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9年中华民国的恶性滞胀 
2022-11-04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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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49年中华民国的恶性滞胀

            (修改稿)

 

 

                       张念瑜

 

 

 

 

 

[提要]军事失败和恶性滞胀是国民党败走台湾的两大主要原因。虽然通货膨胀与战争有密切关系,但形成恶性滞胀,与国民政府错误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当时宏观经济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总供给不足,对外贸易长期处于入超状态。而国民政府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却立足于需求管理。巨额赤字通过滥发纸币来平衡。在纸币泛滥的情况下实行限价政策,形成全国性的抢购,对工商企业造成一场洗劫,加剧了总供给的不足和通货膨胀缺口。由此,法币崩溃、金圆券崩溃,银圆券腹死胎中。最后民心丧失殆尽。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1945-1949年成为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中共称之为“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 1949年革命,共产党建政,取代国民政府而成为全国性政府。我们通过梳理1945-1949年国民政府的货币金融政策,以此揭示中华民国这座大厦是如何一步步倾覆的。

 

一、第二次国共内战及其统治版图的变化

 

抗日战争结束前后,国共在重建国家方面的政见不同,国共面临新的冲突。1945年8月29日至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在重庆展开谈判并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然而谈判很快破裂,内战全面爆发。

在内战初期,国军兵力和战争经济动员能力具有明显的优势。1946年6月26日国军以大举围攻中原解放区为起点,全面进攻解放区,却毫无建树。1947年3月国军转而采取重点进攻,最终遭到失败,被迫转入重点防御。相对应,共产党则于1947年初推行土地改革等政策,增强战争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渐开始以局部反攻以对抗国军的重点进攻。及至1947年中期,在破解国军的重点进攻后,共产党取得战争的主动权。这时,国共双方的兵力、经济资源开始逆转。1948年9月12日--1949年1月31日,解放军在三大战役中迅速击败国军主力,基本上占有长江以北地区。1949年4月22日国共北平谈判破裂后的第二天,解放军发动渡江战役,并最终控制整个中国大陆。1949年10月1日共产党在北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民党则败走台湾。

全面内战爆发后,国共双方占领的版图及其统治区域内的人口数量是快速变化的。抗战胜利后,八路军、新四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收复日、伪占领区,猛力扩大解放区的指示,不仅在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华中收复了大批城市和广大乡村,而且还开辟了东北解放区,使解放区的面积和人口都有较大的发展。从1945年9月到1946年6月,解放区的面积已由104.8万平方公里增加到22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4%;解放区拥有的城市已由285座增加到464座,约占全国县以上城市总数的23%;解放区人口已由1.25亿增加到1.36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8.6%。[2]此后,随着解放军的胜利,共产党的版图快速扩大,直到占领中国大陆及其有关岛屿。

实际上,国共双方版图的变化对战争的经济动员能力和货币、物价稳定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随着国统区的不断缩小,法币发行量却在不断增长,由此创造世界历史上高得离谱的恶性通货膨胀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国民政府长期以来的财政困境和不断增长的财政赤字

 

抗战所带来的经济崩溃和社会解体使国民政府恢复秩序的努力归于失败。虽然战后国民政府迅速“收复”了满洲和台湾,“接管”了蒙疆、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等敌伪占领区,但国家重建任务巨大。近5000万逃离故居的难民要回归家乡,从敌占区转移出来的工厂和单位也要回归东部地区“复业”。恢复交通、恢复生产和生活,需要巨额资金。而国共建国理念不同,宪法起草不能达成共识,国民党把持的国民政府需要加强军事力量,也需要资金。这些费用需要财政投入。

我在《1937-1945年国民政府的金融政策与措施》一文已做介绍,1935年财政赤字只有1.95亿元,到1945年达到了11066.96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89%,而在1945年的财政收入中,银行垫款占83.05%。由于通货膨胀和支付不断增加,国民政府库存金银及外币,在1945年底为9亿美元,1946年5月降为6亿美元,1946年底降为4亿5千万美元,1947年10月降为3亿美元,1948年4月降至1亿1千万美元。[3]

  战后接收敌伪产价值达2万亿元。[4]税源数倍扩大,国民政府总预算收入结构有所变化,税收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借债收入是不断下降的(见表1) 。


1946-1948年国民政府财政实际收支数据,各方面的统计和数据处理有所出入(见表2),赤字占岁出的比重都在60%以上。但这种情况比抗日战争时期好多了。例如,。1944年赤字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45.91%。[5]这与国民政府接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有直接的关系。但随着内战的发展、国统区的缩小,国民政府的财政则日益困难。




三、国民政府金融机构的“复业”与存放款情况

 

复员是指使一国军队从战备状态停止的程序,官兵在该程序解除其职务返回民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文件经常使用“复员”这个词,大概是说抗战胜利了,和平了,国民政府则由重庆迁回南京,各金融机构总部或迁回南京和上海等东部大城市,并接管敌伪金融机构,全面“复业”。

(一)抗战胜利后国统区的金融机构

战后,中央银行等国家银行接收日本在华银行和伪政权的银行。协助外商接受被劫银行,整理商业银行。同时,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国营行局设立分支机构。[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国有银行包括中央特许银行、省政府设立的银行和县设立的地方银行。1946年11月1日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合作金库。[7]因而,中央特许银行包括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合作金库、邮政储蓄和信托,也称四行两局一库。其中信托局与一般信托公司不同。它主要是为采购军火等而设立的。

省银行是各省政府所设立的金融机构,职在调剂省区金融,扶助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抗战期间,虽然多数省行蒙受损失,仍均能在政府督导之下增强力量,发展业务。截至1947年6月已成立的省银行计有21家。[8]省银行在各县设立分支处所。

国民政府对县银行建设比较重视。1940年1月20日国民政府颁布《县银行法》,即日施行。规定县银行由县政府以县乡镇之公款与人民合资设立、以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与发展合作事业为宗旨。1942年3月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设立县乡银行督导处,负责监督辅导工作。1946年改令各省财政厅负督导之责。

民国时期商业银行应包括普通商业银行及固有之银号、钱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见表3)。商业银行多偏重在沿海临江或交通便利之区域。1947年2月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公布后,国民政府撤消了上海等18个地方各银行分支行处,以防信用膨服。[9]



