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国有手工业发展情况
张念瑜
【提要】唐代国有手工业门类、生产规模较前代有很大的发展。和以前的历朝历代一样,国有手工业仍然是唐朝皇室、政府掠夺老百姓的一种组织形式。唐代国有手工业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国有手工业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较前代有所好转,国有手工业作坊技术创新管理很精细。因而,唐代手工业技术发展很快。唐代公共工程建设规范化、法制化已经达到一定高度。
当年我读初中时,语文教科书有李白的诗《秋浦歌》,诗文是:“炉火照天地,红星乱紫烟。赧郎明月夜,歌曲动寒川。”这首诗对工人们夜以继日、热火朝天的冶炼场景的生动描写,让人身临其境,终生难忘。
实际上,唐代的手工业很发达。唐代前期主要手工业有纺织业、陶瓷业和矿冶业。唐代后期,国民经济重心南移,南方手工业大幅进步,特别是丝织业、造船业、造纸业和制茶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此,我们对唐代的手工业做简短的介绍。
一、唐代手工业的类型
为便于分析,我国学术界依不同的标准对唐代的手工业进行各种分类。在此,我们按照所有制性质对唐代手工业进行分类。
唐代的手工业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手工业和民营手工业。国有手工业又分为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和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唐中央设有少府监、将作监和军器监等事务性机构,管理各类国有手工业生产。在地方官府,也大多设有织锦、制造军器等作坊。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央企)并不仅限于首都,有的“央企”生产经营地点在地方行政管辖区域。
唐代民营手工业的所占份额不大,总体上讲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我们也可以将其分为三种形式,即:官僚富豪经营的手工业大作坊、工商业者经营的手工业小作坊和农民家庭手工业。根据唐朝律令,“宽乡”的工商业者可以按照农民授田的一半授田。因而,所谓的工商业者也并不是完全非农的工商业者。
二、唐代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
唐代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主要是为皇室、军队和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唐代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大部分在京师,也有的在各地方,即像我们今天地方上的“央企”。
唐代中央政府管理国有手工业的最高政务部门是尚书省工部。工部尚书、侍郎负责全国的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下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个部门。工部制定具体的兴作营造计划,责令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铸钱监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1]。
唐初废少府监。贞观元年(672年)恢复少府监。其职责主要有:管理御府器物、监管工程、管理手工业(百工)、对工匠和财赋的管理(姚江波,2015)。少府监是唐代官府手工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少府监管辖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2]。中尚署掌管“郊祀之圭壁”,天子后妃“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彫文错采珍丽”之物的制造。并附设有金银作坊院。左尚署掌管制造天子后妃命妇太子和公主所乘的车辇,并兼管刻镂、蜡烛等作坊。右尚署掌管天子十二阑的马辔加工以及制造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等御用器物,兼领皮毛作坊。织染署掌管天子、皇太子和群臣的冠冕和组绶的制作,以及织染锦、罗、纱、縠、绸、绢、布,等等[3]。
将作监下辖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各有明确分工。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4]。
在这些手工业管理机构下,设有各种手工作坊,有绫锦坊、毡坊、毯坊、染坊、酒坊、金银作坊院等。在宫廷里,有内作,或“内八作”,掖庭局(掌管宫禁女工之事)等;在这种机关的统属下,有玉工、绫匠等。在京城以外各道,官府也设立许多手工作坊,有织锦坊、铸钱坊等。另外在矿产地区设立诸冶监、铸钱监等。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 其类型又相当多,唐代中央政府经营的手工业的主要门类有织染、矿冶、造船、制盐、军器、铸钱、瓷器、造纸、造酒、制糖等。
