照《公司律》将官银号改制为省银行。清政府以1908年制定的《银行通行则例》为基础先后出台了八部银行法,对银行的性质、设立程序、监管等做出规定,并对已建立的银行的职能地位做了规范。[15]晚清的银行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介绍。

 

 三、银炉、银铺、银号

 

银炉、银铺、银号都与银质货币密切相关,并具有历史发展的先后次序。

银炉是铸造银锭的金融机构。在南方称“银炉”,在北方称“炉房”。银炉这类专业与金银用作货币一样古老。

宋代《庆元条法为政第八》中载有“柜坊、解库、银铺”三类金融机构。[16]银铺也称“银行”,即金银行,是买卖生金银、销售金银器、兑换货币的私营机构。宋仁宗要求有关路州上供白银,[17]而老百姓只有铜钱,需要兑换成银两来缴税。银铺户则提供这类中介服务。南宋廖刚《投省论和买银札子》记载的银铺户为猾胥、豪民,[18]这里所讲的猾胥”是官营的银铺,豪民是特指乡村中由官府指定的私营银铺户。

 明代的银铺也称“倾银铺”,办理银锭倾铸。倾银铺见于明末清初作家冯梦龙的《醒世恒言》一书,其中记载:“家中别无银两,只得把那两锭雪白样的大银,在一个倾银铺里去倾销,指望加出些银水。”可见,倾销就是铸造银锭。明代的银炉有官银炉和私银炉。官银炉主要为纳税上缴银两服务的,私银炉主要为商业活动服务的。但浇铸的银锭上往往铸有银匠的人名。现藏于上海博物馆的“明代济南府青城县草价银伍拾两银锭”,其铭文为:山东济南府青城县/掌印知县谢源该吏王进/征完正七年义河仓草价银伍拾两/大户李敬祖银匠郭臣/正德八年正月日。[19]

   清代的银炉也有官炉和私炉之分。官炉须经户部批准,发给部照,[20]多设于藩库、关局和官银钱号等机关内,铸造的宝银均镌有炉名。私炉是未经部准而私自设立的,多设于各大商埠。银炉的内部组织较为简单, 如上海的银炉,除经理外,有跑街一二人,专门与外界联系;秤银一二人, 专门秤代铸现银的重量;上炉及副上炉各1人,专门管理各炉所铸宝银的质量;熔银旬务七八人及学徒若干,总共25人左右。银炉的资本一般只须数千两白银。如果兼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资本有的可达数万两白银。银炉的基本业务是受银钱业界或商号的委托,以生银浇铸银锭,收取铸造费;或自购生银浇铸银锭出售于市。银炉所铸宝银须送公估局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21]

 

实际上,在清代初期,银炉也称银铺。银铺又称银号。银号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康熙初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炉业态表现出多样性。南方的银炉大都专司冶银铸宝;北京和广州的炉房大都除铸宝外,还兼营存放款和汇兑等金融业务。在华北地区,尤其是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和郑州等地银号业务逐渐与钱庄趋同。康熙六年(1667),北京第一个成立有记录的钱业公会--“银号会馆”;在嘉庆年间(1796年至1820年间),天津成立了“银号公所”,为一所中央银行机构。

银号的有关银两熔炼、铸造宝银业务,随着机制银圆的发展而不断萎缩,收人减少。很多专司银炉被迫停业清理。如光绪末年北京尚有官炉26家,到宣统末年仅残存10家;有的便改为钱庄,北京的银钱业很多也是从炉房脱胎而来,有的则从事投机业务,直到1933年国民党政府实行“废两改元”,银炉业才退出历史舞台。[22]

 

四、钱桌、钱铺、钱庄

 

(一)清代以前钱业发展的概况

秦汉至五代,以铜钱为本位,金银是称重货币,可做支付手段。有的朝代铸有铁钱和大钱。自宋以来才印行纸币。各种货币同时行用,必然会形成一个市场比价,相互兑换。兑换机构可能是官府或官府指定的私人机构。民间兑换机构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始有钱桌、钱摊、兑店、钱肆、钱铺、钱桩、钱庄等。目前最早文字记载兑换机构的是宋代。

根据史籍记载,北宋天圣元年(1023),四川16家富民集资印行交子(纸币),[23]其营业机构也称为“兑换铺”或“交引铺”。后来,印行纸币由政府垄断,纸币兑换铜钱、铁钱则由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崇宁年间(1102-1106年),私贩“当十”钱之投机盛行,当局曾禁止。北宋晚期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和南宋耐得翁《都城纪胜》中所记载的银铺户,以铜钱兑换白银,收银两,放出铜钱。

