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卑族女人及其婚姻家庭制度的汉化
张念瑜
一、引言
美国学者塞维斯(E·R·Servise)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组织经历了四个连续发展的阶段,即游群、部落、酋邦、国家(易建平.2008)。距今约十至二三万年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远古社会由原始游群阶段进入母系氏族社会。大约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中下游地区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或者说进入了男权社会。
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女人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女人甚至成为男人的附属或私有财产。美国制度经济学先驱凡勃伦指出:“所有权制度是从对人,主要是对女人的占有开始的。取得这样的财产的动机显然是:(1)统治与以力服人的性格倾向;(2)利用这些人作为其所有主具有威力的证据;(3)利用他们的劳役。”(凡勃伦. 1964.p.43)。实际上,进入男权社会越早的文明,男尊女卑程度越严重。两河流域文明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文明,其男尊女卑程度也最严重。从《摩奴法典》所提到希腊人、塞人、中国人(Cinas)之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来看,女人的社会地位普遍低卑。
公元四世纪日尔曼人南下征服古罗马创建各封建王国。实际上,日尔曼人是刚从原始社会末期走出来的,文明程度远远低于古罗马。马克思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有一段精辟的结论: “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 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马克思恩格斯,1973.p.247)。受这条规律的支配,征服了罗马帝国的日尔曼人被先进的罗马文明所同化。同样,征服了中原地区汉民族政权的拓跋鲜卑族却被先进的汉文化所同化。但不同的是,日尔曼人的稳定的、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和爱情观[1]塑造了欧洲中世纪的“骑士精神”,影响了欧洲传统的“夫权制婚姻”。但拓跋鲜卑族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被汉文化所同化。当然,这种汉化过程还是很长的。客观上讲,鲜卑族文化对隋唐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只有鲜卑族文化和汉文化融合才能塑造独一无二的、中国历史唯一的女皇武则天。
我去年系统研究唐史时,本想写武则天的。下笔后顿感知识积累不够,只好作罢。这也是我整理这篇文章的初衷之一。
二、拓跋鲜卑族人建立代国前的社会生活
我在《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和《北魏孝文帝改革》两文对乌桓、鲜卑族的历史做过介绍。在此,我们对乌桓、鲜卑族原始社会生活略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秦朝、西汉北边的蒙古草原的劲敌是匈奴。匈奴东边的“胡人”被汉人称之为“东胡”[2]。公元前209年(秦二世元年) 匈奴冒顿杀死其父头曼,自立为单于(国王),并“大破灭东胡王,虏其民众、畜产。”[3],其余东胡人散落。分散到乌桓山的就称之为乌桓族,分散到鲜卑山的就称之为鲜卑族。由图1-1可见,与西汉幽州接壤的是乌桓。乌桓的北边就是活动于大兴安岭地区的鲜卑族。历史的和考古的证据表明,乌桓到汉武帝时开始与汉朝建立官方联系,而鲜卑直到东汉建武二十五年(49年)才建立官方联系[4]。
图1-1 中国西汉时期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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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和《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对乌桓的记载,我们归纳为以下几条:
第一,在西汉到东汉很长的时期里,乌桓、鲜卑处于游牧阶段。乌桓族俗善骑射,弋(yì)猎禽兽为业。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舍,东开向日。