(二)银行的存款

银行是通过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服务的信用机构。银行存款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和普通存款。根据1934年7月公布的《储蓄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所收普通存款,应缴存款保证准备金于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银行,其中活期存款的保证金为10%-15%;定期存款为5%-10%。同时,银行各种存款及放款的最高利率,由所在地银钱业、信托业同业公会会同当地中央银行议定。当地无银钱业或信托业同业公会或中央银行者,参照附近地方所定标准办理。银行不得于规定利息外,以津贴、赠与或其他给予方法吸收存款。

 由于货币超发,存款金额越来越大。由表4可见,1937-1947年中华民国六行局储蓄存款余额是逐年增长的。1937年的指数为100,1947年6月底则为 384,820。 


(三)银行的放款和投资

根据《中华民国储蓄银行法》(1934年)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信用放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的25%。但这条约束不适应于国家银行。例如,1947年上半年六行局储蓄存款为3889.92234亿元,其25%的数额为972.480585亿元。六行局面向工商业的放款为1,859,828,665千元(表5);中国农民银行的涉农放款为2,742,316,824000元(表6),两者合计为46,021.4549亿元,远远超过存款的25%(972.480585亿元)。

  从四联总处核定的工商业的放款的结构来看,放款的重点是工矿事业和交通。1947年上半年,工矿事业贷款占比64.53%,交通占比10.8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等组织机构发展很快。它们帮助农民从银行取得贷款。在这个基础上,中央政府设立了合作金库。中国农民银行关于农业贷款及农业投资的科目很多,60%左右是小本贷款,其次是特种农产品,占比24%左右(见表6)。也就是说,农业生产、销售方面的贷款并不多。农民都希望多种经营,探索生产特种农产品,从事农村副业。



国民政府实行利率上限规制。实际上,各地的利率是由银钱业、信托业同业公会会同当地中央银行协商确定的。我们根据表7资料计算出年化利率(见表8)。由表8可见,1937-1947年六大城市平均年化利率是不断增长的。1947年年化利率为153.43%。这是恶性高利贷。但这种高利率增长速度和幅度却低于商品价格。这样,银行贷款仍然能维持,工商企业仍然会贷款,1947年上半年四联总处核定放款总额为18598.28665万亿元。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主体是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不断获得利润。例如中央银行,1945年盈余24亿元;1946年盈余214亿元;1947年盈余853亿元,1948年上期盈余2395亿元。[9a]


  



四、国民政府战后的货币发行和金融市场

 

    (一)滥发法币

、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已述,1937-1945年国民政府共发行法币1.41259万亿元,其中1945年发行1.0319万亿元,[10]占比73.05%。1945年发行如此多的法币,一是适应战后全国的需要;二是收兑伪钞的需要。国民政府收兑伪满洲国圆用的是特别印制的东北九省通用券(法币)。国民政府以200:1的兑换比率收兑中储券4286588400381.94元,折合法币964363577.6元;以2:1的兑换比率收兑联银券21432942002元,折合法币96436357763元;伪蒙疆货币2亿元,1元换4角法币。[11]三类伪钞收兑需要用法币1179.493亿元。

1946年发行法币为3.720118268万亿元,东北九省流通券275.309155亿元。[12]

 1947年3月31日财政部复行政院秘书处函提到,各地参议会要求停止发行大额钞券。[13] 1947年12月10日,中央银行则发行2万、4万、10万元大钞3种。[14] 1947年法币发行总额为3.5万亿元,至同年7月增至10万亿元以上。[15] 1948年8月法币达到604万亿元,1948年12月达到911.146万亿元(见表9)。在政府库存黄金、外币都没有实质性增加的情况下,如此巨额的发行纸币,必然导致法币贬值和恶性通货膨胀(见表10)。



 


(二)滥印、滥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印发的信用票据。在格式上,与一般商业本票有差别。[16]由图1可见,交通银行的本票,并写明“国币壹仟圆”和银行经理签名、发行时间。银行本票也是有期限的。这与钞票有巨大的差别。

1945年8月1日财政部复函中央银行,明确银行本票不得挂失及止付。[17] 1945年11月四联总处提交理事会通过的《京沪区三行、两局复业所需钞券之接济与发行定额本票之临时处理办法》规定,三行二局在三个月的“接收”期间印发定额银行本票面有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四种。总额200亿元。[18]同时,中央银行收回各行局所发本票和限制商业银行开发本票。规定商业银行开发本票以即期为原则,并有十足兑付准备,即每日本票余额不得超过其库存现金及同业往来轧进数之和。[19]

1945年9月20日四联总处第285次理事会议核准三行二局在各区发行定额本票1260亿元。[20]中央银行于1946年4-12月发行本票551.570234亿元,1947年1-9月发行本票2627.71666亿元。[21]


       

 

(三)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和票据交换在清代已经发展起来了。所谓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北洋政府时期,票据市场流通的票据达一百多种,但流通秩序混乱。1920年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发布《上海银行营业规程》,对银行票据流通进行规范。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票据法》。在抗战前,承兑汇票发展很快。上海、汉口、天津、重庆均已设立了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的规模取决于商品交换的规模。中日全面开战后,商品交换受到严重影响,票据市场必然受其影响。国统区的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严重萎缩;沦陷区的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票据市场仍然是有发展的。1937年7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共同成立联合贴现委员会,并颁布了《中央交农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进一步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财政部特依“中央银行法”第28条第三款关于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及各银行间之划拨结算的规定,于1941年12月函请中央银行妥为管划,先在重庆实行,其他重要金融市场再察酌情形次第举辨中央银行业务局乃着手积极筹备,拟订中央银行办理交换票据办法暨中央银行附设票据交换行庄保证准备估价委员会办事规则,送财政部核定,即于1942年6月1日起在重庆开始实行。当时参加交换行庄计79家,至1942年12月底增为88家,各月交换票据张数及金额也逐渐增加。

战后,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南京等地均经中央银行相继推行。1947年6月上海一地交换总额达28.06776101万亿元。天津一地交换总额达4.519016万亿元以上。[22]

 