第一,纺织业和染色业。唐代纺织业主要以丝麻为原料,民间纺织业很发达,但唐政府也直接经营纺织业。唐代京师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单位是“作”,而织染署就有二十五作,其中,织纴之作有十(布、绢、絁、纱、绫、罗、锦、绮、繝、褐)组绶之作有五(组、绶、绦、绳、缨);线之作有四(、线、弦、纲);练染之作有六(青、绛、黄、白、皂、紫)[5]。包括纺织品生产的各个方面及每个方面中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
第二,允许民间矿治,但禁止私人铸钱。唐政府允许民间开展矿冶业。法令规定:“凡天下诸州出铜铁之所,听人私采,官收其税。若白铁错,则官为市之。”[6]但唐政府事务部门也直接从事矿治业。唐宪宗元和初期,全国官营诸冶达到了“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的采冶规模[7]。同时,唐政府部门严禁“私铸”。铸钱只能由政府经营的机构生产。天宝年间的铸钱炉最多,全国有99处,每炉每年铸钱3300缗(1000文),每炉用工匠30人,用铜21200斤,镴3700斤,锡500斤。全国每年铸钱327000缗。唐代铸钱业发达,有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铸造技术。
第三,造船业。唐朝工部下属的水部郎中和都水监的舟楫署令是掌管舟楫河渠等事务的。唐朝在很多地方设有专门制造船舶的工场。据记载,在贞观时,曾命阎立德“即洪州造浮海大船五百艘”[8]。贞观十八年(644年)曾命“将作大匠阎立德等,诣洪、饶、江三州,造船四百艘”,等等。唐朝造船业是十分发达的。安史乱后,刘晏(718-780年)为诸道盐铁转运使,计划设造船工场,“乃置十场于扬子县,专知官十人,竞自营办”,每船可载一千石,这是官府经营的大规模的造船手工业作坊。
第四,陶瓷业。唐代陶瓷业在隋代青、白瓷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南青北白”的局面。同时还烧出成熟的黑、黄、花瓷。最引人注目的是创烧出中外闻名的唐三彩和釉下彩。清代蓝浦所著《景德镇陶录》(1891年)上说“陶至唐而盛,始有窑名”,一些制瓷中心逐渐形成名窑,如越窑青瓷(秘色瓷)、邢窑白瓷、长沙铜官窑釉下彩绘等。但官窑多有贡器,少有官厂。采取的形式是“官监民烧”,烧出的瓷器,“千中选十、百中选一”,进贡给皇室。唐代在产瓷区设有司务,如唐景隆初(707-709年),褚绥为新平(景德镇)司务,奉诏监烧献陵祭器。
第五,军工。军事手工业在唐代是得到迅速发展的部门。唐政府专门设置了军器监,并严禁民间私藏和制造。唐玄宗时又设北部军器监, 诸冶监也有兼造军器的任务。天宝十年(751年),“武库灾, 烧二十八间十九架, 兵器四十七万件”[9]。
第六,榷盐、榷酒、榷茶等。唐代的禁榷商品包括盐(713年)、酒(763年)、茶(787年)、铁(刘玉峰,2004)。榷铁制(坑冶课,727年)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经营。
第七,建筑及公共工程手工业。唐代公共工程建设在整个官府手工业中占有相当显著的地位。唐代京师及其它城市的建筑事宜,都由工部负责。“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工部“咸经度之”。至于东西都的营缮事务,“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10]。工部及少府监、将作监都直接参与城建事宜。同时,诸台省监寺、学校、陵墓等营缮,也是建筑类手工业所经营的内容。大型公共工程中的一些附属物,诸如宫室乐悬、兵杖、军械、丧葬物品;版築、塗泥、丹堊、匽廁;琢石、陶土、石磬、石人、石兽、石柱、碑碣、碾石、砖瓦等,都由将作监所属的左、右、中校署及甄官署掌管[11]。
第八,造纸、雕板印刷与书籍的印刷。中国古代有造纸术、指南针、火药、印刷术四大发明,而火药、印刷术是在唐代发明的。在唐代,雕版印刷术发明促进了印书业,这就促进了造纸业的发展。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另文介绍。
三、唐代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
唐代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的范围相当广泛, 包括日用品、进贡品、奢侈品、兵器制造、城镇建设等。狄仁杰(630-700年)曾认为, 唐初“修筑池城,缮造甲兵,州县役使,十倍军机”[12]。刘晏认为造一条大船需钱百万,“乃置十场于扬子县,专知官十人,竟自营办”,并且维持达50年之久[13]。扬、益、岭表刺史,为了向杨贵妃献媚,“必求良工造作奇器异服, 以奉贵妃献贺”[14]。由此可见,唐地方政府多自营手工业作坊, 制造武器及上贡品, 是其基本任务之一。实际上,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已成为当地居民难以忍受的苛政。
四、唐代国有手工业者
在商周时代,政府占有工商业者并进行垄断性经营。《国语·晋语四》:“工商食官。”韦昭(?-273年)注释:“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廪之。”在西周,王室和各诸侯国拥有各种手工业作坊,占有大量手工业者即“百工”,并设工官管理。
西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奴婢和刑徒。汉末军阀混战,城市手工业被破坏,手工业者流移,劳动力缺乏。政府大力恢复官府作坊(时称作场),加强对工匠的控制,使之固着在其专业上。魏晋南朝时期的官府作坊中,除继续保留部分奴婢和刑徒等劳动者外,更多的是强迫征发或俘虏来的匠户,这些匠户被称为“百工”。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独立的户籍。但是,其身份低于一般平民而与士卒相等,不能自由被人雇用,不能自由出售自己的产品,而且这种卑贱身份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世袭的。北朝时,百工以“伎作户”的名称继续为官府作坊所控制。其来源除部分是原百工的后代外,部分是由农民中搜寻漏户充当的。一经派作伎作户后,便被强迫固着在所服役的专业上,不准转业。