明代初期只许用纸币,后来开禁金属货币。因而,明代货币兑换可能起源于明英宗正统年间(1435-1449)。当时因大明宝钞(纸币)跌价,取消用银禁令,银钱合法流通。又因私铸屡禁不止,钱重和成色杂乱不一。为便利市场交易,兑换业油然而生。早期经营兑换的多是一些个人的兑钱摊或钱桌。当时“豪商巨贾,依凭势要,往来内外,或收买新钱,或收积好钱,乘其匾乏,因时贩卖,倏忽变更,展转射利。”。[24]明代的“钱肆”首见于明代的《洞萧记》;“钱铺”一词首见于明代小说《金瓶梅》(成书于隆庆至万历年(1567-1615)。万历五年(1577)庞尚鹏曾奏准设立钱铺。万历年间的书中提到“钱庄”的概念,与赚钱事业有关。也出现有“兑店”的说词,也是经营银钱间的兑换生意。[25]这些早期的金融机构很大一部分仅仅是一些商人家族的偏门生意,其中一些还被视为政府官员或地主士绅的投资。在明代的史料中,还没有发现钱铺有经营存、放款业务的。存放款业务主要由当铺经营。明末已有一些汇兑的记载,汇款凭证称为“会票”,相当于后来的汇票。经营汇兑业务的为富商。富商中自然可能包括一些资力雄厚的钱铺,但也没有直接的史料可予证明。[26]

 

(二)清代前期(1644-1840年)钱业发展的情况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钱业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时期。清代钱业发展过程明显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代中后期由于受西方金融业的影响,出现了近代银行业。而在清代前期,钱铺、钱庄与银号的业务逐渐趋同,带有连锁经营性质的票号也不断发展(下文做专门介绍)。

清代前期沿袭明末钱业模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钱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钱铺、钱庄利用私铸猖獗,从中牟利。甚至囤积制钱,操纵钱价。其本业是兑换铜钱的,变成了做存放款业务的食用机构。[27]华北经济中心北京的钱业发展很快,康熙年间到道光十年(1830)以前,北京开设钱铺389家。[28]乾隆年间,江浙、福建开始以“钱庄”称呼。乾隆元年(1736),上海成立了“钱业公所”。为了规范各地钱业的发展,乾隆特指令各省督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仿照京城办法,约束经纪,归并钱市,“若难于筹办,亦将不能仿照之处,据实陈奏。”[29]根据嘉庆、道光年间钱铺、钱庄印行钱票后突然停业或歇业的情况,道光10年(1820)政府规定新设立的钱铺要求有五家钱铺做担保,以防止金融风险。[30]

 

清代前期的钱铺、钱庄,其主要业务是兑换。兑换业务过程中自然附带着金银的成色和重量的鉴定。而元明以来,鉴定金银的成色和重量,本是银炉的兑换生意,却很快被钱庄抢去。小钱庄并不经营存放款业务。只有资本多、规模大的钱庄才能经营存放款业务。在明末就有钱铺积极地揽放款。钱庄存款业务只有到乾隆年间后期才发展起来。[31]清代前期放款的对象,有私人生活性贷款,也有工商业贷款。[32

同时,乾隆年间,在京师(北京)已经流行钱票。钱票是兑换券。钱票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但可以兑换铜钱。根据记载,江苏常熟地区在乾隆40年(1775)便已经“广用钱票”,[33]嘉庆、道光年间,钱铺、钱庄印行钱票已经很普遍。[34]

 

(三)清代后期(1840-11911年)钱业发展的情况

道光22年(1842),鸦片战争后,大清与英签订《南京条约》,开放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为通商口岸,称为五口通商。此后共开放口岸104个,以及建立若干个外国的租界和殖民地。随着大清“国门”洞开,大清的对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外国的企业、银行不断进入中国。这种对外开放,一方面,不断瓦解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另一方面,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促进了大清的金融制度的变革。

 鸦片战争后钱庄得到迅速发展,但钱庄数量的波动较大。北京的钱业比其他地区的钱业要发达。北京的钱业兴起于康熙初年,乾隆年间有大的发展,嘉庆15年(1810)北京内外城有钱铺1035家,[35]到道光10年,又降为389家;道光10年以后逐渐增加到千余家。[36]咸丰3年(1853)2月因太平天国运动及其北京的谣言四起,导致钱铺出现严重的挤兑现象,大量钱铺倒闭或歇业。仅十五日一天就倒闭200家。然而,到咸丰九年九间,北京又有510家钱铺,[37] 6年时期增加了122家。这与咸丰朝工部尚书张祥河等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酌议章程事奏折的说法是一致的,[38]到光绪末年,京城可以"出票之钱铺,尚有三百七十余家。[39]上海“开埠”之后,钱业发展迅速。同样,成立快、倒闭也快(见图1)。同时,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湖南、安徽、云南等省钱铺也有较快的发展。钱庄在民国仍然在发挥着作用,直到1952年,最后一所钱庄被国有化,自宋代以来的钱庄结构在中国大陆基本消失。