(四)外债

银行代理政府发行内债,实际上是在回笼货币。银行代理政府向外国政府或银行借款,按国民政府的金融体制,必然增加法币的发行。

战后,南京国民政府的债务包括国债和外债。国债包括国民政府发行的国债和伪政权发行的国债。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持有伪政权国债的到指定银行登记,“以便向敌人要求赔偿”。[23]国民政府的外债是由中央银行办理的。外债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晚清的庚子赔款等国家赔款;二是抗战前的外债(包括晚清和北洋政府的外债);三是抗战时期的外债;四是抗战后的贷款。[24]抗战胜利后,对外举借之外债计有美金88,450,000元及加币60,000,050元,均候供作购置国内所需器材及建设之用。[25]

外债或借款当年是会增加国内货币供给的,但此后每年须还本付息,增加财政支出,却会减少国内货币供给。

 

五、法币空前贬值,通货恶性膨胀,物价飞涨

 

在抗战前,全国物价比较稳定。全国物价指数开始大幅度快速上涨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3年五六月月环比指数上涨率明显增长,六月达到20.15%(1937年1-6月=100)。[26]由表11可见,全国总趸售价格指数,1937年=100,1947年12月则为10340000。也就是说,1937年用100元法币购买的东西,到1947年12月则要1034万元法币。

但中国各地人口、工农生产情况差别很大,尤其是战乱时期,交通不便,各地趸售(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差别很大。抗战胜利后,综观各地趸售物价指数的变迁情形,以太原与合肥上涨最高。1947年12月,太原已较基期(1937年1-6月)高出266,826倍,合肥较基期高出144,420倍。其他如北平、天津、青岛、济南、西安、开封、南京、上海、镇江、汉口、杭州、福州等地物价涨势亦甚猛烈。其中涨势较绥者:当推贵阳、重庆、成都、昆明、桂林等地区。大体上讲,战后各地物价涨势,因军事及交通关系,由华北到华南,自沿海至内地逐渐减低。台北情形特殊,趸零售指数仅分别高出基期970倍。[27] 1947年12月青岛、天津、南京、上海、汉口、广州等城市的零售价格指数比1937年1-6月要高出1000多倍,最高的是青岛,达到了1431.2倍。[28]从商品种类来看,趸售价格指数上涨幅度高低依次是:衣着类、金属类、燃料类、杂项类、建筑材料类、食物类(见表11)。



 物价飞涨,有市场供求方面的原因。全国食粮增产面积由1941年的5729.9011万亩减少到1946年的1584.4121亩;[29]生铁、煤炭、汽油、天然气、生金等产品总的趋势是增长的。[30]但导致物价飞涨的主要原因是法币超发,导致货币贬值,物价飞涨(见图2)。1937年至1947年5月、12月各年(或各月)法币的发行量与全国趸售价格指数的相关系数为0.998460252;1937-1947年各年(5、12月)累计法币发行量与全国趸售价格指数的相关系数为 0.983356896。



六、国民政府反通货膨胀的措施

 

 

     面对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企业和居民不会手中拿着法币等待贬值。他们会通过各种办法来保值。由于战乱,虽然房租居高不下,但城市居民并不是像近几十年一样拥入楼市购房或“炒楼”,而是兑换美钞等外币、黄金、紧缺的药品和有关物资。因而,反通货膨胀总是从总供给和总需求两方面来发力的。

 

(一)政府开源节流,减少财政赤字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通货膨胀实质上是财政性的通货膨胀。因战争导致军费不断上涨,财政赤字不断扩大。政府向银行增加透支,银行增发纸币,纸币贬值,物价飞涨。

政府“开源”,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政府“节流”缩小行政开支日益困难。最后“节流”变成了转嫁负担。当时军费比重大,而军费中的粮食购买费用比例大。1937年中日爆发战争后,国民政府开始实施战时统制经济,对粮食进行管制。1940年5月实行粮食平价政策;1940年下半年实行派购和摊购;[31] 1940年11月,国民政府为了保障军民粮食,决定各省的田赋要开始以实物的形式征收。1941年,国民政府宣布田赋征收权力归于中央,并且所有田赋都要以实物的形式征收。1943年,货物税也开始以实物的形式征收。抗战胜利后,货物税不再以实物的形式征收,但田赋继续以实物的形式征收。[32]

根据国民政府1941年颁布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第二条规定,“各省田赋征收实物依1941年度省县正附税额每元折稻谷二市斗或小麦一市斗四升为原则,随赋征购的数量标准和田赋征实数额总标准相同,即征多少, 亦购多少。” 1941年至1945年,全国田赋征实共得稻谷1亿1048万9332市石,小麦2610万零956市石;征购所得稻谷5131万7816市石,小麦1271万6580市石;征借所得稻谷5151万4625市石,小麦779万4750市石,谷麦总数量达2亿6011万4059市石。田赋征实约占总额52.5%,征购占24.5%,征借占23%。[33]这些粮食大部分用于军粮,还有一部分用于“公粮”,[34]提供给政府公职人员。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国统区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其货币估值:1945-1946年为188604百万法币;1946-1947年为624675百万法币;1947-1948年为3015899百万法币。[35]

(二)外汇的管制与调控

  战后的“复员”时期,实行官价外汇汇率制度,但买卖外汇并无公开市场,贸易近乎停止。1946年2月25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在会议上宣布开放外汇市场,并公布《中央银行管理外汇暂行办法》,废止现行官价外汇汇率制度。[36] 3月1日公布《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并制定了《中央银行外汇审核处组织规程》等。企业进口需要通过向银行申请审核获得外汇;出口商应将指定银行结购出口外汇证明书送呈海关验讫,方准报关。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才可在外汇市场买卖,经纪人要按照要求进行业务报告。1947年2月26日蒋介石下令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和中信、邮汇将外汇移存中央银行。1947年9-10月,三行二局移交外汇,其中美金6779200;英金87500000。要求定期存款占70%。[37]

 

1946 年3 月4 日开始维持固定汇率制度,第一次公布美元电汇卖价为1美元换2020元法币; 1946年8月18日第二次公布美元电汇卖价为3350元;1947年2月17日第三次公布美元电汇卖价为12000元。[38] 1947年8 月15 日推行“金圆券”,1948 年8 月18 日,成立外汇平衡基金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在外汇市价的基础上协议确定外汇价格,即实行浮动汇率制。[39]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外汇、黄金是国民政府的重要的财政基础,也是中央银行保持币值稳定的砝码。针对当时物价飞涨,中央银行及其各指定银行在国内外汇市场向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出售外汇,实际上是回笼法币;如果银行买入外汇,实际上是投放法币。1946年3月4日-1947年2月28日,中央银行卖出美金28640余万元,黄金850万两(折合美金3401万元),合计32050余万元;买入美金4630万元,英金1010万元,合计4040万元,买卖相抵,净卖出美金23370万元。[40]我们按1946年11月上海的外汇汇率1:107896计算,共回笼252152.952万亿法币。

