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及绿色殡葬的几个问题
张念瑜
【提要】殡葬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存在着死人与活人争空间的矛盾。在中国,阴宅与房地产一样是一个地区性问题。
殡葬是一种与特定文明与生俱来的文化。汉民族的殡葬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隐含着道德自律的因果报应机制。土葬和“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根植于中国社会民间之中,只有随着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逐渐改变。
不能简单地认为火葬就比土葬要好。如果火葬后将骨灰盒安葬形成坟墓,其占用空间比传统式土葬虽然少,但还是占用了空间。并且会在大城市周围不断形成大片的公墓。殡葬方式要因地制宜,并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绿色殡葬。只有土葬才能改革为绿色殡葬。
周末,几个江西老乡小聚,谈到了江西的一些地方正在农村地区开展所谓的殡葬改革。我曾系统查阅过国内外有关绿色殡葬的资料,在此一并整理成文,以饷读者。
一、殡葬是一种文化
研究过北京猿人的美国人类学家魏敦端(1939年)根据北京猿人化石产地发现的头骨多,而躯干骨和四肢骨却特别少的现象,推测北京猿人存在着食人之风。我国人类学家贾兰坡认为魏敦瑞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可信的,可以肯定远古的北京猿人有食人之风(贾兰坡,1979)。人死之后被同类食用了。
从什么时代开始掩埋人的尸体,不可考。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殡葬风俗有很大的差别。在中国传统社会,汉族一般土葬。《墨子》、《列子》、《荀子》对“火葬”都有记述。如《荀子•大略篇》记载:氐羌的俘虏,不担忧其被捆绑系累,而担忧死后不被焚烧。当时,火葬是西北地区游牧民族的习俗;西藏及临近地区十分盛行天葬;江河湖海的地区流行水葬;藏族、东北、内蒙古等地流行风葬法;古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流行崖葬,还有塔葬、高棺葬、瓮棺葬,等等。
各民族对葬法有不同的看法。这些观念往往与原始宗教有关。各民族文化普遍都承认有阳间、阴间、天堂、地府。人死变鬼(灵魂不死)是丧葬观念的核心。同时,华夏普遍具有“祖宗崇拜”,“孝”就是儒家伦理的基础。我国古代对丧葬高度重视,并形成了一整套丧葬制度。丧指哀悼死者的礼仪,葬指处置死者遗体的方式。古代的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而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
二、汉民族与古希腊的土葬风俗的比较
(一)汉民族的土葬风俗
黄河文明是一个绵延不断的文明。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使得黄河文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从原始社会形成的自然宗教和祖宗崇拜成为了中华民族的宗教。而汉民族的土葬风俗是这种宗教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汉民族社会,人死之后,“葬者,藏也。”(《禮·檀弓》)。《周礼》:“众生必死,死必归土”,《韩诗外传》:“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因而,“入土为安”。
在先秦的中原文化中,没有古希腊的“灵魂”概念,但有“鬼”的概念。“鬼”的甲骨文字形,下面是个“人”字,上面象一个可怕的脑袋(非“田”字),是人们想象中的似人非人的怪物。《列子·天瑞篇》:“精神离形。各归其眞,故谓之鬼。鬼,归也。归其眞宅。”[1]精、鬼都属“阴”。在先秦时期,中国文化还没有“转世”的概念,“转世”的概念是由佛教传入的。所以,中国文化,人要重视身体。《孝经·开宗明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死亡之后及时敛尸,在土葬时,用坚固性强、密封性好、耐久性大的木质棺材,使用干燥剂和防腐药物,构筑坚固密封的墓室(刘曙光,1995),以此保护尸体。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法律对坟墓是保护的[2]。
当然,中国传统文化是家族主义文化。高度重视家族、亲近的人的殡葬。但对外族人,尤其是战俘尸体的处理是残酷的。商代对战俘、对抢劫而来的羌族人多做为人殉、人祭;《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秦将白起在长平之战胜利之后坑杀40万赵军降兵。