鸦片战争和“五口通商”后,新兴的新式银行并没有限制传统钱业的发展,[40]但钱业业务和金融组织不断分化。一般的货币兑换,普通商号也兼营;大型商号也兼营放款。这对钱铺、银号形成了一种竞争。而小的钱铺、钱店主要业务仍然是货币兑换,也做一些放款业务。只有大的钱铺和银号以庄票或钱票为主业。例如浙江的钱庄业大体上有大同行、小同行、现兑庄三类。现兑庄是小钱庄,以兑换货币为主,也偶而兼营一些存放款业务,一般与外埠同业没有联系,不经营汇兑业务。小同行以存放款业务为主,也兼营小量货币兑换和汇兑业务。大同行是资力较厚的大钱庄,资本一般在五、六万元以上,它们不办理货币兑换业务,也很少有现金收支。它们的业务对象主要是批发商和大零售商,主要通过存放汇业务调剂市场金融。[41]

  大约是道光30年(1850),大清的经济重心开始从广州转移到上海。在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下,许多官员和富裕的地主被迫逃离至上海公共租界。这导致上海的钱庄从事房地产投资和证券交易所投机活动,从而扩大了他们的业务范围。咸丰10年(1860),上海的钱庄开始将洋行和外商银行作为资本的来源。光绪14年(1888),最大的钱庄中有62家每年从外商银行借入数百万两白银。钱庄将从外商银行得到的资金通过“庄票”的形式借贷给从事批发进口产品的买办或中间商。庄票有即期付的本票,也有期票,一般自5天至20天不等,以后最长不过10天。[42]即期庄票见票即付,远期庄票未到期时可流通,与现金无异,还可向钱庄贴现。[43]中间人向洋商办货时,用庄票支付,洋行等庄票到期后,再向钱庄取款,而购货者的钱在没汇到钱庄时,钱庄先为之垫付。这样,中间人对钱庄负责,钱庄对洋商负责,从而使中外贸易得以进行。[44]

   钱庄发放庄票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有的钱庄发放庄票后歇业或逃匿。1883年浙江大亨胡雪岩的上海金嘉记源号丝栈突然倒

闭,胡雪岩总共欠下上海40家钱庄56万两银。而这些贷款的违约亦导致大部分上海钱庄破产,从而引发上海爆发金融危机,并波及江浙和全国,[45]光绪9年(1883),上海道台出台了关于钱庄闭门欠款潜逃者的处罚规定,即:120两以上充军,1000两以上发黑龙江安置当差,1万两以上拟绞监候,钧勒限追赔,不完治罪。对钱庄“倒账”案多由地方官府的审理。[46]



五、票号

 

票号,或称“票庄”、“汇兑庄”,是清代的一种连锁式金融机构,有私人银行的功能。由于清代晋商几乎垄断了全中国汇兑市场,因此票号在一些文献会被直接称为“山西票号”或“晋号”。

票号早期以承担汇兑业务为主,到清初许多票号又增加了存放款服务。许多研究文献经常将“山西票号”与“钱庄”区分开,但有些学者则将“山西票号”与“钱庄”相结合。因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山西商人为长期汇款的便利而采取的特许经营策略,山西商人的这种策略与江苏的无锡、浙江的宁波的钱庄相类似。宁波商人是上海一系列“钱庄”的索赔发起者和支配者。[47]的实际上,江浙和上海钱庄也是有汇兑业务的,但山西票号连锁经营模式是当时金融业中所独有的。因此,我们将票号与钱庄分开介绍。

(一)票号的起源问题存在争议

目前关于票号的起源有各种说法,即:隋末唐初说;明朝中叶说;明末清初说;清朝乾嘉说。[48]彭信威先生认为正式的票号实际开始创于嘉庆二年的日升昌票号,[49]但有关考证表明,最早的票号是山西祁县义振泉票号(见表3)。票号基本上由山西人所开设,如大德通、合盛元、中兴和、蔚泰厚、百川通、志成信、大德恒、日昇昌、存义公、蔚长厚、新泰厚、三晋源、协成干、蔚丰厚、协同庆、大德玉、蔚盛长等。平遥人雷履泰开设的日昇昌曾获誉为“天下第一票号”,“汇通天下”。



(二)票号的主要业务和最大客户

票号的主要业务是汇兑。后来发展了存放款业务。汇兑业务也是逐步发展的。关于汇兑业务有以下6种情况:

(1)同业对交。各凭各信,不立字据,汇水(服务费)随行就市而增减,临时酌定;

(2)迟票。除以兑期另加汇水外,所占之期,按月估算递加;

(3)兑条。手续于定汇之后,立一对条,齐中剪为二纸,汇款者持上半页,承汇者将下半页寄往所汇之地验兑,交条付银,即不找保立收据也可。

(4)信汇。各凭各信,字号对字号,下付人堂名,须得保付给,汇水随行市;

(5)汇票。凭票给付,汇水随行市;