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1937年上海外汇市场,1美元兑换法币3.32元,到1946年12月可兑换4335900元法币(见表12)。

(三)抛售黄金及“上海黄金风潮”

 1944年年底国民政府向美国借款五亿美元,购买黄金500万两,用于回笼货币和平抑物价。1945年6月宋子文正式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后,着力筹集外汇和黄金。据宋子文报告蒋介石说,中央银行有库存黄金800多万两和10亿美元外汇,并正洽谈20亿美元的贷款。[41] 1946年1月至2月13日国民政府只卖售22.0209万市两黄金。[42] 1946年3月,中央银行有黄金587万余盎司,即532.5174423市两(166411.7007公斤)。[43] 3月以后抛售黄金共316余盎司,1947年1月27日中央银行库存仍然有271万盎司黄金,其中存沪157万盎司;京沪区敌伪产处管理局50万盎司;美国联邦资金积累银两39万盎司;国内各行23万盎司。[44]根据监察院的报告,从1946年3月开始抛售黄金以来,到1947年2月25日止,卖出纯金351.283167万盎司,约计353.168市两,累计回笼法币9989.222775亿元。[45]

根据蒋介石的“手谕”,行政院执行黄金抛售工作。但行政院长宋子文越过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直接摇控中央银行副总裁贝祖贻、业务局局长林凤苞、副局长杨安仁等三人具体执行买卖黄金。中央银行从上海市64家金号、银楼中指定九家来具体买卖黄金。各家买卖多少,中央银行有“明配”和“暗配”的分配方法。按照常识,中央银行抛售黄金,黄金市场价格应该应声回落,回笼货币,物价得到平抑。但黄金并不是一般商品,它不遵循一般商品的供求规律。中央银行越抛售,却不断带动全国的资金、黄金进入上海这个金融中心。据后来监察院核查,国民政府特别安排的用于恢复生产的“生产贷款”、已分配的军费和政府行政经费也进入了黄金市场。由于社会陷入“炒黄金”的热潮,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很大(见表13),而上海黄金市场的行情却带动了全国黄金市场的行市,重庆、天津黄金市场价格甚至高于上海(见14)。




1947年2月10日,中央银行停止对金号配售黄金,仅配与银楼180条(每条10两);各地金钞价格狂涨,市场混乱。[46] 2月11日,各地物价继续上涨;各地金价均高出上海,各地纷纷向上海抢购黄金。为此,蒋介石召集宋子文及政府金融经济要员举行紧急会议,商讨应付金价物价飞涨、币值无能为力,纷难起责。[47] 2月12日,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召集财政部部长俞鸿钧、中央银行副总裁贝祖贻商讨制止金潮对策,美籍顾问数人亦与会。[48] 2月13日,蒋介石与宋子文及美国顾问研商经济对策,宋主张继续抛售黄金,蒋反对;最后决定停抛黄金、管制物价、取缔投机、禁用外钞等。[49] 2月15日,中央银行公告停止抛售黄金,自1946年3月8日至1947年2月15日,中央银行共抛售黄金350万两,耗费外汇3.54亿美元。截至抗战胜利为止,该行原储备黄金600万两,美元8至9亿元。[50] 2月16日,监察院4名委员抵达上海调查黄金风潮案。[512月17日,财政部分电各海关,切实严防黄金走私出口;中央银行业务局出纳科收兑黄金价格为每10两480万元,其业务局外汇科收兑美钞价格为1美元兑1.164万元法币;南京、汉口、杭州、昆明、蚌埠等各地金号、银楼及兑庄均告停业。[52] 2月24日,蒋手令在上海总济监察团,限月底前查明金潮真相报核。[53] 3月4日,监察院派往上海调查“金潮案”之监委何汉文等4人,发表调查报告书,指出宋子文、贝祖贻、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林凤苞、副局长杨安仁应对黄金政策决定及业务之实施,负有重大责任,且与承办中央银行配售黄金之金号、银楼两业公会理事长詹莲生互相勾结图利,造成金价波动,“演成今日经济危机,使投机者获利,而国家人民皆蒙其害”。[54] 3月13日,蒋召见中央银行总裁张嘉璈,商定严惩涉嫌操纵黄金图利商人及中央银行人员;监察院以黄金案违法渎职为由,正式对中央银行原副总裁贝祖贻出弹劾。[55] 3月23日,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举行第九次大会,中央执行委员黄宇人等100人,提出临时动议,请惩治“金潮案”负责人宋子文、贝祖贻;大会讨论通过《惩治金潮案负责大员,并彻查官办商行帐目,没收贪官污吏财产案》。[56] 1947年3月宋子文被迫辞去行政院长等职。

(四)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品实行计划供应

1947年2月19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例会通过《民生日用必需物品供应办法实施细则》,决定3月15日以前完成实施手续,先在南京、上海试办,然后通行全国。《细则》规定:(1)供应物品为:米、面粉、纱布、燃料、食盐、食糖、食油;(2)经济部主管纱布、燃料、食油;粮食部主管米及面粉;财政部主管食盐;资源委员会主管食糖。(3)对公教人员之物品供应,按定量定价配售;(4)对于工厂职工之物品供应,按代购方式办理;(5)对于市场所需物品的供应,以扶助商营为主,政府于必要时出售物品,调剂市场。[57]

(五)物价管制

1947年2月2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通过平抑物价实施办法;2月25日,行政院例会通过实施办法,适用地区为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太原、郑州、济南、青岛、天津、北平等32个城市,并规定南京、上海为严格管制区域,工资不能增加,公教人员配售实物。[58]但最后宣告完全失败。解冻工资后,物价更如脱缰野马。

(六)中央银行控制重要物质,作为抛售的重要筹码

  1948年7月中央银行成立物资委员会,后改名物资财务委员会。其主旨是配合政府收购和控制物资,调济市场,平抑物价。后来,中国、交通、农民三大银行也参与收购与抛售工作。同时,委托中央信托局办理易货和购料业务。[59]银行配合政府收购或控制的物资包括出口的重要物资和国内的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物资。收购与抛售产生的盈亏进入国库。[60]