第二,乌桓、鲜卑不从事农业,以畜牧狩猎为生。他们食肉饮酪,用鸟兽的毛制作衣服。
第三,乌桓族仍然处于母系氏族社会。乌桓族人重视年轻人而轻视老年人,性情强悍而不豁达。发怒时就杀死父亲兄弟(乌桓族的习惯法规定,如果杀死父亲兄弟,无罪。),然而始终不杀害母亲,因为母亲有自己的部族,而父亲兄弟没有人报仇[5]。
第四,乌桓族的社会政治组织为部落。他们推选勇猛强健、能够处理决断格斗争讼事情的人为部族大人。大人没有世代继承的。每个邑落各有自己的小首领,几百几千个邑落各自结成一个部落。部落大人有事情呼唤,就刻木作为符信,虽然没有文字,但部众不敢违犯。乌桓人没有固定的姓氏,以大人中强健的人的名字作为姓氏。自大人以下的部落人,各自放养牲畜,经营产业,彼此之间不相互役使[6]。社会平等、民主。
第五,乌桓族流行抢婚,性行为比较开放。在婚嫁方面他们先抢来女子同居,有时过了半年上百天,而后给女方送去牛马羊等牲畜,作为聘礼。女婿跟着妻子回娘家,对妻子家中的人不管尊长卑下,天天向他们行拜礼,但不拜妻子的父母。在妻子家做仆人做的事情,过上一两年,妻子家送他们回婆家,同时置办齐备日常生活用品和财物送给他们。乌桓人的习俗是娶后母为妻,与守寡的嫂子私通,但后母和嫂子死后则和原来的丈夫合葬。在计谋方面他们听从妇女的意见,只有格斗打仗的时候才自己作决断[7]。
第六,乌桓人推崇战死。他们用棺木收殓尸体,有悲哀哭泣的仪式,但到下葬的时候用歌舞相送。
根据《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和《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对鲜卑的记载,鲜卑人的语言和习俗与乌桓相同。但鲜卑族不流行抢婚。他们先剃去头发,在春季最后一个月在饶乐水边大规模相会,吃喝结束后就男女交合[8]。
在曹魏时期,乌桓的最后一任单于蹋顿在白狼山之战中被张辽斩杀(《三国志·张辽传》),乌桓自此散落。然而,鲜卑族却不断南下发展。公元258年,拓跋部迁徙到在蒙古草原,并定都盛乐。随着拓跋力微将大酋长确立为世袭制的同时,拓跋鲜卑族的氏族制度开始瓦解,私有制逐渐发展起来了。公元318年拓跋什翼犍建立代国 (338-376年)。386年拓跋珪重建代国,定都盛乐。同年四月,改称魏王。398年六月,正式定国号为“魏” ,史称“北魏”或“后魏”。398年七月,道武帝拓跋珪迁都平城,称帝。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北方。493年孝文帝拓跋宏迁都洛阳,大举改革。
三、拓跋鲜卑族建元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魏书·刑罚志》:“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公元318年拓跋什翼犍建立代国时礼法简单。天兴元年(398)十一月,道武帝拓跋硅鉴于前朝法律严酷, 法网繁密,诏令吏部郎中邓渊制官爵、仪曹郎中黄谧撰礼仪, 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由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9]。在北魏140多年的历史中,先后进行过7次大的法律修订工作(程维荣.1993)。北魏法规主要有律、令、格三种形式。
图1-3 北魏、宋地图
除了刑律之外,北魏也重视礼制。《魏书·礼志》记载,魏太祖由于“南定燕赵,日不暇给,仍世征伐,务恢疆宇。”,没有来得及建设礼乐制度。“太祖登国元年,即代王位于牛川,西向设祭,告天成礼。”实际上,在孝文帝之前,北魏“五礼未详”[10]。经过孝文帝“王度惟新”,才建立了五礼制度。
北魏法律、礼乐制度对婚姻家庭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男女结婚年龄。我国从汉代开始通过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仍,人口损耗大,法定结婚年龄进一步降低。但史书并未载北魏结婚年龄的规定。
薛瑞泽(1993)主要根据10个鲜卑皇族的婚例,认为北朝男子的婚龄一般在14岁左右,女子的婚龄一般在13岁左右。谢宝富(1998)所搜集的婚例:鲜卑男子21个婚例中,14岁以下结婚的为17人,占比81%;鲜卑女子25个婚例中,14岁以下结婚的为12人,占比50%。鲜卑男女14岁以下结婚年龄的比例大大高于汉族。
第二,妇女在择偶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在游牧时代,鲜卑族的婚嫁由男女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三国志》记载:“鲜卑(魏书曰:鲜卑亦东胡之馀也,别保鲜卑山,因号焉。其言语习俗与乌丸同。其地东接辽水,西当西城。常以季春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11]。显然,鲜卑族找对象或恋爱的方式是原始群婚的遗风。孝文帝时改进了找对象或恋爱的方式,并以礼制进行规范。太和二十年(496)七月诏:“夫妇之道,生民所先,仲春奔会,礼有达式,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 (《魏书·孝文纪》。鲜卑族女人自主意识强,她们并不会完全遵循汉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例如,鲜卑族人、北魏司徒内干之女娄昭君(501-562年),“少明悟,强族多聘之,并不肯行。及见神武于城上执役,惊曰:‘此真吾夫也。’乃使婢通意,又数致私财,使以聘己,父母不得已而许焉。”[12]。这位神武就是北魏的重臣、鲜卑化的汉人高欢,后成为北齐的开国皇帝。