(6)电汇。如用明电,见电后讨殷实承保用款,错则退款,如系各家之密电,用款手续亦与明电同,电费皆由汇款者出。

票号的存款包括往来存款和定期存款;放款业务包括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根据统计,1913年9月天成亨、日升昌、蔚泰厚、蔚盛长等票号的放款多于存款。如天成亨存款1339200两白银,放款1857300两白银,放大于存51800两白银。[50]票号经营汇兑和存放款业务,最初以商号和个人为对象,以内陆商埠为重心;咸丰以来,又为清政府大量汇兑公款。汇兑的公款包括海防经费、铁路经费、协饷、河工经费、赈款、为政府的借垫、庚子赔款。另外,《马关条约》后,票号承办“四国借款”,等等。

 

(三)票号的组织结构

1.票号实行股份制。票号的资本称为银股,分为正股与副股。正股是原始股,即初始的投资,通常由多个投资人出资。正股中还有倍本银和护本银,由原有股东所分的红利转化而来,以便增加资本,防范风险。正股不拿利息,只参加分红,相当于内部“股票”。银股中的副股是由东家、大掌柜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转化为股份,但副股只拿利息,不参与分红,相当于“债券”。例如,1896年大德通票号的原始股资本额为了两银,1900年、1904年各新增2万两银,1908年新增4万两,实际拥有资本22万两,新增了8万两,占比57.14%。[51]虽然票号采取了“股份制”,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着无限责任。

2.票号实行东掌分离。东家即票号的所有者,掌柜是职业经理人。东掌分离即票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是与现代股份制企业相同的地方。在中国历史中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3.票号以汇兑业务为主,所以采取分支连锁制,在外地设立分庄或联号。如日升昌的分支机构就达24处之多。[52]票号的组织管理实行总号集权制。总号统管分号一切,从分号机构的设立,到分号经理和重要伙计人选的任命、调遣,均由总号确定。总号的业务,大半靠在外各分号经营,所以总号与分号的关系十分密切。为了便于管理,票号还实行重点分号划片分管办法。

4.用“顶身股”激励,处理东伙关系。所谓身股,是根据职员在票号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对票号的贡献,票号给予的身份股。身股参与票号的利润分配。“顶身股”者来自学徒。从取得身股的学徒到掌柜有严格的身股等级。股东按银股分红,员工按身股分红。如乔家大德通票号,1889年第一帐期分红时有银股20股,身股9.7股。[53]

5.票号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综上可见,票号是中国早期的银行,但随着新式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和清王朝的灭亡,主营政府公款汇兑业务的票号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六、典当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 

典当业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动产除外)者提供资金周转的行业。一般按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打折扣借钱,并约期赎回物品。典当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金融机构。中国古代有典当业,中世纪的欧洲也有典当业。从事典当的人称为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

 (一)清代以前的典当业

当铺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是,关于中国典当业的起源问题,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在早期的农村社会,粮食、布匹是准货币,物物交换也是常见的事情。因而,早期社会,典当就是从物物交换直接深化而来。。

   中国的典当业历史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开始,(曲彦斌认为魏晋时期寺院中的长生库是典当存在的原始形态,认为典当业源出于佛教寺院库质贷。[54]到唐代,国家开始对典当的利率进行规范。[55]

  宋代市场经济发达,典当业繁荣,并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官府和民间都开设典当业。典当业通过放款取得利息。宋朝政府利用法律规范典当业的发展。《宋刑统》引唐代勅文规定:“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生利,未辩计会,其利止于一倍。”。[56]利息不能超过五分,最高限额虽不得超过一倍。同时,禁止“复利”(利滚利)方法取利。还规定“止还本色”,即典什么还什么。[57]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典当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明代典当业主,与地主、官僚、高利贷者三位一体。[58]同时,明代出现了福建、山西、安徽等地典商为代表的地域性典当业行帮,其中尤以安徽典帮影响最大,经营活动分布面最广。徽商中除盐以外,大资本当数典当。在全国各地,到处都有徽典的足迹。“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59]河南一省就有徽典二百多家。苏浙一带,典当业几乎为徽商垄断。[60]徽典调剂、融资,以良好的信誉赢得了社会的认可,至迟在万历年间就取得合法的经营权。其标志是:这时已经形成了典铺的报官纳税制。天启年间,户科给事中周汝漠建议对大都市和僻壤下县的典当实行差别税率。[61]同时,明政府对典息的规定,大致和元朝相似。明律规定: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62]

 (二)清代的典当业

清代典当业在明代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据《皇朝通志》记述,顺治至康熙时期(1644-1722年),全国估计有当铺2万余座。[63]山西当铺最多,全省有当铺4695座;其次是广东,2688座,再其次为直隶、福建、甘肃、贵州等。[64]雍正初年,直隶有当铺2060座,河南有369座。乾隆十八年,直隶当铺增加了862座,河南也增加了666座。[65]清代后期,典当仍然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如光绪十一年时, 广东有当铺1964座;光绪十三年,山西有当铺1713座;光绪时山东有当铺200多座,民国前浙江有当铺500余座。[66]