古人认为,墓地的风水关系到家族的兴旺乃至国运的长久,所以尽量厚葬,帝王更是大兴土木工程。中国商代时为厚葬高峰期,不仅殉葬品奢侈,并迫使大量奴隶、战俘殉葬。西周时,墓葬大小、棺椁层数、随葬品的种类及多省,都按礼制作了规定。战国中晚期,又产生了以国君为中心的陵墓制度,秦始皇陵在其即位后即开始营建,规模巨大。汉代盛兴选择风水的墓地之说,以人殉葬之俗基本废止,随葬则以陶器、漆器为主。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厚葬”与“节葬”思想长期争论不止。
在国家层面,战争与祭祀是最重要的事情,“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对各家族来说,家族祭祀也是头等大事。在农村,家族祭祀,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礼记·大传》:“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
(二)古希腊的土葬风俗
古希腊也是多神崇拜。其神祇分三类,即:奥林匹斯众神祇、海域神祇、地上与地下神祇,几乎涵盖了自然界的任何领域。但宗教最基本的内容是崇拜居住在奥林匹斯山的12位神灵。同时,古希腊、古罗马人与中国古人一样,也是通行“祖宗崇拜”,祭祀的对象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祖先(古朗士,2012.p.60)。古希腊人敬神、祭祀活动是非常多的。但其目的与中国古人有差别。柏拉图在《法律篇》开卷就明确指出,城邦的法律是根据神谕制订的。敬神、祭祀及其活动是向神祁求公正和正义,实际上是旨在保护传统和颂扬法治。
古希腊人和意大利人的古老信仰,与中国古代人是一样的,认为人死后灵魂并没有进入另一个陌生的世界从而过度到它的第二存在之中,它仍然在人类的左近,在地下继续生存着。当一个人被埋葬时,人们相信他们埋葬的是某种仍然活着的东西(古朗士,2012.pp.39-40)。古代希腊人视死者为冥府中的神灵。但在柏拉图的著作中,苏格拉底认为,灵魂是不灭的,灵魂于人生之前已经存在;人死后,灵魂又升入天堂,适时进入另一个人的躯体。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看来,人的肉体就是灵魂的“衣裳”。
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介绍了丧事(958e-959a)的法律规定。 柏拉图认为,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死者的安葬问题。当人死亡之后,死者亲属必须向执法官报告,执法官必须亲临死者家庭进行葬礼指导。法律应该规定:坟墓不要建在耕地上,应该建在适宜埋葬尸体的地方,总的原则是不给活人带来不便;坟墓不能堆得过高,以5人 5天的用工为限。墓碑不能过大,能刻上四句六韵诗纪念死者的生平即可;在家停尸为期三天,主要是用于区别真死和假死,三天后即安葬。这与中国的习俗一致;出殡的时候,家属不准流泪,禁止为死者唱挽歌,死者家庭的嚎哭声也不能传到室外,禁止出殡的队伍哭喊着穿过大街,送葬的队伍必须在天亮前离开城市。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执法委员会的处罚;葬礼开支:最富裕财产等级的家庭不超过5明那;第二等级的不超过3明那;第三等级的不超过2明那;第四等级的不超过1明那。
综上可见,柏拉图的葬礼观与中国墨家是一样的,属于“节葬”。但柏拉图认为:“尸体只是一个鬼,而真正的人---它的不死的成份叫灵魂----会去另一个世界向诸神报到。”(柏拉图,2003c.pp.722-723)
三、汉民族的火葬习俗的形成与发展
人类使用火葬(Cremation)方式处理尸体已有两万年的历史[3]。但火葬焚烧方法有差别。印度和尼泊尔等一些国家更喜欢不同的方法,例如露天火葬。现代火葬一般在火葬场内进行。火葬场内有一个或多个火炉。火化炉是一种能够产生870-980°C温度的工业炉,以确保尸体烧成灰烬。火葬场可能是教堂或殡仪馆的一部分,也可能是独立设施或墓地提供的服务。现代焚化炉燃料包括石油、天然气、丙烷以及煤气、煤炭和焦炭。在德国、英国等国家,要求尸体在棺材中火化。在美国,联邦法律并没有规定火葬的任何容器要求,但某些州可能需要一个不透明的火化箱。
我国汉民族形成火葬习俗与佛教传入中国有关。《魏书•释老志》:“佛既谢世,香木焚尸,灵滑分碎”。宋文学家洪迈的《容斋随笔•续笔》卷13:“民俗火葬”条有云:“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其尸者所在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开始倡导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名党和国家领导人联合签名,以个人名义倡导火葬。这些领导人去世后基本为火葬,其中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根据其遗愿把骨灰撒向大海。