 (七)争取国际援助,落实美国对华援助方案

1948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援华法案》,援助中华民国2.75亿美元,用于购买棉花、石油、粮食、建筑物资和其他商品。同时,提供了1.25亿美元的军事援助。[61]

 

(八)经济改革

1947年7月21日,行政院会议通过经济改革方案,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改革,设立县银行,树立地方经济自治基础;(2)增加生产,稳定物价;(3)整理财政、稳定币值;同时应注意合理解决军、公、教人员待遇,国营、民营事业地位同等,发动扩大之经济建设活动。[62]但经济改革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都失败了,只能再次进行货币改革。财政部长王云五认为:“只有改革币制,才能挽救财政经济日趋恶化的局势。”[63]

 

七、废止法币,推行金圆券

 

 (一)金圆券制度的基本内容

1948年5月行宪选举后,由翁文灏出任行政院长,王云五被任命为财政部长,开始筹划货币改革。同时,蒋介石却安排原财政部长、原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亦拟定关于币制改革的方案。俞鸿钧组织的中央银行专家为主的起草班子,认为法币不作根本性改革还可以维持一段时间的局面,建议仿照1937年用关金(海关金单位)征收关税的办法,所有纳税款和外贸结汇均使用这种特殊货币。但蒋介石对此并不满意,认为不能收集举国的金、银、民间外汇储备应付现实的困难局面。[64] 1948年7月29日,蒋介石在莫干山松月庐召开会议研究发行金圆券事情,称王云五所拟金圆券方案,设计挽救财政,收集金银、外币,管制物价,都是必要的措施。[65]会上行政院院长翁文灏、外交部长王世杰、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表示同意。

   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及行政院临时政务会议通过经济改革方案四件,即:《金圆券发行办法》、《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中华民国人民存款国外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和《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推行的金圆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金圆为本位币。每元法定含金0.22217公分(克),由中央银行发行,发行总额定为20亿元。

  (2)金圆券券面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

(3)金圆的辅币为角及分,以10分为1角;10角为1元。辅币分1分、5分、1角、2角、5角五种。以铜镍银分别铸造,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币券,同时流通。

(4)金圆券发行采用十足准备,其中必须有40%为黄金、白银及外汇,其余以有价证券及政府指定的国有事业资产充当。

(5)金圆券发行办法公布之日起,法币和东北九省流通券停止发行。之前的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东北流通券3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限期1948年12月20日以前收兑已发行的法币及东北流通券;过去的债权、债务均以金圆券折算处理;台湾省币及新疆币的处理办法由行政院另定。[66](6)禁止私人持有黄金(纯金1市两合金圆券200圆、白银(纯银1市两合金圆券3圆、银币(每枚合金圆券2圆、外汇(美钞每元合金圆券4圆。凡私人持有者,限于9月30日前收兑成金圆券,违者没收。[67(7)限期登记管理本国人民(包括法人)存放国外的外汇资产,违者予以制裁。[68](8)全国物价及劳务价冻结在8月19日水平。[69]

 

 (二)金圆券的滥发

为推进金圆券发行工作,蒋介石派出经济督导员到各大城市监督金圆券的发行。因上海是全国金融中枢,则由蒋经国为副督导(8月23日就职,11月6日去职),正督导员是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起初两个月,在没收法令威胁下,大部分的城市中产阶级皆服从政令,将积蓄之金银外币兑换成金圆券。1948年11月16日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向蒋介石报告,从8月23日到9月30日收兑黄金、白银、银元、银角、美钞、港元、菲钞合计折合1.32亿美元。[70]从10月1日到10月31日,收兑金银外汇数额大幅度下降(见表15)。收兑金银外币越往后越困难,国民政府决定收兑金银延期1个月到10月底。同时,民众对金圆券是缺乏信心的,从9月30日至10月7日,全国各地城市掀起抢购现象,[71]南京、上海等地粮食尤感奇缺,[72]以行政手段强迫冻结物价,结果是市场上有价无市。商人面对亏本买卖,想尽方法保货物,等机会,正常市场交易大幅减少,仅有的交易大都转往黑市进行并拒收金圆券。上海对金圆券制度阳奉阴违,投机猖獗,而蒋经国上海“打虎”则无功而返。



1948年8月20日成立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73] 8月23日发行准备共计27.67173587亿盎司。[74] 8月23日到月底,准备金达到60%。[75]都符合法定的“十足准备”的要求。但此后准备金严重不足,以公司空头股票充数。9月份发行金圆券9.567524944,其发行准备金包括黄金、白银和中纺公司、招商局股票折合金圆券共计9.567524944亿元;[76] 10月份发行金圆券15.95386691亿元,准备金折合金圆券15.95386691亿元。[77]账面上符合法定的“十足准备”的要求,但公司股票占大头。11月11日修订金圆券发行办法。[78]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自动解散。[79]根据修订的金圆券发行办法,金银原以盎司计量改为按市两计算,规定每市两黄金1000元、白银15元,原有准备金价值提高了五倍。[80] 11月份发行金圆券32.3亿元(见15),到12月10止,准备金不足5亿元。[81]进入1949年,金圆券发行额度不断增长(表16),面额越来越大。1949年1月25日印制面额1百元券,3月1日印制了5百元券和1千元券;4月1日印制了5千元券和1万元券;4月18日印制了5万元券;4月26日印制了10万元券;5月5日印制了50万元券;5月24日印制了100万元券。[82]



(三)金圆券发行后的市场价格

 

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推行金圆券制度的同时,实行了70天的限价政策,上海于9月4日爆发抢购风潮。10月份,无锡、苏州、镇江、扬州、福州、广州、台北、重庆、成都、北平、天津、贵阳等城市先后出现抢购现象。[83]据中央日报记者报道,首都南京经历抢购之后,市面上都空了。下午不到5点,都统统打烊了,开门的只有几家钟表店和书店。到了晚上八点,整个南京都成了死市。[84]限价政策对消费者的短期利益是明显的,但对工商企业却是一场浩劫。上海全市工商业在限价中估计共损失金圆券2亿元,元气大伤,已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和经营。[85] 10月31日国民政府不得不对《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做补充和调整,被迫放弃限价政策。。