清代当铺的规模也是不断扩大的。明代开设一家小当铺需要资本1000两,繁盛区大当铺则需要资本1万两。到咸丰年间,开设小当铺需要资本2万两,大当铺则需要4-6万两。开设当铺必须向政府缴纳税费。顺治9年(1652)规定每座当铺每年纳税5两,北京则按照当铺营业面积征收。康熙3年(16664)重申每家当铺每年纳税五两的规定。当时每年向当铺征税总额达11.2万两。[67]雍正以后正税仍然是五两,但到光绪年间出现杂费。[68]

 清代的当铺有官办和私营当铺。但当铺主要业务是抵押贷款,即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这与现代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是有差别的。同时,当铺很早就有存款业务。清代皇室(内务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当铺,并将往往将公款存入官当和官绅经营的私营当铺生息。[69]

清政府对当铺的利息,进行了规范。《大清律•户律•钱债》规定: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70]从实际情况来看,月利三分的典当利率过高,从顺治年间即开始了对典当业利率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如三分改二分,二分改一分五,一分五降为一分等。从顺治康熙到乾隆、嘉庆,有一个利率下降的过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利率要高于西部地。

 

七、银行

 

银行首先产生欧洲。这种先进的金融组织制度逐步推向世界。

1845年,英国的丽如银行先后在香港、广州、上海和福州等地设立分行,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其后,英国的其他银行和法国、俄国/苏联、德国、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挪威和丹麦(合办的华威银行)的银行进入中国。这些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展金融活动,主要包括:(1)垄断汇兑;(2)发行钞票,吸收存款,低利资助在华外国企业;(3)举放和经办高利外债,控制大清的财政。[71]

    外国银行进入大清,破坏了大清封建制的金融业,也促进大清金融业的近代化转型。1897年5月27日由清朝官僚盛宣怀创办中国通商银行。这是中国第一家新式银行。1905年创办户部银行(大清银行);1908年1月由清政府邮传部在北京设立交通银行。

新式银行还有:信成商业储蓄银行(上海,1906);信义工商储蓄银行(镇江,1906);兴业银行(杭州,1907);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上海,1908);北洋保商银行(北京,1910)、殖边银行(天津,1911);浚川源银行(成都,1905)、直隶省银行(天津,1910)等。

除这些新式银行的设立外,还有许多具有地方银行性质的官银、钱号(官银、钱局)。各省所设立的官银、钱号多是由地方省库拨款筹设,资本多者数十万两,多数仅十万两或几万两;到清末,已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热河、绥远等省,即几乎所有省份都有。

 

八、结束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自周代以来就有官贷和私贷。官贷又包括贷谷和贷款。私贷也有贷谷、贷款的。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先有私贷。私贷往往是高利贷。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减轻人民负担,设置官贷。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但由此损害了私人放贷的权贵、地主的利益,最终导致变法失败。这说明官贷和私贷的竞争和矛盾一直是激烈的。

宋代已经出现了柜坊、解库、银铺等金融机构。明清民营金融发展很快,但官办金融机构发展更快。1840年鸦片战争和“五口通商”后,外国货币、外国银行进入大清,使得中国传统的金融业发生巨大的变化。

 

第一,大清政府货币当局和官办金融机构居支配地位。

大清定鼎北京后,沿袭明朝体制,在户部设置宝泉局、工部设置宝源局,两局下设造币厂。宝源局的铸币用于工程建设;宝泉局的铸币供军民所用。同时,各省政府部门也设置钱局。各省钱局所铸钱币上可能印上局名,但各省铸币数量、规格都由户部审定。

 户部和各省又设置官银钱号。初期称之为官钱局或官钱铺。咸丰三年才命名为官银钱号。早期的官银钱号不是常设机构,根据需要立废。起初官银钱号是为发行钞票和大钱而设置的,同时,也承担着平抑市场钱价的任务。到清代后期,各省的官银钱号成为地方性银行。

大清皇室(内务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当铺、银炉,与民争利。

总体上讲,在清代前期,官府货币机构和官办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居主导地位。到后期,随着外国银行的进入和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清政府的金融调控力量大大消弱。

第二,大清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银号和钱庄的业务最后是趋同的。但一般在华北地区,尤其是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和郑州等地,以及华南的广东等地,称银号。而江浙、上海等地称钱庄。有人把规模较大的称为银号。[72]我认为没有现实依据。银号是从银铺发展而来,钱庄是从钱铺发展而来。北京是大清的政治中心和华北的经济中心,从乾隆到1842年五口通商时期,广州是唯一的通商口岸。银号兑换、鉴定银两的业务量大,银号发展得快;道光年间晚期,大清的经济重心开始从广州转移到上海,兑换钱币和调济、融通资金的业务不断发展。钱庄逐渐发展起来了。然而,在上海从事钱庄的老板很多是江浙人。故在江浙、上海等地流行钱庄。