第三,婚嫁必须行婚嫁之礼。在游牧时代,乌桓、鲜卑族的婚嫁都形成了礼俗[13]。随着鲜卑族从大兴安岭地区向南迁徙,婚嫁礼俗受到汉文化的影响。“昭成建国二年(319):"……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魏书·刑罚志》))。太和二年(378)四月,孝文帝颁布《定婚葬律令诏》,规定婚葬礼数,约之以法禁。如果百姓不遵循礼制和律令,犯者以违制论罚(《魏书·孝文纪》。随着孝文帝的汉化政策的贯彻,鲜卑族婚嫁也开始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但服饰、礼仪等方面有鲜卑族的传统风格。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引《聘北道记》说:“北方婚礼,必用青布幔为屋,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新妇,夫家百余人挟车俱呼曰:‘新妇子,催出来。’其声不绝,登车乃止。今之催妆是也。”鲜卑族还有“戏女婿法”,即女方家族杖打女婿取乐[14]。
第四,法律禁止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和平四年(480),孝文帝颁布《贵族不婚卑姓诏》,规定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魏书·文成纪》)。
第五,禁止同姓结婚。这种制度早在氏族社会已由习惯法所规范。太和七年(483)十二月,孝文帝颁布《禁同姓为婚诏》,全面禁绝同姓结婚,“有犯以不道论”(《魏书·孝文纪》上)。
第六,丈夫、妻子离婚权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孝文帝汉化改革后,这“七出”也赋予鲜卑族丈夫离婚权。太和九年(485)八月,孝文帝也颁布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魏书·孝文纪》上),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妻子的离婚权。因而,北魏社会中离婚妇女再嫁、寡妇再嫁的现象十分普遍。《北史·道武七王列传》记载,河南王曾孙拓跋和“纳一寡妇曹氏为妻。曹氏年长,大和十五岁,携男女五人,随鉴至历城,干乱政事”。
第七,妻子在家庭管理中居主导地位。在游牧时代,鲜卑族妇女在家庭居主导地位,丈夫“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15]。鲜卑族进入中原地区之后,被迁入京都的官民、鲜卑慕容氏和有技术的工匠10万余家由国家分给耕牛,按人口授田。孝文帝进行田制改革,妻子也分配露田20亩、倍田20亩、麻田5亩。同时,结婚时,妇女的娘家随送丰厚的嫁妆。妇女在家庭中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在家庭事务管理上,与丈夫共同决策。但妻子还可以不受丈夫拘束。北齐文学家颜之推(529--595年)在其《颜氏家训·治家》:“邺下(今河北临漳邺镇)风俗,专以妇持门户”;“河北人事多由内政,”这导致鲜卑族妇女具有普遍的“以妒制夫”的风气。
第八,有关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正平六年(457),太武帝制定《正平律》,“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魏书·刑罚志》))。太和十一年(487)春,孝文帝颁布《详改不孝罪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魏书·刑罚志》)。
第九,家庭财产继承问题。鲜卑族早期部落大人或酋长是采取民主推选出来的。檀石槐(137―181年)、轲比能(2世纪?-235年)之后出现“兄终弟及”的继承现象。拓跋力微(174-277年)进入王国时代,已经形成了王位父传子的世袭制。这个时期,氏族公社已经瓦解,私有制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史籍中未见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记载。父亲死后,其财产应该属于子女共同所有。至于是长子多得还是幼子多分,没有记载。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父兄须为女儿或姊妹置备嫁妆,以作为家产分析的变通。妇女的嫁妆是其可支配的私有财产。妇女离婚、改嫁,这些嫁妆可以随身带走。鲜卑族“妻后母,报寡嫂”的风俗[16]与保持家族财产不外流有直接的关系。这种风俗在匈奴、蠕蠕(柔然)等游牧民族中比较流行。同时,在北魏,丈夫犯罪,被抄没家产,妻子的嫁妆不在抄没之列[17]。