11月及其以后,随着金圆券发行量的增加和限价政策的放松,物价快速上涨。11月中旬,上海市每石米价已从原限价20元9角, 一度突破2000元,上涨了近100倍;每袋面粉从原限价7元6角涨至250元,上涨30余倍。1949年2月又抛出“财政金融改革案”,进一步剌激了物价上涨。[86]由表17可见,法币和金圆券停止使用时与最初发行时比较,金圆券发行的增长率(540.7%)高于法币(455.248%);金圆券的物价上涨率对货币增长率的比率(23.6)高于法币(3.22)。




(三)金圆券的崩溃

金圆券的崩溃与战争的进程有密切的关系,也与国民政府的政策措施密切相关。

1949年1月10日随着淮海战役的胜利,共产党占领了长江中下游以北广大地区; 4月22~23日,解放军渡过长江并占领南京,5月27日占领上海。相应地,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圆券数量却越来越大。1949年2月全国金圆券发行累计增至506.44亿元;5月金圆券发行累计猛增14倍至679458亿元。1949年7月31日发行的金圆券数额是1948年8月31日发行量的40万倍(见表18)。



1948年11月30日,《字林西报》的英国记者乔治·瓦因发现国民政府偷运黄金,12月3日在《香港华商报》披露“徐州惨败京沪震动,中央银行偷运金钞”的新闻,国民政府偷运黄金到台湾的消息因此泄漏。12月24日,中国银行发生黄金挤兑事件,挤死挤伤多人,严重打击了金圆券信用。随着解放军占领南京、上海,谣言四起,人们由此不愿使用金圆券和“殃行”(中央银行)本票,上海重新流行“袁大头”、“孙小头”和美元。“袁大头”每圆由25万元金圆券上升到179万元。[87] 1949年5月19日上海中央银行公布银元挂牌办法,当日银元牌价为1银元兑换960万元金圆券;6月25日1元银元兑换5亿元金圆券。[88]

由于金圆券超发,币值空前贬值。如果交易金额大,还可用大额金圆券;如果小额交易,就得用麻袋装金圆券,交易费用高昂。在允许银元流通后,财政部也允许旧铸辅币代替金圆券辅币;缺乏旧辅币的地区印制代用券。[89]因此,金圆券基本崩溃。

 

(四)腹死胎中的银元券方案

因金圆券的崩溃,金融的严重失调,翁文灏内阁于1948年11月总辞职。12月1日,行政院会议通过非军事机关分迁于重庆、广州两地办公计划。[90] 1949年6月3日,广州立法院以254票对56票,10票废票,通过阎锡山出任行政院长。[91] 7月2日,阎锡山致财政部令--抄发银元及银元券发行办法。7月3日,行政院代电《改革币制令》,发行银元券,规定其价值等于硬币银元1元(含纯银23.493448克)。[92]

   广州、重庆等地区的人民对银元券缺乏信心;解放军的枪炮声也日益临近;7月17日中共新华社发表声明,解放西南后只会收兑银圆而不接受银圆券。银圆券即出现贬值,民众以银圆券抢兑银圆。而银行的银圆储备又不足,只好在8月起改为限额兑换,市民对银圆券信心崩溃,价值暴跌。银元券改革成“见光死”。

 

八、结束语及综合分析

 

这是一篇带研究性的读书笔记,篇幅长达3万多字。当我把民国这五年的货币金融问题梳理完后,很多问题却难以解释清楚。只好停下笔,反过头来认真读张嘉璈(字公权)等民国人物的著作。张嘉璈(1889-1979年)先生曾出任中央银行总裁(1947年4月-1948年5月),其著作中的数据较为详细,介绍的许多“历史细节”对我形成概念,受益很大。

研究经济史,也是力求历史的真实性。我特别看重当时的统计数据,同时也关注有关著作记载的历史“细节”。因为“具体的”总是包含着一般性。1945-194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多事之秋。一个当朝的政权在一步步地沉落,一个新的政权却在快步地登堂。然而,客观叙述旧朝的倾覆,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第一,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城镇化、城乡二元结构和货币金融体制的特点。

1840-1842年中英发生鸦片战争,中国战败,被迫签署《南京条约》。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署,中国共开放“条约口岸”104个。加之自辟商埠,到1904年有“条约口岸”和商埠共110个。随着100多个城市开埠通商后,进出口贸易不断增长、新式资本主义工业企业、现代银行大量出现,城市人口也在快速增长。中国出现新一轮的资本主义城镇化发展。根据1946年7月国民政府编制的统计数据,城镇化率为28.02%。[93]由此,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断分化,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形成城乡二元结构。

民国的农村虽然推广着合作化运动,但农业生产方式是中国传统式的,即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94]很少使用农业机器。1947年自耕农占比42%,半佃农占比25%,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70-80%。[95]在中、西部地区,因受交通的限制,农产品基本上销往地方性市场;沿海地区的农产品是通过城市才销往国际市场的。在中国传统社会,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商人往往持币到农村市场收购。当国民政府启动战时经济管制,对田赋实行征收实物以及征购、借征时,平价购买粮食等农产品的钱是由政府设立的粮库支付的。所以,农村需要用于流通的货币数量是有限的,农民流动性偏好低。抗战之前,中国的金融资源主要来源于城市本身和海外。外资占现代工业资本存量的2/3。而大部分资金都被用于大城市中心区(特别是上海)的商业和投机活动上。[96]有50%左右的农民虽然也存在借贷行为,但向银行借款的比例仅为20%左右。[97]由于受到交通运输的限制,以城市为中心,工业品的价格递远递增;农产品价格则递远递减。由表19可见,1941-1942年粮食减产,[98]粮食价格上涨,引起工农产品比价变化,并引起通货膨胀。这是总供给形成的“缺口”而导致通货膨胀。


第二,战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总供给问题)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复”了满洲和台湾,同时,“接管”了华北、华东、华南、蒙疆等敌占区。从敌伪手中接收了2411个工业企业,但只有852家企业实际恢复了生产。[99]满洲和台湾是日本经营多年的殖民地,建立了当时亚洲最为先进的工业体系和工业技术。但苏军撤离东北时将日本人留下的先进工业设备运回了苏联。同时,苏军仍然占领了旅顺、大连。因而,国民政府制定接管计划时的美好设想化为了泡影。[100]到1946年,无论是农业还是工矿企业,主要产品的总产量都超过了战前水平。但到1947年,主要产品的总产量都出现回落(见表20)。1948年的统计数据很少,其中棉花总产量也是下降的。实际上,1948年国共在东北、平津、淮海进行了三大战役的决战,东北、华北的工农业生产必然受其影响,经济停滞,甚至严重衰退。