票号基本上被山西人所垄断,而当铺则是安徽人独占鳌头。造成金融机构分布的这种地域性,有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偶然性和“示范效应”。这种情况现在也很普遍。例如,我老家安义县外出经商人员基本上是做铝材生产、加工。又如福建莆田的商人在全国各地办医院。

第三,票号退出历史舞台的基本原因是过份依赖政府公款兑汇业务,又没有与时俱进进行改革。

在清代前期,票号组织制度是比较先进的。但当西方组织制度更先进的银行进入大清,并且大清也在建立新式银行的时期,票号墨守成规,仍然固守传统的组织制度,必然被银行所取代。另外,票号发展初期是以商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后来逐渐以政府公款汇兑为主要业务。太平天国运动使票号遭受重创,清朝覆灭时欠各票号700多万两白银,票号从此一蹶不振。

 

第四,钱庄是十分接地气的金融机构,但防范风险需要完备的制度安排。

钱庄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发庄票调济、融通资金。钱庄本身的资本金一般在五六万两白银以上。上海钱庄的资金的来源是外国银行。钱庄以此基础,向中间商支付庄票。中间商向洋商办货时,用庄票支付,洋行等庄票到期后,再向钱庄取款,而购货者的钱在没汇到钱庄时,钱庄先为之垫付。这样,中间商对钱庄负责,钱庄对外国银行负责,从而使中外贸易得以进行。但钱庄发放庄票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有的钱庄发放庄票后遇到客户歇业或逃匿。1883年浙江大亨胡雪岩的上海金嘉记源号丝栈突然倒闭,胡雪岩总共欠下上海40家钱庄56万两银。由此引发一场全国性的金融风波。此后清政府进行一系列的规定调整。

钱庄自宋代以来经历了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文化,直到1952年,最后一所钱庄被国有化。

 

 

 

 

注释:

[1]新疆的五个钱局基本上是在乾隆年间设立的(新疆叶尔羌钱局(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至同治三年(1864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立的七个铸钱局中最早的一个,先后铸有乾隆、咸丰、同治三个年号的红钱;阿克苏(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十八年(1892年)直1892年停炉,阿克苏局前后历时约有131年,正式铸钱约有83年。先后铸有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六个年号钱。为南疆各铸钱局中规模最大、铸期最长、年号最全、铸钱最多的钱局;新疆乌什(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至嘉庆四年(1799年))由阿克苏局迁址设立,仅铸有“乾隆通宝”红钱;新疆伊犁(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乾隆四十年(1775年)至同治五年(1866年))先后铸有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等五个年号的制钱。

[2]咸丰四年(1854年)至咸丰五年(1855年)。

[3]宝济局铸有顺治背“东”、“东一厘”、满汉“东”,康熙背满汉“东”,雍正、乾隆、咸丰、同治背满文“宝济”,雍正年间临清镇局并入,莱州局背字当于省局相同;临清镇局(顺治二年(1645年)至康熙年间)铸有顺治背“临”、“临一厘”、满汉“临”,康熙背满汉“临”。后并入宝济局 ;莱州局(山东省烟台市)铸钱钱背字当于省局相同;宝东局(光绪年间):清廷要求山东省铸造制钱,由于宝济局撤销已久,巡抚张曜提出在烟台设宝东局。云南东川府局也铸有背“宝东”钱。

[4]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8页。

[5]王棨华《局人散人消闲戏墨》;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15页。

[6]《皇朝经世文编》卷五三《户政》二八)《钱币》下)。

[7]杨端六,2007. 清代货币金融史稿[M].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5页。

[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二五嘉庆十五年二。

[9]赵尔巽撰《清史稿》卷124《志》99《食货五•钱法茶法矿政》。

[10]张家河等《遵旨查明京城钱铺平数目酌议限制章程摺》。

[11]张家河等《遵旨查明京城钱铺平数目酌议限制章程摺》。

[12][清]姚鼐撰,胡士明, 李祚唐编,1998.B古文辞类纂:钱币三[M].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3-14页。

[13]北洋财政部泉币司民国八年编印《币制汇编》第一册,第70页。

[14]張家驤,2013.中华币制史[M].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206页。

[15]李婧.近代中国银行立法的演进与嬗变[j].政治与法律 2008(11).