四、鲜卑族女人的精神风貌
西汉时鲜卑族在呼伦贝尔草原;东汉时鲜卑族已迁徙到蒙古草原; 398-493年鲜卑族迁徙到中原地区(定者在盛乐,今山西大同);493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进入中原之前,鲜卑族处于游牧时代。在孝文帝汉化改革之前,鲜卑族的生活习惯基本上保持着民族传统。孝文帝汉化改革后,鲜卑族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改变,包括穿汉服、讲汉语、用汉姓,行汉礼,等等。但许多方面仍然保持着鲜卑的习俗和传统。
第一,经济独立,保障了鲜卑族女人人格的独立。按照乌桓、鲜卑族的传统,女儿出嫁要送丰厚的嫁妆,“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18]。北魏政府也给妇女、 奴婢授予田地,以保障其经济收入有稳定来源。同时,由于两汉时期鲜卑族还处于母权制时代,到北魏时期,鲜卑族家庭的家务仍然由妻子主导。妻子在家庭生活、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妇女有自己的财产,在经济上是可以独立的。这种经济上的独立性,为鲜卑族女人人格独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鲜卑女人没有汉族女人“三从四德”[19]的束缚,涉及到个人利益的问题能够自主决定。
第二,鲜卑族女人善骑射,具有尚武的习俗。骑射是游牧民族基本的生存技能,无论男人和女人从小就学习骑射。同时,游牧民族把战争掠夺视为比畜牧业更为有利可图的事业,游牧民族的男女从小都有尚武的习俗[20]。《三国志》记载乌桓、鲜卑女人“其性悍骜(áo,不驯顺),怒则杀父兄”[21]。《木兰辞》所描写的就是北方少数民族妇女替父从军作战的事情。吕宝光(1987)认为木兰,正写作穆兰,鲜卑族人。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统一北方的战争中,木兰女扮男装,替父从军,戎马生活12载后返回家乡。艾海提、林梅村(2017年)认为花木兰是塞北嚈(yàn)哒人。《木兰辞》说“可汗大点兵”当指柔然可汗而非北魏帝王。塞北嚈哒人与鲜卑族源相同。最近美国和蒙古国的考古学家在蒙古国发现两位女性约存在于公元147年至552年之间的遗骸。其骨骼状况表明她们“弓马娴熟”,刚好也正是《木兰诗》成文的时代,似乎印证了这部中国史诗的历史真实性,也说明鲜卑族女人参加战争不是个例[22]。
第三,鲜卑族女人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放达。鲜卑族女人在选择恋爱、婚姻方面具有较多的自主权。鲜卑妇女心目中理想的配偶,并非南朝女子所津津乐道的那种具有女性美的“百媚郎”,而是勇敢顽 强的战士和少年。如“郎在十重楼,女在九重阁。郎非黄鹤子, 那得云中雀?”[23]。鲜卑女人在男女交往中也具有直率泼辣的特点。如男女约会时,女子就显得非常干脆:“明月光光星欲堕,欲来不来早语我。”[24]。北朝鲜卑女人豪爽、泼辣、强悍,受母权制遗风的影响,贞节观念淡薄,妇女私结情好之事颇多。据史籍记载,孝文帝的早死与其专宠的冯润皇后与中常侍双蒙等人私通有关[25]。同时,北朝鲜卑女人不许男人纳妾和通奸,以妒忌挟持丈夫,以“专持门户”。孝文帝之女兰陵公主以妒忌挟持丈夫是一个典型案例[26]。北魏虽然逐渐汉化,但早期鲜卑贵族集团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娶妾现象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后期,娶妾已比较普遍(王仁磊.2012)。
第四,鲜卑族女人干政。在北魏前期,军队主要由拓跋鲜卑族组成。客观上,家庭由妇女管理,需要参加各种社会交活动[27]。在北魏王朝建立以前,拓跋部刚刚脱离母系社会不久,母权制的遗风仍旧大量残存。其中最明显的事例是妇女能够干预部落联盟议事,如拓跋部酋长猗迤之妻祁氏、酋长郁律之妻王氏、代王什翼键之后慕容氏、北魏开国之君拓跋硅之母贺氏等, 都曾干预部落联盟议事(庄华峰.2001)。因而,北魏的开国皇帝拓跋珪制定了“子贵母死”的制度,即儿子被选为皇帝的候选人,其母将赐死。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宣武帝元恪(483-515年)。宣武帝选其子元诩为太子,并未杀太子母亲胡仙真(汉化鲜卑人)。后来这位灵太后专权、淫乱与佞佛,引起朝野共愤。武泰元年(528)四月,尔朱荣兵入洛阳,将胡太后和幼主皇帝沉入黄河溺死。不久,北魏王朝便分裂为东魏和西魏[28]。然而,鲜卑化的汉人、孝文帝的祖母冯太后(441年-490年)虽然私生活有点淫乱,但却是政治家、改革家,与武则天有一比。