第四,国民政府货币发行与准备金问题(总需求问题)。

在1935年法币改革之前,纸币被称之为兑换券。凭此兑换券或“军用票”可到发行银行或相关机构兑换银两、银元或铜元等硬币。1913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商业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发行纸币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60%,或者纸币发行额不超过其公债数额,商业银行发行纸币须向中国银行交发行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准备金。由于北洋政府向银行、企业摊派公债,因而公债可作为纸币发行的准备金。这里的风险是:政府垮台,银行要跟着倒闭,老百姓的存款就得“打水漂”。

1935年法币改革后,法币成为不兑换的纸币。抗战前,法币发行的准备金比率至少在60%以上,[101]准备金包括海关金单位和银元等。抗战全面爆发后,国家银行开始出现无准备金发行纸币的现象。战后,不再公布纸币发行准备金比率,但从内部工作文件来看,“保障”准备金比率要凑足40%。准备金主要是黄金、白银和外汇。1947年1月27日中央银行库存只有271万盎司黄金,1948年8月法币达到604万亿元。废除法币后,推行金圆券,要求“十足准备”。“准备金”包括黄金、外汇,并用公司空头股票充数。到1948年12月10日止,准备金不足5亿元,而到1949年4 月15日,金圆券及辅币累积发行达10517.78亿元,准备金比率为0.05%。

纸币发行不受准备金的硬性约束,钱花超过了,想印多少就印多少。1946-1948年,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仅占财政开支的30%多一点,巨额的财政赤字由银行来垫款,实际上是通过发行纸币来达到财政平衡(见图3)。1948年法币崩溃,1948年8月19日疯狂发行金圆券,到1949年7月31日止,累积发行金圆券1272249.075亿元。由此,社会总需求恶性膨胀,形成巨大的通货膨胀缺口。



 

第五,战后恶性滞胀的逻辑透视。

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从中国历史发展情况来看,每次超发货币,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时,都是与天灾人祸有关。如清朝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印大钱,滥发纸币。国民政府如此滥发纸币,除战争因素之外,也与其错误的政策措施有密切相关。为此,我们对民国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停滞双重陷阱进行理论解释:

(1)纸币成了“烫手的山芋”。抗战前,法币币值是比较稳定的。从1940年开始,批发、零售物价指数开始成倍上涨。[102] 1947年1月批发物价指数(1937年1-6月=100)为814950;12月为11189000 ,12个月上涨了13.73倍。[103]从1948年8月31日到1949年7月31日,金圆券的滥发使批发物价上涨了1125倍。[104]这些纸币拿到手中就在贬值。所以,家庭、企业,甚至政府部门拿到纸币后就必须立即花出去。由此,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而货币流通速度的提高,实际上是不断在增加货币的数量;货币数量的增加,加重了货币的贬值。由此,人们更不愿意将纸币留在手中,……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2)纸币快速贬值,促使人们囤积实物。农民将农产品囤积在家庭,等需要用钱时才到市场销售,如此却人为地强化了城市粮食等物品的紧缺,加剧了物价上涨;城市市民拿到纸币就抢购生活用品,同样加剧了商品紧张,进一步推动了物价上涨。在许多情况下却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

(3)战争造成交通、物流不畅,使城乡之间、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城市之间割裂。东部沿海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广州、福州等城市的粮食、棉纱等生活用品多从国外进口。由表21可见,全国入超(进口大于出口)由1945年的97.14亿元增加到1946年的10890.53亿元,1947年继续增加。1948年没有统计数据,但入超数可能大于1947年。因而,沿海地区的价格波动受到国际市场商品供求和外汇价格波动的严重影响。沿海城市的批发价格指数高出内地城市批发价格指数一倍以上。[105]同时,中部、西部地区、农业部门失去了东部城市巨大的市场,使农户和工商业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加剧了总供给的不足。


(4)物价与工资螺旋上升。这里涉及到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即企业主和工薪阶层。企业主提高价格以保护利润率免受包括名义工资成本在内的成本上升的影响,并防止利润率的实际下降;工薪阶层试图提高税后工资以赶上通货膨胀以防止实际工资下降。《剑桥中华民国史》认为在战后,工薪阶层因不再受日本人的控制,国民政府在“黄金十年”所形成的控制网络一时难以重建,处理劳资纠纷的传统方法不再有效,因而,国民政府同意了工人的要求自动调整工资以适应生活费用的提高。[106]关于增加工资改善待遇的劳资纠纷案也日益增加,1946年只有544起,1947年上半年就有704起。[107]但各大城市产业工人、职员实际收入和实际工资的指数是不同的,有的城市高于1937年的水平,有的却低于1937年的水平(见表22)。物价-工资螺旋上升会降低企业利润,阻滞经济增长,影响总供给。



第六,国民政府经济金融政策的教训与启示

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只谈几个主要的方面。

(1)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树立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基础的理念。张嘉璈先生在反思民国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在促进国防或经济发展方面,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利益最好是通过增加实际产出和促进国内资本的积累来实现。中国的经验表明,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尊重民营企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108]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基本盘稳定了,国家的社会经济就稳定了。。

 (2)不断促进国家财政预算和货币发行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政府的支出代理人。[109]这样,为无限制滥发纸币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货币的国际化,国家财政预算和货币发行应更多的受到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

(3)要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动态平衡。1945-1948年,国民政府在制定反通货膨胀政策时重点放在“需求管理”。然而,中华民国对外经济长期以来出口少于进口(入超),国内生产满足不了国内需求。同时,受战争的影响,生产停滞,物流中断,产销脱节。就总需求和总供给比较而言,是总供给不足。而国民政府却把宏观调控的重点放在扩张总需求方面。这是南京国民政府金融经济政策措施失败的总根源。

 

 

 

 

注释:

[1]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673。

[2]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734。

[3] 张玉法.中國現代史[M].台北: 东华书局. 1977:724。

[4] 洪葭管,2005.p.932。

[5] 张嘉璈(2018.p.43;p.55).