从南北朝中期开始,百工长期服役的制度逐步为番役制(即轮番服役)所代替。工匠除每年上番时在官府作坊劳动外,还保留了为自己劳动的部分时间。按照北周工匠六番的规定,每年上番的时间是两个月。隋末唐初,又逐渐允许工匠“纳资代役”。随着工匠服役制度的改变,魏晋和南北朝中期以前的百工、伎作户,也逐渐成为“番役工匠”以及以后的“和雇匠”。
《唐六典·工部尚书》:“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唐初沿用隋代的以无偿劳作的番役制为主,辅之以雇佣的“明资匠”。两者共计34850人。《新唐书•百官志》注中说,少府监管辖的作坊中有“短番匠”5029人;绫锦坊有“巧儿”365人;内作使绫匠83人;掖庭绫匠150人;内作有“巧儿”42人;配京都诸司诸使“杂匠”125人。将作监管辖的作坊有“短番匠”12744人:“明资匠”260人。这些记载并不是唐朝官府手工业中工匠的总数,它未包括京都诸司所用工匠和各州道手工作坊的工匠。唐代国有手工业者比较复杂,我们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番匠。政府对工匠实行“匠籍制”管理,为每个工匠建立有专门的户籍,在册的工匠是不能转业的。唐政府继承了隋代的番役制,但又有发展。唐政府规定,农夫(丁)和工匠服役20天,有闰之年加2天。之外继续服役的,满15天免调,30天租调都免[15]。工匠上番时间20天为政府服役是无偿的,被称之为“短番匠”。工匠也以通过“资绢”而不服役,称之为“纳资代役”。如果接受其它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这被称之为“长工匠”。《唐六典》记载:“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顾”;而“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16]。
第二,雇用的工匠。受雇用的工匠,就是“明资匠”、“巧儿匠”和“和雇匠”。“明资匠”是由官府出资所雇用的工匠,属于有特殊精巧技术的工匠;至于“巧儿匠”,是“明资匠”中尤为特殊的具有最高技巧的人。“明资匠”和“巧儿匠”都是由官府给予工资,类似募匠,身份是较为自由的。他们是属于有偿劳作,和“长上匠”代人服役,由官府以不应役工匠所纳“帮贴钱”而得的雇值是不同的。《旧唐书•玄宗纪》中记载:“和雇京师丁户一万三千人”。《新唐书•百官志》:“雇者日为绢三尺。”这种“和雇工匠”似乎是临时雇用的,但和雇工匠往往也被补为官府的正式工匠。据《贞观政要》中记载:由于关中人疲于徭役,“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说明“和雇”也成为官府用工的一种形式。
第三,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唐代社会阶层被划分为“良人”与“贱人”。奴婢是地位最低的“贱民”。唐代奴婢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官奴婢是因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及其被籍没的家庭的男女老幼、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有缝纫技术的妇女遣送到内侍省掖庭局,其他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17]。
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大唐六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18][19]
刑徒是因犯罪初判徒刑的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根据大唐法律规定:“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徙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20]居作的场所,流刑犯及外州的徒刑犯主要供当地官府支配使用;在京城的男犯送“将作监”做工,或从事修理宫殿庙宇、城郭楼台等劳役,女犯则在少府监做缝纫等“百工伎巧之事”。
唐代国有手工业中的未免罪的官奴婢和正在服刑的刑徒的劳动是无偿的,但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根据户籍名册登记,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和刑徒、流徒必要的衣食供应,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假一月,闻亲丧放假七日[21]。
五、唐代国有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唐代不同类型的官府手工业形成了不同的管理体制。一般来讲,唐代国有手工业的经营管理的内容与特点如下:
(一)唐代国有手工业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