五、北魏的后妃制度和妻妾制度
在游牧时代,鲜卑族性关系比较开放,残留着原始群婚的遗风。但在两汉时期,鲜卑族通行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制度与汉民族的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不同,不存在实际的纳妾行为。但随着鲜卑族南下不断接受汉民族文化的影响,纳妾逐渐普遍化,尤其是孝文帝汉化改革之后,建立了正规的后妃制度。随着北魏的覆灭,东魏和西魏一度都出现了胡化之风。但婚姻家庭制度的汉化没有被阻止。
(一)北魏后妃制度
《魏书》记载,在昭成帝拓跋什翼犍之前,崇尚俭质,“妃嫱嫔御,率多阙焉,惟以次第为称。而章、平、思、昭、穆、惠、炀、烈八帝,妃后无闻。”[29]。
拓跋珪入主中原之前,“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30]。
拓跋珪入主中原之后,始立中宫,余妾或称夫人,多少无限,然皆有品次。太武帝拓跋焘稍增左右昭仪及贵人、椒房等,后庭的妃嫱嫔御开始增加。以后又设皇后。册封皇后时,“手铸金人”,用以占卜吉凶,窥探天意,“以成者为吉,不则不得立也。”[31]
太和十三年(489),孝文帝“改定内官”。《南齐书》:“宏(孝文帝)以己巳岁立圜丘、方泽,置三夫人、九嫔。”[32]。《魏书·皇后列传》:“高祖改定内官,左右昭仪位视大司马,三夫人视三公,三嫔视三卿, 六嫔视六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同时,在后宫中置女官(表1-1)。北齐武成帝河清年间(562-565年) 颁行《河清新令》,依《周礼》置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女。又按照汉制置昭仪,有左右二人,比丞相[33],经隋到唐,后宫制度完善了起来。
(二)北魏妻妾制度
北魏鲜卑族通行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34]。在北魏前期,如果鲜卑族的人娶妾是要被嘲笑的。相反,汉族男人认为纳妾是很正常、很荣耀的事情。神瑞二年(415),崔浩和周澹劝太宗拓拔嗣不宜通过迁都来救饥荒。太宗听从了他们的建议,发赈灾米救济。第二年闹饥荒的山东大丰收了,解除了饥荒。因而,太宗“赐浩、澹妾各一人,御衣一袭,绢五十匹,绵五十斤。”[35]。崔浩和周澹是汉人,皇帝赐妾是一种荣耀。
孝文帝定姓、族,也推行汉族的妻妾制度。为此,孝文帝以身作则,带头纳妾。司马光记载,公元496年,“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我查阅《全后魏文》,有孝文帝的《为六弟娉室诏》,既命诸王纳妾。命长弟咸阳王禧聘故颖川太守陕西李辅女,次弟河南王干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阳王羽聘骠骑谘议参军颖阳郑平城女,次弟颖川王雍聘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聘廷尉卿陕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祥聘吏部郎中颖阳郑懿女(《魏书·咸阳王禧传》)。六个王妃中,除代郡穆明乐女出于鲜卑八大贵族之一外,其余都是中原的著名汉族大士族。
六、结束语
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论断(马克思恩格斯,2009.p.501)。也就是说,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因为人是实践的主体。因而,实践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践的视角来研究鲜卑族社会生活的变化。
第一,两汉时期的鲜卑族仍然处于母权制社会。
在两汉时期,乌桓、鲜卑以畜牧和狩猎为生,仍然处于游牧时代。社会生活仍然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社会政治组织为部落。虽然没有文字,但部落首领的号令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乌桓族流行抢婚,鲜卑族恋爱选择婚姻对象,每年季春在饶乐水边大规模相会,吃喝结束后就男女交合,由此建立婚姻关系。在家政方面男人听从妻子的计谋。乌桓、鲜卑族俗善骑射,性情强悍而不豁达。发怒时就杀死父亲兄弟,但从不害母亲。他们没有树立汉人的所谓“贞洁”观念,性观念开放。有“妻后母,报寡嫂”的风俗,可能是出于保护家产不外流的目的。
第二,鲜卑族女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尚武精神,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放达。