[6] 洪葭管,2005..p.930。

[7] 随着全国合作社的发展,1936年,国民党实业部公布了《合作金库规程》,规定各地合作社可以建立金库组织,专门管理社员股金。1945年10月陈果夫当选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后,国民政府采纳了陈果夫的提案,决定设立中央合作金库。1946年11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正式在南京开业,其主要业务是以调剂合作资金方式支持发展合作事业。

[8] 省银行包括江苏银行、江苏农民银行、浙江地方银行、安徽地方银行、江西省银行、湖北省银行、湖南省银行、四川省银行、西康省银行、广省银行、广西省银行、云南滇富新银行、贵州银行、河北省银行、山东民生银行、河南农工银行、陕西省银行、甘肃省银行、宁夏银行、绥远省银行及新疆商业银行等21家。

[9]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269。

[9a]]洪葭管,2005.p968;p969;p970。

[10]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290-291)。

[11] 洪葭管,2005..p.949-952。

[12] 洪葭管,2005..p.94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531。

[13]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534。

[14]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北京: 中华书局. 2011.:8467。

[15] 李守孔.中國現代史[M].台北: 三民书局. 1973:159。

[16] 民国十八年《票据法》第117条规定:“本票应记载左列事项,由发票人签名:一、表明其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额。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四、无条件担任支付。五、发票地及发票年、月、日。六、付款地。七、到期日。未载到期日者,为见票即付。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未载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17]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523。

[18]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528。

[19]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529。

[20]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526。

[2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530。

[2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270。

[23] 洪葭管,2005.p.925。

[24]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p.253-255。

[25]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252。

[26]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174。

[27]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170。

[28]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181。

[29]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81。

[30]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81)。

[31] 朱玉湘.抗日战爭时期国民党政府的田赋征实与粮食征購[J].山东大学学报(历史版) ,1963(S1)。

[32] 《中国税务大词典》. 范立新主编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1 第425页.

[33] 郝银侠.新视角:国民政府田赋征实制度之再探讨[J].民国档案 2011(2).

[34] 所谓公粮,即公教人员、团队、法吏、警察、学生等类人员所需的粮食。参见徐堪:《最近之粮政》,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10辑:《粮政方面(一)》,中央文物供应社1987年,第15页。

[35] 张嘉璈,2018.p.81。

[36] 洪葭管,2005.p.975。

[37] 洪葭管,2005.p.1058。

[38] 洪葭管,2005.p.987-988。

[39] 朱东芹.战后国民政府的外汇政策与侨汇[M].南洋问题研究 2002(2)。

[40] 洪葭管,2005.p.940。

[41] 张森奉.民国特大抛湖北档,2008(11).

[4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258)。

[43]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市用制长度以米三分之一为市尺(简作尺),重量以千克二分之一为市斤(简作斤),容量以升为市升(简作升),一斤分为十六两,一千五百尺定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为一亩,其余均以十进。”该法第六条规定:“两: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斤)。1盎司 = 28.349523125克。1两=31.25克。1两=1.102311311盎司。

[44] 洪葭管,2005.p.991。

[4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744。

[46]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3。

[47]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4。

[48]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5。

[49]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5。

[50]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7。

[51]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89。

[52]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90。

[53]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95。

[54] 韩信夫、姜克夫,2011:8303。

[55] 韩信夫、姜克夫,2011:8311。

[56] 韩信夫、姜克夫,2011:8318-8319。

[57]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91-8292。

[58] 韩信夫、姜克夫,2011:8292。

[59] 洪葭管,2005:1273-1278。

[60] 洪葭管,2005:1218-1273。

[61] 张嘉璈,2018.p.92。

[62] 韩信夫、姜克夫,2011:8387。

[63] 王寿南:《王云五先生年谱初稿》第2册, 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8年1-7月),台北国史馆1995:206。

[64] 李立侠(时任中央银行稽核发行处处长,参与这次方案拟定):〈金圆券发行前的一段回忆〉,刊《文史资料选辑》第49期,北京: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65] 李勇,张仲田. 《蒋介石年谱》. 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352。

[66] 洪葭管,2005:1280-1281。

[67] ]洪葭管,2005:1281。

[68] 洪葭管,2005:1282-1283。

[69] 洪葭管,2005:1285。

[70] 洪葭管,2005:1334。

[71] 洪葭管,2005:1287。

[72] 李守孔.中國現代史[M].台北: 三民书局. 1973:160。

[73] 洪葭管,2005:1311。

[74] 洪葭管,2005:1310。

[75] 洪葭管,2005:1313。

[76] 洪葭管,2005:1313。

[77] 洪葭管,2005:1314。

[78] 洪葭管,2005:1290-1291。

[79] 洪葭管,2005:1315。

[80] 洪葭管,2005:1321。

[81] 洪葭管,2005:1322。

[82] 洪葭管,2005:1329。

[83] 洪葭管,2005:1287。

[84] 洪葭管,2005:1288。

[85] 姜铎.p.1989。

[86] 姜铎.p.1989。

[87]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640。

[88]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p.644-645。

[89]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p.656-657。

[90]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华民国史大事记》.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8741。

[91] 王景弘 编译 (编). 《1949大流亡:美国外交档案室密录》. 台北: 玉山社出版.2011:176。

[9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1988b.pp.658-661。

[93]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p.46;p.70。

[94] 根据统计,1946年,有耕畜的家庭占61%,雇佣耕畜的家庭占39%,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93.

[95] 严中平,2012.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M].中国社会科学院,第180;第186页。

[96] 张嘉璈,2018:98-99。) 

[97]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93.

[98]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76.

[99] 费正清,1994:843。

[100] 张嘉璈,2018:253。

[101]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0:120-121。

[102] 以基期值为100,现期的值叫做指数,即现期值/基期值=指数/100。指数/100也称之为倍数。增长率=(现期值-基期值)/基期值。如果基期值为100,则增长率=(现期值-100)/100=(指数-100)%。

[10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180。

[104] 张嘉璈,2018.p.96。

[105] 张嘉璈,2018.p.113。

[106] 费正清,1994:848。

[107]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8:388)。

[108] 张嘉璈,2018.p.420。

[109] 张嘉璈,018.p.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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