[16]柜坊是唐宋都市中代客寄存保管金银财物等贵重物品的私人商铺,保管柜称“僦柜”。唐代长安的东西两市多有设置。成为专门经营储蓄和支付货币业务的金融组织形式。开元初年就已经有了柜坊,安史之乱前后非常发达,供富商巨贾、官僚、买官卖官者、放债之人储存金银财物,兼营典当业。参见《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7记载:“福建、广东各十万……并市银上供”。

[18]严红,朱星宇. 银铺户———宋代钱荒产生的重要原因[J].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

[19]齐鲁网:http://m.iqilu.com/pcarticle/5104880。

[20]浙江省宁波市镇海业余文物收藏家金善忠,2006年元月初从一居民手中收藏到一张宁波最早官办银铺"司照"(现代称营业执照).高58厘米,宽86厘米,刻版,白色徽宣印制.为浙江布政使司颁发给镇海官匠徐通茂的官办"通茂号银铺".司照特别注明"藩字不列号",说明官办的银铺为特许和为数不多的银铺.发照时间为清道光四年十月廿日(1824)((洪余庆.镇海发现宁波最早官办银铺司照[J].收藏,2001(006)。)。

[21]孙慧.关于中国近代金融史中银炉的几个问题[J].财经研究,1991(10)。

[22]孙慧.关于中国近代金融史中银炉的几个问题[J].财经研究,1991(10)。

[23]《长编》卷101天圣元年十一月癸卯条说: “初, 蜀民以铁钱重, 私为券, 谓之交子, 以便贸易, 富民十六户主之。其后富者资稍衰, 不能偿所负, 争讼数起。”

[24]《明世宗嘉靖实录》卷八十三,户部上书邹文盛奏言钱法;彭信威(2015.p.518)。

[25]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553。

[26]叶世昌.从钱铺到钱庄的产生[J].学术月刊 1990(5) 。

[27]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7-708页。

[28]《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尹事务张祥河奏》(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清代钞档。

[29]《乾隆十年正月谕》,〈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32,第6-7 页。

[30]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7-709页。

[31]乾隆53年(1788),安徽屯溪休宁吴芝亭在致泰兴万选钱庄经理黄茂萱的信稿上写有“去腊承代寄回另贮利,已照入。”(安徽休宁茗洲吴芝亭:《函致泰兴万择钱庄黄茂萱》(《乾隆53年戊申正月十九日􀁄, 《安徽休宁茗洲吴芝事乾隆53年戊申至57年申亥信稿》。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同时在官方的文献上也有类似的反映。如乾隆59年,在清查吉林协领诺穆三侵渔公款的“上谕”中指出:“各省驻防协领,俱藉棒禄养赡,家有积蓄者甚少。诺穆三等同系协领,何以赞财独厚?即据现经查出房地外,诺穆三尚有寄存帽铺银一千两,钱铺银二千两。”(《清实录》􀁄高宗实录􀁄, 卷1446,第16-17页。

[32]]刘秋根、李潇. 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放款研究[J].河北大学学所(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

[33]郑光祖:《醒世一斑录》, 卷6,叶44,1982年杭州古旧书店复印。

[34]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7-709页。

[35]嘉庆15年(1810),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  御史奉旨查办京城内外钱铺。查出外城“旧有各铺多至三百五十余家”,内城八旗“左翼地面现开钱铺三百八十五座,右翼地面现开钱铺三百座谈会,共六百八十五座。”(《金吾事例•章程二城见开设开完闭钱铺章程》,咸丰刊本。)。

[36]丁进军.有关咸丰年间北京钱铺方面史料[J].中国钱币,2006(1)。

[37]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7-709页。

[38]咸丰朝工部尚书张祥河等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酌议章程事奏折:“……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以前,开设本无互保者三百八十九家。道光十年以后,遵照新章取有结保者一百二十二家。通计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钱幌者不在此数。”(丁进军.有关咸丰年间北京钱铺方面史料[J].中国钱币,2006(1)。

[39]章永俊.清代北京的钱铺、炉房与账局[J].北京史学论丛(2017)。

[40]王恭敏.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浙江近代金融史的若干问题[J].浙江金融研究,1985(2)。

[41]王恭敏.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浙江近代金融史的若干问题[J].浙江金融研究,1985(2)。

[42]如南市元大亨钱庄。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1978.上海钱庄史料[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543页。

[43]【美】郝延平,1991.中国近代商业革命[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99页。

[44]戴建兵.上海钱庄庄票略说[J].档案与史学,2002(2)。

[45]潘晓霞.投机、泡沫与危机:以1883年上海钱庄倒账风潮为中心的考察[J].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7(5)。

[46]张世慧.政务活动下的债案审断:19世纪中后期地方官府与倒账案[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6)。

[47]Yun Liu. A City of Commerce and its Native Banks:Hankou Qianzhuang (1800s-1952).. ResearchGate. August 2013 [17 August 2019].