鲜卑族女人由于拥有经济力量,保障了独立的人格;她们善骑射,具有尚武的习俗,有的鲜卑族女人与男人一样参加战争。鲜卑族女人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放达。鲜卑女人豪爽、泼辣、强悍,她们没有汉族女人的“三从四德”观念,受母权制遗风的影响,贞节观念淡薄,性生活相对开放。鲜卑族女人具有极强的妒忌心,并以妒忌挟持丈夫;鲜卑族女人在家庭事务中处主导地位,在政治上也严重干政,以致导致出现“子贵母死”的制度。
第三,北魏婚姻家庭制度发展问题。
鲜卑族从南下开始就接受汉文化的影响,但从国家法规层面来改变鲜卑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是孝文帝汉化改革。按照国家礼法规定,婚嫁必须行婚嫁之礼;禁止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禁止同姓结婚;礼法对丈夫、妻子离婚权提出了规定;礼法对妇女的财产权利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鲜卑族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传统。在汉文化的腐蚀下形成了后妃制度和妻妾制度。
在北魏前期,鲜卑统治集团上层通行一夫一妻制。这种传统的影响时间很长。例如,隋朝开国皇帝、鲜卑化的汉人杨坚和鲜卑女人独孤伽罗就实行的是实际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
拓跋珪入主中原之后开始建立后妃制度。孝文帝“改定内官”,设置“女官”制度,北齐武成帝进一步完善,又经隋到唐,后宫制度完善了起来。但实际上,在唐一代,皇宫集中了太多的女人。唐太宗时放掖庭宫女3000多人,唐中宗时放出宫女3000多人,唐玄宗时宫女人数达四万多人。显然,中国封建国家的皇宫是人道主义灾难之地。
北魏鲜卑族的妻妾制度,没有查到诏令。但有孝文帝的《为六弟娉室诏》,亲自命诸王纳妾。孝静帝元善见(524-552年)时,元孝友(?-551年)建议按照品级纳妾:“请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备九女;称事二品备七;三品、四品备五;五品、六品则一妻二妾。…….其妻无子而不娶妾,斯则自绝,无以血食祖、父,请科不孝之罪,离遣其妻。”[36]。
第五,唐太宗娶嫂、唐高宗娶后母武则天都是鲜卑族的风俗。
唐太宗李世民的母亲窦氏是鲜卑族人,唐高宗李治的母亲长孙皇后也是鲜卑族。李渊的爷爷李虎是西魏八柱国之一,李渊的父亲李昞是北周安州总管、柱国大将军,都是鲜卑化的汉人。
玄武门兵变成功后,李世民率兵马灭其兄李建成、李元吉,并将李元吉的老婆杨氏收入后宫。李世民死后,其子高宗李治将后母武则天立为皇后。这与鲜卑族“妻后母,报寡嫂”的风俗有关。有这种风俗,就不会受到汉文化的所谓“乱伦”的指摘。
第六,女皇武则天具有鲜卑族女人的风格。
武则天(624-705年)是汉人。其父武士彟[yuē] (577-635年)是并州人(今太原市)。隋朝末年任鹰扬府队正(正七品)。李渊行军于汾、晋时,都到他家休息。后来鼓动、参与李渊举兵,成为开国元勋,累迁工部尚书、荆州都督,封应国公[37]。武则天的母亲杨氏(579-670年)是其父的继室。《旧唐书》说武则天的母族是弘农杨氏[38]。弘农属今河南省。显然,武则天的父族和母族都是汉族。至于说武则天的外祖父是隋朝宰相杨达,未见于正史。
武则天的父族和母族长期在北朝生活。从北魏到隋唐(386-618年)的二百多年的时间里,流行玄学、道教、佛教,儒家的礼教反而淡了。同时,由于是鲜卑族人或鲜卑化的汉人执政,社会生活受到胡化影响。武则天14岁入宫,天天与像唐太宗这样的鲜卑化的汉人打交道,潜移默化,必然受鲜卑文化的影响。武则天将两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和三个堂兄捕杀;将李渊一脉剿灭;宫中淫乱与北魏的冯太后、北魏宣武灵皇后胡充华是一丘之貉。但作为政治家的武则天则是干脆利落的,敢作敢当。显然,武则天的风格就是鲜卑女人的风格。
注释:
[1]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对日耳曼人的家庭婚姻制度非常赞赏, 称他们几乎是诸多蛮族中唯一满足于一夫一妻制的种族(GearyPJ.Readingin Medieval.Peter borough, 1948.p.89;刘程.试析日耳曼部落时期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稳定性[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S1))。
[2]《史记》:“燕北有东胡、山戎。”【集解】:汉书音义曰:“乌丸,或云鲜卑。”【索隐】:服虔云:“东胡,乌丸之先,後为鲜卑。在匈奴东,故曰东胡。”(《史记》卷一百一十《匈奴列传第五十》)。
[3]《汉书》卷九十四上《匈奴传第六十四上》。