毛泽东的遗体被防腐保存并非本人意愿,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历史事件。此后,在我国城镇逐渐形成了火葬习俗,殡葬程序大为简化。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首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推行火葬,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国家职工实行处分。1997年7月21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2012年颁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四、当前我国土葬和火葬存在的问题
土葬和火葬都存在环境污染和占用土地。为此,我们作对比分析。
(一)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改进
1.直接土葬。按照中国传统的方法,一般用柏木、松木、楠木、柳木、桐木、杉木等材料制作棺材,并用桐油做涂料。墓穴主要用砖和石灰砌成。基本没有重污染物。如果今后对棺材和墓穴四壁砖墙改用更环保的材料,让其在十年内分解,与大地溶为一体,基本上可做到不污染环境。
2.用工业火炉火葬。大约每个尸体焚化需要110升的燃料(汽油),并向大气释放大约240千克的二氧化碳。如果改用天然气,几乎没有二氧化碳排放。像英国立法要求火化炉安装去除汞等严重污染物的减排设备(过滤器)。
综上可见,无论是土葬还是火葬,通过技术改进,都能极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污染。
(二)占用空间和耕地的问题
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小于4平方米;两人合葬小于六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的情况比较复杂。南方与北方不同,地处平原、高原、丘陵、盆地、山地的情况也是不同的。1980年代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些平原地区或没有丘陵、山地的农村,农民将坟墓安置在责任田中直接占用了耕地。
但是,我国推行火葬来节约所占空间的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入土为安”是很多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对火葬。城镇的人也大量购置墓地将骨灰盒安葬;乡村农民不愿将骨灰盒放入“骨灰堂”,他们把火化后的骨灰如土葬般照样地放进棺材然后进行传统式的土葬,结果一样不能节省土地。
2016年,中国总死亡980.3414万人,其中城镇562.2228万人,乡村418.1186万人。城镇骨灰盒坟墓按照1平方米计算,乡村按照3平方米/墓计算,全国一年占地1816.57854万平方米。按照一代管理一代的原则(即子女保护父母的坟墓),这些坟墓最少保留30年,占用空间544973562平方米,约545平方公里。
五、结束语
殡葬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存在着死人与活人争空间的矛盾。在中国,阴宅与房地产一样是一个地区性问题。
第一,殡葬是一种与特定文明与生俱来的文化。
在希腊古典时代,灵魂被认为是不灭的,在人出生之前它已存在,人的肉体是灵魂的“衣裳”。古希腊人对人的尸体没有像中国人这样重视。基督教过去一直不允许火葬,现在是允许的。在中国城镇,基本上实行了火葬,乡村的老人一般接受不了火葬。但无论是中国的城镇人还是乡村人,“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是比较强的。如果建骨灰盒坟墓,就没有达到为实行火葬节省空间的预期。
《汉书•艺文志》记载孔子说过:“礼失而求诸野”,说的是如果礼制沦丧后,就得到农村去访求。农村人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西周以来的礼制或道统不断生活化,农村人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到的整套生活规则、习俗、禁忌及祖宗崇拜的宗教仪式,隐含着保证道德自律的因果报应机制。如果中国农村都像城镇一样“火葬”,没有祖宗坟墓,农村的传统文化就很快失去了根本,外出人的“故乡”就会成为一种虚幻。
中国农村主要依靠传统、生活习惯、禁忌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移风易俗必须与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逐渐改变相适应。用运动式的方式来改变农村的传统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不能简单地认为火葬就比土葬要好。