[48]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16-717页。

[49]《山西的票号与钱庄》,1988年民建山西省委、山西省工商联宣传处编印。

[50]孔祥毅、王森,2002.山西票号[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73页。

[51]黄鉴晖,2002.山西票号史[M].山西经济出版社,第56页。

[52]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18页。

[53]高岳兴.山西票号的"身股"与现代股票期权——两种代理人激励方式的比较[J]. 上海经济研究,2003(12)。

[54]《南史·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

[55]《大唐六典》卷六载:“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本官不理。”

[56]窦仪,1984.宋刑法统[M].中华书局,第414页。

[57]杨鹏程.宋代典当利率的法律规制[J].皖西学院学报,2018(4)。

[58]王海燕,赵东昌.明代典当业述论[J].史学集刊,1998(2)。

[59]《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四。

[60]《金太史集》卷七《寿吴亲母金孺人序》。

[61]《明熹宗实录》卷五二。

[62]《大明律·户律》《钱债》“违禁取利”,辽沈书社1989年版。

[63]程庸镐,古老的典当业古老的典当业[J].中国金融,1982(18)。

[64]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3页。

[65]据雍正朝《大清会典》及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记载统计2060;果鸿孝.清代典当业的发展及作用[J].贵州社会科学 1989(2)。

[66]宓公干,1936.典当论[M].商务印书馆。

[67]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3页。

[68]雍正六年, 规定每户纳税五两。后因海防筹款,又责令各当商于正税外, 每户领帖一张, 另捐晌银若干, 谓之帖捐。光绪十三年,因河道决口, 需款甚巨, 户部复令各省当商, 预缴二十年之税款, 准其按年扣还。如光绪三十二年五月, 署山西布政使吴匡的奏折中引用一道谕旨, 其中也记述了清末当铺收税标准,“每当每年所完当税,各省数目不同。然至多不过五两,交纳零星, 地方官不免侵吞挪用, 今拟令各省查明各当商每年应完银五两者,完银百两, 即准二卜年应完税银, 由地方官给予收照, 注明所交银数及准抵年分, 以免混淆。光绪十四年起至三十三年止,一律记算, 统限年底扫数解司, 逾限将地方官参处。等因。钦此”(宋秀元.从档案史料的记载看清代典当业[J].故宫博物院院刊 1985年02期)。

[69]宋秀元.从档案史料的记载看清代典当业[J].故宫博物院院刊 1985年02期。

[70]《大清律例》卷14《户律·钱债·违禁取利》。四库本。此项律令源于明律,文字全同。

[71]萧清,1987.中国近代货币金融史简编[M].山西人民出版社,第39-46页。

[72]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08。

 

 

参考文献

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

萧清,1987.中国近代货币金融史简编[M].山西人民出版社。

杨端六,2007. 清代货币金融史稿[M].武汉大学出版社。

马长林.不起眼的清末官银钱号[J].浙江金融, 2013(3).

熊昌锟.清末民初地方金融机构转型中的多方博弈——以官银号改制省银行为例[J].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2)。

燕红忠.本位与

信用:近代中国白银货币制度及其变革[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6)。

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一一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J].國立士海師範大學歷史學報 第25期,197年6月。

刘敬扬 ,陈亚元.福建永丰官银钱局述略[J].中国钱币,200(4)。

王宏昊. 热河宝德局铸钱考述.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 (2)。。

王永生. 清代叶尔羌局及其铸钱研究[J].中国钱币. 2008(4).

高宇翔. 小议清代乌什局被裁撤的原因. 新疆钱币. 2011, (3): 21–23.

文廷海.论清代咸丰间“票钞”改革及其失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

(1)。

叶世昌.从钱铺到钱庄的产生[J].学术月刊 1990(5)。

孔祥毅;中国银行业的先驱:钱铺 钱庄 银号[J].中国金融2010(12)。

马秀玲.天津银号浅析[J].南开经济研究,1985(2)。

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J].中国经济史研究,987(4)。

凡夫.鸦片战争后的清代钱庄[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1994(2)。

王恭敏.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浙江近代金融史的若干问题[J].浙江金融研究,1985(2)。

丁进军.有关咸丰年间北京钱铺方面史料[J].中国钱币,2006(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1960.上海钱庄啦料[M].上海人民出版社。

章永俊.清代北京的钱铺、炉房与账局[J].北京史学论丛(2017)。

戴建兵.上海钱庄庄票略说[J].档案与史学,2002(2)。

孔祥毅.票号的产生及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3(13)。

师冰洁.近代上海钱庄与山西票号—转账结算与记账货币单位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7)。

杨文忠,杨永丽.山西票号始创年代探究[J].山西档案,1998(3)。

上海通社,1999.旧上海史汇编:下卷[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王凯旋.中国典当史研究论略[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4)。

 

 

 

 

 

 

 

 

版权声明:文中有的图片可能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告之删除。“弩之的专栏”的博文均为作者原创,未经本人同意,各类刊物和媒体不得转载。对学术性抄袭,将追究法律责任。http://zhangnianyu.blogchina.com/。)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