[4]《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5]《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6]《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7]《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8]《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9]《魏书·太祖纪》、《魏书·邓渊传》、《魏书·崔玄伯传》、《魏书·刑罚志》。
[10](清)严可均国《全后魏文》卷二十一《上表乞定乐舞名》。
[11]《三国志》卷三十 魏书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第三十》。
[12]《北齐书》卷九《列传第一》。
[13]《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14]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礼异》。
[15]《后汉书》卷九十 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16]《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17]崔宽“长子敞,字公世,袭爵,例降为侯。自谒者仆射出为平原相。敞性狷急,与刺史杨椿迭相表列,敞坐免官。世宗初,为钜鹿太守。弟朏之逆,敞为黄木军主韩文殊所藏。其家悉见籍没,唯敞妻李氏,以公主之甥,自随奴婢田宅二百余口得免。”(《魏书》卷二十四《列传》第十二《崔玄伯》)。
[18]《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第八十》。
[19]“三从”:《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谓的“四德”是指德、容、言、功。第一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第二是“容”,即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第三是“言”,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第四是“功”,即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 (《周礼、天官、九嫔》。
[20]《魏书·李孝伯传》记载了李波之妹的英姿:“李波小妹字雍容,褰裙逐马如卷篷。左射右射必迭双。
[21]《三国志》卷三十 魏书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第三十》。
[22]《考古发现花木兰存在新佐证,蒙古国发现鲜卑族女战士遗骸》. http://www.whb.cn/zhuzhan/rd/20200514/347281.html。
[23]《乐府诗集·慕容家自鲁企由谷歌》。
[24]《乐府诗集·横吹曲辞五·梁鼓角横吹曲·地驱乐歌》。
[25]《魏书》卷十三 列传第一《皇后列传》。
[26]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之女兰陵公主元氏的附马刘辉与兰陵公主的婢女私通而怀孕。兰陵公主知道后,并打死婢女,将婢女腹中胎儿剖出肢解,再将婢女腹部用草填充全身赤裸给刘辉看,刘辉十分忿憾。此事传到宫中,胡太后判其离婚。后经大臣提议,胡太后又让其复婚。不久,刘辉又和两位已婚妇女纠缠不清,自然与公主之间争吵不休。终于有一次动起手来,刘辉把公主推下床,失手将怀有身孕的兰陵公主打死。刘辉匆匆逃走,胡太后则严惩了与刘辉有私情的两位妇女及其兄长。后来刘辉被抓住,本来可能被判死刑,恰遇国家大赦而得免于官司,甚至“复其官爵”,然而没过两年他就病死了(《魏书》卷五十九列传第四十七《刘昶萧宝夤 萧正表》)。
[27]《魏书·高允传》记载:“今之大会,内外相混,洒醉喧哗,罔有仪式。又俳优鄙艺,污辱视听。朝庭积习以为美,而责风俗之清纯。”这里的“内”指妇女,“外”指男人。
[28]《北史列传第一 后妃上》。
[29]《魏书》卷十三 列传第一《皇后列传》。
[30]《魏书》卷十八 列传第六《太武五王》。
[31]《北史》卷十三《列传第一》。
[32]《南齐书》卷57《魏虏传》。
[33]《北史》卷十三《列传第一》。
[34]《魏书》卷十八 列传第六《太武五王》。
[35]《魏书》卷三十五《崔浩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七。
[36]《魏书》卷十八列传第六《太武五王》。
[37]《旧唐书》卷六本纪第六《则天皇后》。
[38]“玄宗元献皇后杨氏,弘农华阴人。曾祖士达,隋纳言,天授中,以则天母族,追封士达为郑王,赠太尉。”(《旧唐书》列传·卷二《后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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