唐中央政府专管国有手工业的最高政务部门是尚书省工部。尚书省工部之尚书(正三品)、侍郎及工部司郎中、员外郎负责官府手工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政令,下达具体的兴作营造计划。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等机构是唐政府的事务机构,直接管理各类“作坊”,具体组织实施工部下达的营造计划。少府监、将作监最高行政长官是“从三品”,军器监的最高长官为正四品上,都低于工部尚书的正三品。这样形成了一个综合计划管理、分部门、分作坊实施的国有手工业管理体制。
同时,唐中央政府在地方设有专门的国有手工业机构。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产铜、铁、锡、金、银及铸币的地区,或由中央派遣官吏经营,或由地方官员代为管理;二是由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作坊(魏明孔,1999.p.108)。
(二)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报批,做好规划、设计,严格组织实施
根据唐朝法律规定,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也就是说,所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唐政府尚书省报批。“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并且,“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22]。
公共建设项目报批后,必须做好规划和设计。对人力和物力进行精细的组织管理。同时,唐代在一些较大的工程中还设置工头,以对工程负责并对工匠监督。武则天时期修造明堂,薛怀义“充使督作”。这次工程中有工匠达数万人之多, 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23],柳宗元的《梓人传》生动地记述了工头指挥生产的情形:“有善度材,视栋宇之制,高深、圆方、短长之宜”,“指使而群工役”的高级工匠--梓人,他较一般工匠“受禄三倍”[24]。而像梓人这类官府作场的工头,并不是政府的正式官吏, 应该是技术方面的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指导、监督工匠从事生产活动。
(三)国有手工业作坊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唐政府规定,国有手工业作坊的生产,“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刑律规定,浪费和贪污的,要受到法律制裁[25]。军事工业更是如此,“军器则勒岁月与工姓名”[26]。实际上,要求器物的制造者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检验产品质量的做法,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实行(陈徐玮,2016;《吕氏春秋·孟冬》),唐代继承与发扬了这种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的传统做法。
(四)唐政府通过工匠征集等制度来保证国有手工业的劳动力队伍
在国有手工业者中,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是政府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唐代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27]。因而,政府采用番役制,要求所有登记在册的工匠每年必须无偿为政府提供20-22天的劳役。政府可以用由工匠上缴的代役钱来随时和雇工匠,但为了确保官作坊的技术骨干, 同时规定“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缺“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28]。
国有手工业者,因身份、技术水平不同,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官奴婢、刑徒、流徒的劳动是无偿的,但其生活必需由政府按规定供给;番户、杂户、民间工匠上番时间的劳动也是无偿的。政府“和雇”的工匠,根据工种、技术水平不同支付不同的工资。但这方面的资料不多,当时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五)国有手工业作坊通过行政垄断地位降低原材料进货成本
官府手工业作坊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和设备的来源是多方面的。
第一,木材由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供应,竹材由司竹监供应,金银铜铁的一部分由诸冶监供应。唐代的山林川泽之利都归国家所有,政府可视需要,采取直接经营的方法为官府手工业提供部分原料。但在国有手工业作坊之间的这种原材料供应,是否计价,如何计价,不得而知。
第二,各地土贡。土贡是臣属或藩属向君主进献的土产、珍宝和财物。唐代仍然实行土贡制度。少府监所属中尚、左尚、右尚、织染四署所需原料的土贡来源都有具体规定[28]。唐代各地土贡的情况,《通典》、《元和郡县图志》、《新唐书》诸书也有一些记载。傅筑夫先生曾根据《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开列了一个唐十道土贡物品清单(傅筑夫,1986.pp.26~34),可以参看。