如果火葬后将骨灰盒安葬形成坟墓,其占用空间比传统式土葬少(见图1-2),但还是占用了空间,并且想出留时间远远长于传统土葬。如果保存200年,那些特大城市的周围将是连片的墓群,也是大煞风景的。并且家属的保存费用也是巨大的。
如果火葬后将骨灰盒存放在一个“骨灰堂”,或者将骨灰撒到大地、湖泊和海洋,恐怕大多数中国人很难接受。
用环保材料,采用传统式的土葬,葬于高原、丘陵、山地、沙漠,并深埋地下。植上树。这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殡葬。《吕氏春秋》:“尧葬於谷林,通树之;舜葬於纪市,不变其肆,禹葬於会稽,不变人徒。是故先王以俭节葬死也,非爱其费也,非恶其劳也,为死者虑也。先王之所恶,惟死者之辱也。发则必辱,俭则不发。故先王之葬,以必俭。必合,必同。何谓合?何谓同?葬於山林则合乎山林,葬於阪隰则同乎阪隰。此之谓爱人。夫爱人者众,知爱人者寡。故宋未亡而东冢抇,齐未亡而庄公冢抇。国安宁而犹若此,又况百世之後而国已亡乎?故孝子、忠臣、亲父、交友不可不察於此也。”(《吕氏春秋•孟冬纪第十》)。这里倡导的“深埋”方式,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在地面上不留“痕迹”。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火葬就比土葬要好,认为将传统土葬改为火葬是“改革”或绿色殡葬,是不成立的。。
第三,殡葬方式要因地制宜,并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绿色殡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在我国,死人与活人争空间的矛盾,北方甚于南方,东部甚于中部、西部。因为北方多为大平原,南方多丘陵、山地地区;东部人口稠密,中部、西部人口密度相对要低许多。
当然,在南方,大中城市死人与活人争空间的矛盾要比县城、乡镇和农村地区尖锐。有的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避免坟墓占用耕地,如安排没有丘陵山地的乡村、城镇在丘陵、山地开辟坟地。关健是要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绿色殡葬。
江西地理地形和土地利用的比例轮廓大致是“六山一水二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丘陵、山地面积占比60%,解决殡葬问题应该比北方、东部地区要容易得多。
注释:
[1]鬼为阴。《灵枢•本神》:“天之在我者德也,地之在我者气也,德流气薄而生者也。故生之来谓之精,两精相搏谓之神,随神往来者谓之魂,并精而出入者谓之魄,所以任物者谓之心,心有所忆谓之意,意之所存谓之志,因志而存变谓之思,因思而远慕谓之虑,因虑而处物谓之智。”“两精相搏”是指男女交媾;“神”是具有生命特征的胎儿,魂魄是指胎儿具有的东西。胎儿脱离母体降生人间而独立之后,精神活动由心之机能产生。意、志、思、虑、智都是心的机能活动。魂魄一旦形成就不会毁灭。但在中国先秦时期还没有所谓的“转世”概念。这种灵魂观与亚里士多德和伊本•西那的观念是一致的(西那,233-240)。
[2] 封建国家对挖坟掘墓的法律惩罚。《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3] Bowler, J.M. 1971.Pleistocene salinities and climatic change: Evidence from lakes and lunettes insoutheastern Australia. In: Mulvaney, D.J. and Golson, J. (eds), Aboriginal Manand Environment in Australia.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pp. 47-65.
参考文献:
贾兰坡.远古的食人之风[J].化石,1979,(1)。
(阿拉伯)伊本•西那,2015.论灵魂[M].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
刘曙光.中国古代尸体保护探秘[J].寻根,1995(1)。
柏拉图,2003C.柏拉图全集:第3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柏拉图,2016b.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
(法)费斯泰尔•德•古朗士,2012.古代城市—希腊罗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M].吴晓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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