第三,某些税收和折役。对于一些有矿冶业的地区,也有用金银铜铁等产品折税上缴[29]。
第四,官市、和市和宫市购买。官市(市署、平准署)是由政府官员直接主持官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市场交易、物价、度量衡器的管理,官府所需物资的购进和所余物资、没官物资的卖出等,官市中的“口马行”是专门买卖奴婢及牛马羊驴等牲畜的行。官市实行的是官员定价,低进高出。和市亦称和买,指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物品,如将作监右校署“掌版筑、涂泥、丹垩、匽厕,有所须,则审其多少而市之” [30]。在这些市场交易过程中,政府往往以贱价强购,甚或分文不给。唐代宫市是为适应宫廷需要而设立的一种非官非商的特殊机构,宫廷直接掠夺人民财物的一种最无赖的、最残酷的方式。从德宗贞元末年开始,改为由太监直接办理宫廷日常用品,他们经常派几百人遍布各热闹街坊,叫作“白望”。他们不携带任何文书和凭证,看到所需的东西,口称“宫市”,随意付给很少的价款,还要货主送到宫内,并向他们勒索“门户钱”和“脚价钱”。白居易的《卖炭翁》中所写的卖炭翁遭遇的就是“宫市”。
(六)国有手工业作坊技术创新管理
在国有手工业作坊,技术包括两方面:一是指工匠的技艺、技能和工作方法等;二是指由工匠设计出现的生产设备等。然而,身怀绝技的工匠,其技术的传承是封闭性的。在唐代的国有手工业作坊中,政府对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第一,利用国家权力大力吸收民间先进技术。例如,武德年间(618-626年),江西浮梁县景德镇有名的“瓷户”有两家,其中一户为霍仲初,他曾应诏制瓷进御[31]。唐代最负盛名的邹州春酒,是皇帝专用及举行国宴的必备美味。张去奢为邹州刺史时,将酿酒技术进献皇宫。后来则由郑州酒匠在京师官府作坊专门生产这种御酒[32],同时,政府还通过“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33]之类的规定, 以确保名工巧匠在官府从事生产。第二,推行技能培训制度,培训期限视工种难易程度而定,其中“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稍之工二年,矢嫉竹漆屈柳之工半年,冠冕牟幢之工九月”。了确保名工巧匠认真传授家技,有关部门对此严格考核与监督,甚至要处分不真正履行义务者[34]。对违反规定的,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35]
六、结束语及评论
第一,唐代国有手工业门类、生产规模较前代有很大的发展。
唐代前期主要手工业有纺织业、陶瓷业和矿冶业。唐代后期,国民经济重心南移,丝织业、造船业、造纸业和制茶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第二,唐代国有手工业仍然是皇室、政府掠夺老百姓的一种组织形式。
唐代国有手工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民间基本上可提供,但唐政府还是直接经营手工业,并利用国家的力量,用掠夺老百姓的方式积累财富。国有手工业掠夺的方式有:一是通过国家强制老百姓无偿为国有手工业提供劳役。国有手工业中的官奴婢、刑徒、流徒的劳动是无偿的,工匠每年必须为国有手工业无偿提供20-22天的劳役,和雇的劳动大部分也是由工匠以资代役的钱支付的。二是原材料的很大一部分是各地无偿提供的物品、“土贡”和折税物质;三是政府通过控制官市(市署、平准署)、和市、宫市以低价甚至不给钱从老百姓那里强制性购入原材料,通过对盐酒铁茶等产品的专营高价取利。
第三,唐代国有手工业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
唐中央政府专管国有手工业的最高政务部门是尚书省工部。尚书省工部之尚书、侍郎及工部司郎中、员外郎负责国有手工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政令,下达具体的兴作营造计划。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等机构是唐政府的事务机构,直接管理各类手工业“作坊”,形成了一个综合计划管理、分部门、分作坊实施的国有手工业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我们参考大量史料,很难形成各国有手工业作坊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的概念。各国有手工业作坊之间存在物资调配,国有手工业作坊中的官奴婢、刑徒、流徒和实行“番役制”的工匠等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这里涉及到的原材料供应和手工业劳动者的资源配置不是主要通过自由市场来进行的,而是由国家的国有手工业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来配置的。唐朝法律对不按照计划办事的人是要处罚的。《唐律》中有《擅兴律》,是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
第四,唐代国有手工业者的生存状况较前代有所好转。
先秦、西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奴婢和刑徒。从南北朝中期开始,手工业者(百工)长期服役的制度逐步为番役制所代替,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番役制,同时,唐代国有手工业也采取“和雇”的方式,并向工匠提供合理的报酬。这是一种历史进步。
第五,唐代国有手工业作坊技术创新管理很精细。
中国古代有“四大发明”,唐代就占“两大”(火药、雕版印刷术)。唐朝在国有手工业作坊,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来做好技术创新管理。他们利用国家权力大力吸收民间先进技术。通过“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之类的法令,以确保名工巧匠在官府从事生产。推行技能培训制度,实行传统的“物勒工名”办法来激励工匠提高产品质量。并制定法律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进行惩罚。
第六,唐代公共工程建设规范化、法制化已经达到一定高度。
唐朝法律规定,所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唐政府尚书省报批。公共建设项目报批后,必须做好规划和设计。对人力和物力进行精细的组织管理。同时,唐代在一些较大的工程中还设置工头,以对工程负责,并对工匠监督。
注释:
[1] (唐)李林甫等修《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
[2]《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3]《唐六典•尚书工部》。
[4]《唐六典》卷二十二《少府军器监》。
[5] 《唐六典》卷22《少府监•织染署》。
[6] 《唐六典》卷2 2《少府监•掌冶署》。
[7]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8] 《新唐书•阎立德传》。
[9]《旧唐书》卷51《杨贵妃传》。
[10]《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11]《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12]《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
[13]《唐语林》卷1《政事》上。
[14]《旧唐书》卷51《列传第一》。
[15]《通典》卷6《食货六》。
[16]《唐六典》卷23《将作都水监》。
[17]《大唐六典》卷6《尚书工部•都官司》及卷19《司农寺》。
[18]《大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司》。
[19]官奴婢。北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旧制。凡反逆相坐。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20]《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21] 《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
[22]《唐律疏议》卷第十六《擅兴》。
[23] 《旧唐书》卷183《薛怀义传》。
[24] 《柳宗元集》卷17 《梓人传》。
[25]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
[26]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
[27] 《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总括》。
[28] 《唐六典》卷卷7《尚书工部》。
[29] 某些税收和折役。《太平寰宇记》卷107载高宗上元二年(公元765年)于饶州德兴县银山设置场监,“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全唐文》卷422杨炎《安州刺史杜公(鹏举)神道碑》载开元初年“赋晋山之铁”。《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元和郡县图志》卷28《江南道四》载饶州乐平县“每岁出银十余万,收税山银七千两”。《新唐书》卷163《孔巢父传附从子孔传》载宪宗朝孔出任岭南节度使,上任初,“免属州……黄金税岁八百两”,可见此前曾征黄金税。《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宣宗朝“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大唐六典》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有云:“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若铸得铜及白,官为市取,如欲折充课役,亦听之。”允许百姓以私采所得矿产折役。在开元二十二年秋季沙洲会计历中,即有以铁折纳户税的记载(李锦绣,1991)。
[30《唐六典》卷22《少府监》。
[29] 《唐六典》卷22《少府监》。
[30] 清代《景德镇陶录》卷5引《浮梁县志》。
[31] 《唐六典》卷15《光禄寺•良酝署》。
[32] 《唐六典》卷7 《工部尚书》。
[33]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唐六典》卷22《少府监》。
[35]《唐律疏议》卷第十六《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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